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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建議刪除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章條文內容」論證模型 資料來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本研究整理

第五節 司法及法制類提議

壹、 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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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概述

非政府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 評比臺灣 2018 年的自由指數為 93 分(滿 分為100 分),在210 個受評國家中位居第 33,而在亞洲則排名第 2,僅居於日本之後;

而評比項目中的「言論與信仰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belief),則獲得滿分 16

71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8: Table of Country Scores (n.d.). Freedom House, Retrived May 7, 2018, form:

https://freedomhouse.org/report/freedom-world-2018-table-country-scores;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8: Tai-wan (n.d.). Freedom House, Retrived June 18, 2018, from: https://freedomhouse.org/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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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提議 政府回應

主張

(C) 患內亂罪」禁止在臺灣公開展 示中共五星旗

資料來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本研究整理,原始內容請詳附錄三、十四(頁166)

政策論證模型與論證模式

本案民眾提議將「公開展示中共五星旗」與「助長統戰效果」兩者進行因果連結,

但主要是出於自身的直觀與臆測,未能提出佐證說明兩者間的因果關聯,因此屬於直觀 式論證,可信度(Q1)暫訂為「可能」(1);而政府提出的異議則認為,本議題是政治問題,

司法權無從解釋,且刑罰制訂必須符合法律相關原則,因此屬於動機式論證,此外尚援 引具有權威性的大法官釋憲內容,屬於權威式論證。由於法律原則是經過驗證的普遍性 價值,因此政府異議可信度(O-Q)為「很可能」(-2),異議後可信度(Q2)降低為「不太可 能」(-1)。而本提議的論證模型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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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出現」論證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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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刑法懲罰方式、增 加鞭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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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概述

根據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的統計資料,近 10 年酒駕肇事案件數高達 90,026 件,因此 死亡的人數為3,365 人。雖然 2012 年以來肇事數量逐年下降,但 2016 年的酒駕肇事案 件仍有5,035 件,73 而頻繁出現的酒駕新聞報導,更讓社會普遍認為當前的酒駕防制政 策效果有限。而兒虐與性侵害部分,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資料,2016 年度兒少受虐人 數高達9,461 人,74 性侵害受暴人數亦高達 8,214 人。75 由於當前社會一直存在著對於 嚴刑峻法的呼籲,因此民眾提議增加鞭刑制度,認為可以達到嚇阻犯罪之效。本提議於 2017 年 10 月 23 日提出,11 月 3 日附議人數達到政府回應門檻,最終總附議人數為 31,750 人。本案權責機關為法務部,回應日期為2018 年 1 月 15 日。

民眾提議與政府回應

本案民眾提議主要認為,在現有的刑罰上增加鞭刑,可有效遏止酒駕累犯、性侵犯 與兒童傷害案件;而政府回應內容則是以國際刑罰趨勢、人權公約做為理由,說明我國 不宜引進鞭刑制度。雙方的政策論證內容摘要如下表:

4-16

「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刑法懲罰方式增加鞭刑制度」論證摘要表

民眾提議 政府回應

政策相 關資訊 (I)

1. 目前缺乏有效遏止酒駕累犯、性侵犯 與幼童傷害犯的刑罰

世界上90%以上國家未採取鞭刑,仍有鞭 刑者多為回教國家,應與回教教義有關

立論 理由 (W)

鞭刑可提升嚇阻作用,降低犯罪,因 此能減少無辜受害者、減輕警察勤務 與獄政管理負擔、增強社會教育效果

1. 我國已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兩公約)有國內法效力

2. 公約規定「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 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為

72 原文網址:https://join.gov.tw/idea/detail/f2c4075f-04e7-4d1d-8712-3cd78aba3df7。

73 歷年酒駕肇事受傷及死亡件數、人數統計表(2018 年 4 月 30 日)。政府資料開放平臺,2018 年 6 月 18 日,取自:https://data.gov.tw/dataset/9018。

74 兒少保護受虐人數(2018 年 3 月 31 日)。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8 年 6 月 18 日,取自:

https://dep.mohw.gov.tw/DOS/lp-2985-113.html。

75 性侵害案件受暴人數(2018 年 4 月 18 日)。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8 年 6 月 18 日,取自:

https://dep.mohw.gov.tw/DOPS/cp-1303-33752-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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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提議 政府回應

國際遵循之原則

立論依 據(B)

重刑/重典主義 鞭刑是專制時期刑罰報復主義之產物,現

代刑罰趨勢是以矯正刑取代應報刑

政策主

張(C) 1. 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幼童傷害等,

除原有之刑罰之外增加鞭刑

2. 我國不宜引進鞭刑

資料來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本研究整理,原始內容請詳附錄三、十五(頁167)

政策論證模型與論證模式

本案民眾提議的出發點為重刑主義,認為鞭刑與降低犯罪有因果關連,但缺乏佐證 依據,僅出於自身直覺,因此屬於直觀式論證,原可信度(Q1)暫訂為「可能」(1);而政 府回應認為刑罰的制訂必須符合國際趨勢,因此屬於動機式論證,此外援引目前大多數 自由民主國家遵循的人權公約,具有權威性,屬於權威式論證;而由於臺灣目前對死刑 存廢已有重大爭議,更不可能考慮增加鞭刑,政府異議可信度(O-Q)為「很可能」(-2),

超越民眾提議之可信度,因而異議後可信度(Q2)降低為「不太可能」(-1)。而本提議的 論證模型如下圖:

4-15

、「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刑法懲罰方式增加鞭刑制度」論證模型

76 原文網址:https://join.gov.tw/idea/detail/b3c7d110-f39f-424a-9cd8-4a8767a8d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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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提議 政府回應

主張 (C)

唯一死刑,並於7 天 內執行;未致人於 死,不論是否肇事,

均加重罰款,且不得 易科罰金及假釋

資料來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本研究整理,原始內容請詳附錄三、十六(頁169)

政策論證模型與論證模式

本案民眾的提議與前述的鞭刑提議類似,均以重刑主義為出發點,認為死刑或不准 假釋、不得易科罰金等懲罰,可減少酒駕案件。但嚴刑峻法是否能遏止犯罪,抑或反會 造成鋌而走險?至今仍頗有爭議,且當代西方亦有實證研究發現死刑無助於嚇阻犯罪。

77 因此本案提議者以自身直觀認為唯一死刑可降低犯罪率,屬於直觀式論證,而可信度 (Q1)暫訂為「不一定」(0);政府回應則以刑罰需符合人權保障,而假釋規範亦需考量矯 治教化與獄政管理,屬於動機式論證,由於論據內容基於公認之價值及學理,政府異議 可信度(O-Q)則為「很可能」(-2),高於民眾提議可信度,因而異議後可信度(Q2)便降為

「不可能」(-2)。而本提議的論證模型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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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毒駕致人於死者唯一死刑」論證模型 資料來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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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公務員加班時數限制及加成應比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公平對 待勞工朋友與公務員,以符合轉型正義

78

個案概述

公務人員工時過長、過勞,一直是一個令人半信半疑的議題,一般大眾總認為公務 人員的薪水與福利皆相當優厚,且公務人員上班打混的刻板印象至今仍相當普遍。但本 案與「軍公教人員每月退撫基金自付額不列入所得稅計算」一案類似,均是處在年金改 革與公務人員世代對立的背景下,年輕世代公務人員對自身的工作負擔產生不平,因此 類比勞工相關權益,亟思為自己爭取更好的福利。本提議於 2016 年 12 月 29 日提出,

2017 年 2 月 13 日附議人數達到政府回應門檻,最終總附議人數為 5,139 人。本案權責 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回應日期為2017 年 4 月 13 日。

民眾提議與政府回應

本案提議民眾認為,公務人員加班、假日出勤無法獲得與勞工同等的待遇,甚不公 平,若政府不以身作則,亦無法要求企業遵守勞基法,因此希望政府能比照勞基法給予 公務人員同等的差假規定;而政府回應則表示,公務人員與勞工適用的法令不同,提議 中提到的要求亦無法令依據可執行,且考量各個機關業務的差異,公務人員的出勤管理 並不適合比照勞工法規;而公務人員過勞問題,已另有法規規定主管應注意同仁工作情 形。雙方的政策論證內容摘要如下表:

4-18

、「公務人員加班時數限制及加成應比較勞動基準法規定」論證摘要表

民眾提議 政府回應

政策 相關 資訊

(I)

1. 公務人員的過勞情形未獲 得應有的關注

2. 勞基法對勞工加班有合理 的保障

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為「公法上職務關係」,勞工 與雇主是「私法上勞雇關係」兩者不同

立論 理由

(W)

1. 政 府 對 公 務 人 員 極 盡 壓 榨,沒立場再去要求企業 遵守勞基法、給與勞工相 當的薪資與福利

2. 為了控制預算,公務人員 加班每月不得超過 20 小

1. 公務人員適用法律與勞工不同,權利、義務、

保障皆不同,且兩者法規體系互相比照的合理 性與後續影響目前尚無法確定

2. 公務人員代表國家服務人民,不因上班日或例 假日而有不同,且法規並沒有休假日工作需事 先需徵得同意、加倍發給工資之規定;此外各

78 原文網址:https://join.gov.tw/idea/detail/9f3bd278-cda5-4a6a-8ea5-5a6c68a3f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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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提議 政府回應

時,超出部分必須改為補 休,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時 間請休假

3. 用預算限制加班時數不合 理,因為加班浮濫的根源 是勞逸不均與管理不當

政府機關業務性質相異,若比照勞工例假日原 則不出勤,機關業務可能陷入空轉

3. 加班補休設定期限,是為了便利不同屬性機關 的差勤管理與人力調配,不宜變更現行規定 4. 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保障,已有相關法規可供

參考,若機關主管指派同仁加班,應留意是否 過勞,若發現同仁上班、加班時間過長,應適 時給與專業輔導

立論 依據

(B)

勞動權益的公平對待 特別權力關係

政策 主張

(C)

1. 假日出勤規定比照勞基法 2. 加班補修不設期限

3. 加班費發給比照勞基法 4. 從績效面控制部門加班時

數,淘汰低效率公務人員

不予採納

資料來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本研究整理,原始內容請詳附錄三、十七(頁171)

政策論證模型與論證模式

本案提議民眾認為公務人員過勞情形普遍,認為比照勞基法規定改革加班制度,有 助於從績效面改善公務人員勞逸不均問題,此外也能提升機關績效,屬於因果式論證,

但由於欠缺具體證據,因此可信度(Q1)暫訂為「不一定」(0);而政府回應則以現行法律 規定為主體,說明公務人員不能適用勞工法律、過勞問題已有相關法令保障等,由於僅 列舉法令規定,並未進一步說明其他佐證資訊,因此屬於其他論證模式(純法規)。此 處由於徒列法規要求公務人員守法,無助於解決根本的績效管理或勞逸分配問題,因此

但由於欠缺具體證據,因此可信度(Q1)暫訂為「不一定」(0);而政府回應則以現行法律 規定為主體,說明公務人員不能適用勞工法律、過勞問題已有相關法令保障等,由於僅 列舉法令規定,並未進一步說明其他佐證資訊,因此屬於其他論證模式(純法規)。此 處由於徒列法規要求公務人員守法,無助於解決根本的績效管理或勞逸分配問題,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