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策為理由,忽略了法規執行上所可能產生的問題或窒礙因素,此種回應模式可能不易獲 得民眾的認同。

不同的提議類型、機關類別,與政府拒絕民眾提議的論證模式之間並 未顯示明顯差異

在本研究所探討的 23 個案例中,不論民眾提議或回應機關的類型為何,均是以動 機式論證與權威式論證為主,而其他的論證模式所顯示的差異並不明顯。這一方面是因 為本研究所探討的樣本數量有限,無法進行進一步的交叉分析,另方面政府的回應模式 受到民眾提議內容的影響,而民眾提議的內容與類型無法預測,因此也不易找到特定的 規律。

政府拒絕民眾時,應盡量避免只以是否符合法規作為理由

政府的回應型態端視民眾提議內容而定,由於民眾在 Join 平臺上會提出何種類型的 提議並無規律,因此亦無法斷言何種論證模式較能提升可信度。然而,在前章對政府拒 絕民眾內容的可信度探討中發現,4 個異議後可信度(Q2)等於 0 的案例,均是以民眾提 議不符現行法規或政策為理由。而此一情況恰巧呼應了第一章所列舉的「建議取消颱風 天『半天』假,一律統一全天假」個案,以及Hummel 對於官僚語言的批判。當政府純 以法規回應人民提議時,可能忽略了真實情境中所發生的異例或窒礙,容易產生目標錯 置的問題;而民眾亦難以察覺政府在法規適用性上是否曾有所檢討,因此也不易獲得民 眾的認同。因此政府在回應民眾提議時,應避免直接以「是否符合法規」作為拒絕民眾 的唯一理由。

第二節 研究發現

除前述之研究結論外,本研究在理論與實務層面的其他發現如下:

理論發現

補充我國電子化政府領域中關於電子化參與(e-participation)的相關研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過去有關政府透過電子化政府機制與民溝通的相關研究,對象大多集中於「服務提 供者」(政府)或「服務接收者」(民眾),前者例如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提供的認知或組 織內的內部顧客關係(王光旭,2008;陳敦源、黃東益、蕭乃沂、郭思禹,2006)、政 府回應效能(Gauld et al., 2016),而後者則多與民眾政治參與及動員(Elnoshokaty, Deng, &

Kwak, 2016; Hagen et al., 2016; Harrison et al., 2017; Ranchordás, 2017)、使用者滿意度(黃 東益等人,2003;廖洲棚等人,2018)、附議者與選舉區的關連性(Clark, Lomax, & Morris, 2017)等主題。而政府與民眾的實際溝通內容,可能由於溝通形式,例如個人電子郵件 限於個資規範,難以取得完整資料而鮮少有人進行研究,因此政府透過電子化政府機制 與民溝通的情形,大多是藉由民眾滿意度調查取得間接資訊,實際的溝通內容則一直處 於未知狀態,也因此欠缺相關文獻可資參考。然而本研究認為,電子化政府的各項創新 機制是否能成功運作,有賴政府的妥善回應,因此本研究嘗試將政府的回應內容與政策 論證結合,盡可能呈現回應內容的面貌、分析回應內容中所蘊含的理性基礎,在政府端 與民眾端之外,提供了第三個角度的看法。

在論證過程中進行可信度評估的嘗試

政策論證的動態變化是 Dunn 的政策論證模型中相當重要的概念,異議(objection) 或駁斥理由(rebuttal)提出後,將會使論證內容的可信度(qualifier)產生變化,但如何評估 可信度的高低,Dunn 的著作及相關文獻似乎少有著墨。在實務上,評估政策論證的可 信度可能是以政策分析家的經驗判斷為主,但本研究在實際進行中,發現仍有需要建立 一個概念化的評估方式,以俾呈現不同政策立場間的角力關係。因此本研究在第三章自 訂了可信度分類層級與數值,並規劃了一個計算「異議後可信度」(Q2)的方式。雖該方 法是為了配合本研究個案分析所發展,但仍希望可為政策論證模型的建構提出一個可供 操作化的補充工具。

純以法規回應的論證方式?

在 Dunn 所定義的十一種政策論證模式中,並沒有純粹以法規作為立論理由(W)或 立論基礎(B)的論證模式。然而,若回顧 Dunn 政策論證模型中的各項要素,會發覺現行 法規應屬於政策相關資訊(I),而本研究所定義的編碼表,亦將現行法規、政策定義為政 策相關資訊(詳表3-3)。因此,政府在拒絕民眾的論證中,若直接將政策相關資訊當成 立論理由或依據,只是凸顯了政府在與民眾進行政策溝通時的目標錯置問題(直接把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策相關資訊當作立論理由或立論基礎),應不足以為 Dunn 的政策論證模式增添新的類 型。

實務發現

政府僅以現行法規或政策作為拒絕民眾提議論證之立論理由或依據,其可信 度較低

根據本研究的 23 個案例分析結果,政府的回應方式並未因議題類型或權責機關屬 性而有特別明顯的差異,大多數政府的回應模式屬於動機式論證與權威式論證。然而,

進一步分析回應內容之可信度則發現,政府純粹以是否合法作為拒絕理由,是最容易與 民眾提議產生矛盾的情形。行政機關由於依法行政之慣例,長久習於法規也可能導致當 局者迷,忽略了實務上可能出現的窒礙或異例,換言之法規或政策本身就有欠周延,若 直接將有缺陷的規定做為准駁之理由,更難取得民眾認同。而本研究所探討的個案中,

政府與民眾產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包括政府直接將法規作為准駁理由、政策在規劃過程 有欠嚴謹,以及立法延宕致使行政機關便宜行事等。

民眾提議背後蘊含更複雜難解的公共政策議題

本研究發現,Join 平臺上的民眾提議,背後往往隱含了更廣泛規模的社會或國家問 題。例如許多重刑主義的提議,如建議酒駕鞭刑、酒駕唯一死刑等,反映了近年我國酒 駕防治成效有限。酒後駕車能不能鞭刑?因此致人於死的,能不能直接判死刑並且在 7 天內執行完畢?這其實都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真正的問題在於:為何當前的政策無法 有效遏止酒駕一再的發生?因此,政府在表達我國對酷刑、死刑的立場外,更應對酒駕 的防治政策進行檢討。

而反對育兒百寶箱、要求訂定企業提供托兒設施罰則等提議,不僅反映國家育兒政 策的草率,也顯示少子化政策在執行上的破碎化。以本研究所探討的個案為例,育兒、

托育政策的權責機關即包含衛生福利部(0 歲到 2 歲托育)、教育部(2 歲到 5 歲兒童教 育)、勞動部(受僱者的托兒需求),這些機關之間在政策規劃上的整合情形如何,亟待 關注。目前少子化已成為攸關國家永續發展的關鍵問題,即便設立了「少子化辦公室」, 然而成效尚未彰顯之餘,問題便已層出不窮,值得政府深思。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反映了臺灣與中國大陸之間尚無解答的窘境;此外,反對性別平等教育、反對禁止性別 扭轉治療等提議,則顯示了社會上仍有不少人在道德、倫理觀點上的堅持。雖然這類意 識形態的提議是民主自由國家的多元化常態,但現實上要動搖這些堅定深固的道德倫常 或政治信念談何容易,且此類提議往往可在短時間內迅速成案,的確對行政機關帶來相 當的負擔。

綜上所述,從樂觀的面向考量,Join 平臺裡可信度高的政府回應,可讓民眾理解政 府的政策制訂原因,有助於培養理性討論精神;但在悲觀層面上,民眾的提議背後往往 隱藏了更大規模、甚至在短期內無解的問題,而政府僅能權宜地針對民眾提議的內容回 覆,長此以往,是否能有機會彰顯真正的問題所在?抑或只是讓行政機關在五花八門的 提案中疲於奔命?或許還需要進一步的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