台灣米產品類別規則建置
台灣是全球第11 個頒有碳標籤的國家,其他國家包括英國、法國、瑞典、瑞士、
加拿大、美國、澳洲、日本、泰國、南韓等,其碳標籤如圖1。環保署主導我國推動碳 足跡相關政策,已制定碳足跡標示相關要求/規範,產品碳足跡通過驗證及審查後,可 依環保署的規範進行碳足跡標示。2009 年 12 月 15 日環保署公布「台灣碳標籤」如圖 2。
為了使同一種類型、功能之商品或服務,在計算碳足跡排放量時能有相同的計算 基準,以確保其公平性與透明性,因此建置「產品類別規則 (product category rule,簡 稱PCR)」是盤查碳足跡的主要文件。
環保署於其台灣產品碳足跡資訊網 (http://cfp.epa.gov.tw) 公告「碳足跡產品類別 規則訂定指引」如圖3,本所即依據其指引訂定「米產品類別規則」。
根據PCR 訂定指引,要建置米的產品類別規則,必須經過 4 大階段 (圖 4)。由於 盤查產品碳足跡是廠商自發性的投入,非屬強制性的規定,因此多由廠商代表或公會 發起制定PCR,惟本案制定米產品類別規則係由農業試驗所代表發起。
圖1. 各國碳標籤圖示
圖2. 台灣碳標籤圖示與其意涵
初始階段,發起廠商代表必須在環保署的台灣產品碳足跡資訊網 (以下簡稱碳足 跡資訊網)登錄以宣告將訂定某種產品的 PCR,經環保署確認有其必要性且名稱範圍適 當後,始得組成工作小組開始撰擬PCR 草案。在初始階段必須先將米產品的生命週期 流程圖畫出,包括原物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消費者使用及廢棄等 5 大階段 (圖 5)。
圖3. 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訂定指引
圖4. 建置米產品類別規則程序
進入準備階段,將撰擬好的PCR 草案公告於碳足跡資訊網,提供給利害相關團體 和業者查閱,必須經過14 天公告始得進入磋商階段。
於磋商階段,發起廠商必須邀集利害相關團體,包括客戶、供應鏈廠商、相同產 品製造商及環保團體等召開研商會議,一一檢視PCR 草案內容是否合宜,就相關業者 而言是否有不合理或窒礙難行之處;經過討論及溝通後取得共識並修正 PCR 草案內 容,連同利害相關者所提意見及回覆處理情形,必須登錄於碳足跡資訊網供查閱 (圖 6)。
在此一階段除邀集利害相關者進行磋商外,仍須邀請相關產業界專家、學者及至 少一位生命週期評估方面的專家進行內部審查。依據專家意見再修正PCR 草案,並將 相關審查意見及處理情形登錄於碳足跡資訊網。
圖5. 米產品生命週期流程圖
圖6. 宣告訂定台灣米產品類別規則及其相關作業文件
最後階段,將修正草案送至環保署,經由其所組成之技術小組審查會議審議通過 後,將米產品類別規則第一版公告於碳足跡資訊網 (圖 7),以供相關米產品之生產廠 商據以盤查碳足跡,有效期限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