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國大陸外資銀行准入規範
第二節 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大陸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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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大陸的法律環境
外資銀行作為中國大陸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必須對中國大陸之金 融監管體系有深刻的瞭解。因此,本節首先從中國銀行業發展進程切 入,介紹中國銀行業如何從人民銀行大一統發展到今日以五大國有商 業銀行為主、12 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等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體系。
並簡要介紹在現今中國大陸分業監管的框架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之 功能角色。此外,由於外資銀行准入規範同樣適用於台資銀行,我國 銀行業自有深入瞭解之必要,因此,本文將詳加分析《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之准入規範及其業務開放範圍,作為後續討論之基礎。
第一項 中國大陸金融監管體系 第一款 中國大陸銀行業發展進程
關於中國大陸銀行業發展進程,主要可分為以下四個部分:
一、人民銀行大一統時代
1948 年中國人民銀行在河北石家莊宣布成立,1949 年中國人民 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將人民 銀行納入政務院的直屬單位,接受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18。在 計劃經濟時期,隨著各主要銀行、外資銀行逐步關閉,人民銀行在中 國大陸建立統一的金融市場19,人民銀行既是管理金融的國家機關,
也是全面經營銀行業務的國家銀行20。
18 李利明、曾人雄,1979—2006:中國金融大變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年 9 月第 1 版,頁 1-4。
19 這一時期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任務為:一是發行人民幣,支援解放戰爭;二是建立獨立統一 的貨幣體系和統一的國家銀行組織體系;三是接管官僚資本銀行和整頓金融業;四是積極開展存 款、貸款、匯兌和外匯等銀行業務,促進國民經濟恢復,為迎接大規模經濟建設做準備。因此,
人民銀行既是管理金融的國家機關,也是全面經營銀行業務的國家銀行。
20 MARK HSIAO, FINANCIAL REGULATION OF BANKING DERIVATIVES,SECURITIZATIONS AND TRUST IN
CHINA 5 (Carswell 2009). ZHAOJIN JI, AHISTORY OF MODERN SHANGHAI BANKING 238-241(An East Gate Book 2003). 劉明康,新中國銀行業發展歷史回顧與未來展望,中國金融,2009 年第 19 期,
頁 14-18。陳銳,開始還是結束?—中國銀行改革回顧,董事會,2005 年 11 期,頁 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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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大專業銀行成立
1978 年改革開放以後,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為中 國大陸金融改革拉開序幕,打破人民銀行長久以來大一統的局面。
1979 年 3 月,根據《關於恢復中國農業銀行的通知》,為加強對農村 經濟的扶植,中國農業銀行恢復成立21;同時,為適應對外開放和國 際金融業務發展的情勢,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關於改革中國銀行體 制的請示報告》,將中國銀行從人民銀行中分離作為國家指定的外匯 專業銀行,統一經營和集中管理全國的外匯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同 時成立22。1979 年 8 月,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從財政部獨立 出來,並改稱中國建設銀行;同年 10 月,第一家信託投資公司—中 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成立,信託業的發展就此展開23。
1983 年 9 月,國務院頒布《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 行職能的決定》,據該規定,中國工商銀行於 1984 年 1 月 1 日成立,
承辦原來由人民銀行辦理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人民銀行的商業性 業務剝離,不再辦理針對企業和個人的信貸業務,成為專門從事金融 管理、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政府機構24。至此,中央銀行制度的基 本框架確立,形成人民銀行管轄下的四大專業銀行體系,初步完成中 國大陸銀行體系的重建25。
21 李利明、曾人雄,前揭註 18,頁 4-5。
22 李利明、曾人雄,前揭註 18,頁 5。
23 李利明、曾人雄,前揭註 18,頁 5。劉明康,前揭註 20,頁 14-18。陳銳,前揭註 20,頁 60-61。
24 李利明、曾人雄,前揭註 18,頁 6-8。
25 金融業改革發展歷程和成就,中國網,2009 年 9 月 2 日,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9-09/02/content_18447689.htm,最後瀏覽日:2013/05/27。
劉明康,前揭註 20,頁 14-18。陳銳,前揭註 20,頁 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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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成立
1985 年 1 月 1 日,中國大陸實行「統一計畫,劃分資金,實貸 實存,相互融通」的信貸資金管理體制。1986 年 1 月,國務院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明確人民銀行作為金融監管 職責與中央銀行的地位,使得中國銀行業監管朝法制化邁出重要的一 步。1986 年 7 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 定》,城市信用社的發展走上正軌。1987 年至 1988 年的兩年間,包 括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中信實業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 行、廣東發展銀行等一批新興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得以創立,作為中國 銀行業的新生力量;1992 年開始,又有一批股份制商業銀行陸續成 立,主要包括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和民生銀行等,
逐漸顯示出銀行間的競爭局面26。
1994 年 3 月至 11 月間,基於國務院 1993 年 12 月發布之《關於 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四大國有專業銀行的政策性業務被剝離,成 立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進出口銀行等三大政策性銀行;
1995 年《商業銀行法》頒布,至此,四大國有專業銀行的發展方向 被定位為國有商業銀行27。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中國大陸雖然在金融危機中受創輕微,
然而中國政府也意識到金融危機的潛在可能性與破壞性28;1998 年財 政部發行人民幣 2700 億特種國債,用以補充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 本金,使當年的資本充足率達到了 8%,以滿足巴塞爾協議關於銀行 資本充足率的要求。1999 年,中國政府又相繼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 公司,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高達人民幣 1.5 萬億元不良資產予以剝離,
並積極推動商業銀行的市場化改革29。
26 劉明康,前揭註 20,頁 14-18。陳銳,前揭註 20,頁 60-61。
27 李利明、曾人雄,前揭註 18,頁 10-12。
28 李利明、曾人雄,前揭註 18,頁 14。
29 劉明康,前揭註 20,頁 14-18。陳銳,前揭註 20,頁 60-61。中國網,前揭註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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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
2003 年中國政府推動國有獨資銀行股份制改造試點,顯示出政 府對於銀行改革的積極態度。首先,為解決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不足、
不良資產率過高的問題,2004 年 1 月 7 日,國務院決定動用 450 億 美元國家外匯儲備補充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實施股份制改 造所需之資本金,並成立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央匯 金公司)管理此部分資產30。
2004 年 6 月,中央匯金公司負債融資人民幣 30 億元向當時正在 進行財務重組的交通銀行注資,持有上市後交通銀行 6.68%的股份。
2004 年 8 月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同年 9 月,中國建設銀行 改組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匯金公司成為這兩家銀行的 最大控股股東。2005 年 4 月,中央匯金公司又向中國工商銀行注資 150 億美元,與財政部各占 50%的股份。在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後,
國有商業銀行開展引進戰略投資人的工作,並由交通銀行首先試點,
於 2004 年 8 月,引進英國匯豐銀行作為戰略投資人31。
在上述的改革基礎上,國有商業銀行隨即展開公開發行和股票上 市的任務,首先 2005 年 6 月由交通銀行在香港上市;同年 10 月,建 設銀行也在香港上市。2006 年 6 月中國銀行在香港上市、7 月在上海 上市;同年 10 月工商銀行也在香港與上海上市。2007 年交通銀行與 建設銀行分別在上海上市。2010 年 7 月,農業銀行分別在香港與上 海上市,至此,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圓滿完成。時至今日,中國 大陸形成以中央銀行為領導,5 大國有商業銀行為主、12 家股份制商 業銀行為輔,其他中小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等多 種金融機構並存金融體系32。
30 李利明、曾人雄,前揭註 18,頁 210。
31 劉明康,前揭註 20,頁 14-18。陳銳,前揭註 20,頁 60-61。中國網,前揭註 25。
32 劉明康,前揭註 20,頁 14-18。陳銳,前揭註 20,頁 60-61。中國網,前揭註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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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管機構
銀行作為金融業的一環,其體質的健全與否對於一國金融秩序的 穩定有莫大的影響,因此各國均對銀行實施高密度監管,外資銀行進 入中國大陸後,同樣須受到當地金融監管機關之監管,因此,外資銀 行有必要瞭解中國大陸的銀行監管體系。
中國大陸對於金融業的監管,是採取「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 模式33。1998 年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保監會)成立,
負責中國大陸保險業的監督管理。1998 年 4 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與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併組成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下稱:證監會),履行對證券期貨市場以及證券經營機構的監管,
形成集中統一的全國證券監管體制。2003 年 3 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 的通知》3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銀監會)於 2003 年 4 月 28 日正式成立,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統一監督管 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
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2003 年 4 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銀行業監 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
確立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互相協助、分工明確的金融監管體制
35。
隨著中國大陸近年來法規鬆綁,逐漸展開混業經營之試點,2012 年由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中提到,引 導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在明確綜合經營戰略、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
33 依據 2005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6 條之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 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
33 依據 2005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6 條之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 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