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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銀行業西進之路艱困難行

第二節 台資銀行在中國大陸之發展與困境

(Financial Cooperation Agreement,簡稱 FCA),該協議之主要功能 是作為後續兩岸協商建立金融監理合作機制的依據,並且明訂兩岸金

136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Straits Exchange Foundation,簡稱:SEF),又稱作海基會,是目 前唯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 4 條「行政院得設立 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而成立與運作的機構,以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為主管機關,接受政府委託與授權,直接與大陸方面就涉及公權力行使的事宜進行聯 繫與協商,成為政府大陸工作體系中重要的一環。參見:海基會官網,

http://www.sef.org.tw/ct.asp?xItem=1548&CtNode=3798&mp=19,最後瀏覽日:2013/05/29。

137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Association for Relation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簡稱:ARATS),又稱 作海協會,成立於 1991 年 12 月 16 日,為中國大陸因應臺灣的海峽交流基金會所成立的社會團 體法人,屬國務院授權處理海峽兩岸事務的機構,其業務指導和管理機關為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 室。

138 MOU 英文全稱是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是金融機構從事跨境經營業務時,母國監 理機關與地主國監理機關同意協助彼此履行金融監理職責的備忘錄(memorandum),沒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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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項目。因此,我國銀行業進軍中國大陸銀行業的准入條件,仍比照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之規定,若是設立分行,必須開業三年且近兩 年獲利始得申請開辦人民幣業務。為協助我國銀行業加快佈局腳步以 趕上其他外資銀行在中國大陸開展業務的速度,兩岸在 2010 年 6 月 簽署 ECFA,將金融服務業列入早收清單,並為我國銀行業爭取優於 外資銀行的待遇。2013 年 4 月 1 日「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台」第三 次會議再次為我國銀行業佈局中國大陸爭取更多優惠,部分會議內容 也已具體展現在 2013 年 6 月 21 日由我國海基會與陸方海協會簽署的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截至 2013 年 5 月底,我國金管會已核准我國銀行業赴中國大陸 設立 16 家分行(其中 10 家已開業)、4 家支行、6 家辦事處、12 家 村鎮銀行以及 2 家子行,分行位置主要集中在上海、蘇州、深圳三地

(參見表 3-2-1)。

【表 3-2-1】台資銀行在中國大陸設立分行、支行情形

銀行名稱 第一據點 設立時間 第二據點 設立進度

1 第一銀行 上海分行 2010/12/23 成都分行 2011/10/13

獲金管會同意

2 國泰世華銀行

上海分行 2010/12/23 閩行支行 2012/01/05 獲金管會同意 青島分行 2012/06/28

獲金管會同意

3 彰化銀行 昆山分行 2010/12/28 花橋支行

2011/12/29 獲金管會同意

2013/4/29 獲江蘇銀監局

同意141

141 彰化銀行昆山分行已獲江蘇銀監局准予籌建花橋支行,將依批函規定於 6 個月內完成籌建工 作並向江蘇銀監局提出開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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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銀行昆山花橋支行以及合作金庫銀行蘇州高新支行在 2013 年

「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台」第三次會議之後,獲對岸批准設立同城支 行,其他銀行仍在癡癡等待銀監會批准。

此外,銀監會在 ECFA 以及「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台」第三次會 議中均承諾台灣銀行業申請在中國大陸中西部、東北部地區開設分行 時設立綠色通道。因此,我國銀行業為追求網點擴張,在審慎評估後 決定在中西部與東北地區開設第二家分行,例如第一銀行申請設立的 成都分行、國泰世華銀行申請設立的青島分行,以及合作金庫銀行、

土地銀行申請設立的天津分行。儘管上述分行位置均位於綠色通道所 涵蓋的範圍內,然而至今仍未獲銀監會批准143。因此,台資銀行目前 在中國大陸網點擴張速度並不如預期。

二、業務內容受限

我國銀行業基於成本考量,為求迅速擴張網點,現階段均採取設 立分行的方式佈局中國大陸144(參見前表 3-2-1)。然而《外資銀行 管理條例》第 31 條對於外資銀行分行之業務範圍設有限制,包括限 於經營除對中國境內公民以外客戶的人民幣業務、不得經營銀行卡業 務,且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存款必須每筆不少於人民幣 100 萬元之「定期」存款,嚴重限制了外資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 的能力(參見表 3-2-2)。另根據人民銀行《同業拆借管理辦法》145第 8 條之規定,外資銀行必須獲得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之資格後,始得 向人民銀行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因此,台資銀行若無法獲得穩定 充足的人民幣來源,其在開展信貸業務時必將窒礙難行。

143 台資銀行在中國大陸東北部、中西部申請設立分行遲遲未獲銀監會核准,主要原因很可能是 因為台資銀行在綠色通道分行均設置在金融較發達的城市,未能達成銀監會利用外資銀行以協助 鄉鎮地區發展金融建設之目的。

144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10 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第一項)。外國銀行分行應 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第三項)。」因 此設立一家子行所需花費之成本,約可設立 2 至 3 家分行,是故台資銀行初期佈局中國大陸均選 擇設立分行。而設立分行除了前期投入的成本較低外,另一個優點是可由母國總行挹注資金。

145 2007 年 7 月 3 日公布,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 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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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隨著中國大陸高速的經濟成長,如今的中國無論是信用卡 的發卡量或是交易量,儼然已成為銀行卡大國,巨大的國內市場提供 中國銀行業發展機遇,更是外資銀行亟欲角逐的戰場146。基於上述考 量,我國銀行業也開始籌劃以子行形式投資中國,並且由永豐銀行拔 得頭籌,將在南京投資約 20 億人民幣設立子行,已獲我國金管會與 中國銀監會核准147;而臺北富邦銀行收購大陸華一銀行也獲得金管會 同意;另外,台灣銀行、國泰世華銀行148、第一銀行以及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也積極籌劃設立子行(參見表 3-2-3)。

然而,成立子行並不等同於台資銀行可立即加入信用卡發卡戰局 中,因為外資銀行發行信用卡須經銀監會批准。自 2006 年《外資銀 行管理條例》頒布至今,僅有東亞銀行、花旗銀行以及南洋商業銀行 向銀監會申請並獲准獨立發行信用卡。外資銀行發行信用卡的家數仍 少,主要原因在於中國大陸消費者之偏好極為特殊,外資銀行必須詳 加觀察並擬定符合在地口味的信用卡策略,因此大多仍處於觀望態度

149。對於剛進入中國大陸佈局的台資銀行而言,若未能詳加掌握當地 消費者之偏好,就貿然投入中國大陸信用卡戰局,恐非明智之舉。

146 陳濤,外資銀行卡的中國路—外資銀行在中國銀行卡市場的機遇、挑戰和前車之鑑,中國信 用卡,2012 年 5 月號,http://www.zcom.com/article/69789/,最後瀏覽日:2013/05/29。

147 永豐銀行於 2013 年 7 月 8 日獲中國銀監會核准設立南京子行。參見:魏喬怡,永豐銀樂透 南 京子行申設成功,工商時報,2013 年 7 月 10 日。

148 國泰金控在 2013 年 6 月 14 日召開股東會進行董事改選,延攬中國大陸全國政協委員郭炎與 前中國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總經理仲躋偉任國泰金外部董事,顯見其積極佈局中國之企圖心。參 見:廖千瑩,招商銀參股國泰金 最快週五宣布,自由時報,2013 年 6 月 17 日。

149 東亞銀行、花旗銀行以及南洋商業銀行分別在 2008 年、2012 年以及 2013 年獲准發行信用卡,

滙豐、渣打、恒生等多家外資行高層也表示,對中國境內信用卡市場頗感興趣。相較於外資銀行 打出全球 50 多家航空公司里程兌換服務、全球購物保障、旅程不便保障等信用卡優惠,中資銀 行則主打貼近消費者日常生活的信用卡優惠,例如:3 元看電影、半價餐飲、免費洗車、加油優 惠等,在一連串中國特色的信用卡特惠服務炮轟下,外資行信用卡想在龐大的信用卡發卡市場中 分得一杯羹並非易事。參見:外資銀行放下身段角逐信用卡市場,新浪網,2013 年 3 月 2 日,

http://zj.sina.com.cn/news/finance/2013-03-02/072262411.html,最後瀏覽日:20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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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台資銀行成功參股中資銀行153

在 2010 年之前,我國銀行業受制於政治因素影響,錯失參股中 資銀行的最佳時機,許多優良的參股標的早已被其他外資銀行捷足先 登。然而在兩岸金融往來開放後,我國銀行業仍無法順利參股中資銀 行,據報載,我國銀行業參股中資銀行受挫的主要原因在於我國「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中規定陸資銀 行來台投資僅能以參股或設立分支機構方式二擇一,陸銀參股台資銀 行以一家為限,且參股比例不得超過被參股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 5%;而陸資銀行加計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

對個別銀行或金控公司的合計持股比率不得逾 10%154

由於我國對於其他外資銀行參股上限訂為 20%,唯獨將陸銀投資 額度壓在 5%,還設有二擇一的限制。反觀中國大陸對所有外資銀行 參股上限皆為 20%,並未對台資銀行作差別待遇155。因此,在雙方開 放的參股條件不對等的情況下,大陸方面為表達不滿,同樣限制我國 銀行業參股陸銀上限不得逾 5%,導致台資銀行至今未能順利參股中 資銀行以加速在中國大陸的佈局腳步156。一直到 2013 年 4 月兩岸銀 行監理合作平台第三次會議中,金管會才承諾放寬陸銀參股限制,並 具體規定在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其主要內容包括:單一陸銀申 請投資台灣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 10%(如加 計 QDII 為 15%);投資未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

由於我國對於其他外資銀行參股上限訂為 20%,唯獨將陸銀投資 額度壓在 5%,還設有二擇一的限制。反觀中國大陸對所有外資銀行 參股上限皆為 20%,並未對台資銀行作差別待遇155。因此,在雙方開 放的參股條件不對等的情況下,大陸方面為表達不滿,同樣限制我國 銀行業參股陸銀上限不得逾 5%,導致台資銀行至今未能順利參股中 資銀行以加速在中國大陸的佈局腳步156。一直到 2013 年 4 月兩岸銀 行監理合作平台第三次會議中,金管會才承諾放寬陸銀參股限制,並 具體規定在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其主要內容包括:單一陸銀申 請投資台灣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 10%(如加 計 QDII 為 15%);投資未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