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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公務人員加班時數限制及加成應比較勞動基準法規定」論證模型 資料來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本研究整理

第六節 社福及衛生類提議

壹、 企業托育玩真的 政府請明訂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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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概述

在少子化社會中,政府勞動部門更加重視輔導、提升企業與公司行號對有育兒需求 員工的友善程度,例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僱 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然而,實際的設置情形仍相當 有限。根據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的統計,2011 年到 2016 年間,250 人以上企業設有托兒

79 原文網址:https://join.gov.tw/idea/detail/fc7c75b7-a398-4e6b-9bec-5a0d5f4f5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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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提議 政府回應

主張

(C) 罰則,要求250 人以上企業一定要有 托兒設施;增加學齡前幼童每月最低 3000 元補助,50%由政府負擔、50%

由企業負擔

資料來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本研究整理,原始內容請詳附錄三、十八(頁173)

政策論證模型與論證模式

本案民眾提議認為,大型企業提供托育設施有助雙薪家庭撫養子女,進而達到增加 生育率的效果,由於大型企業員工就總體人口而言仍屬少數,民眾提議以少數樣本推論 至總體人口,屬於概化式論證,由於僅涉及小部分人口,因此可信度(Q1)暫訂為「不一 定」(0);而政府回應則認為托育服務應為國家責任、相關福利也不應獨厚企業員工,此 外更需考量後續配套與永續經營問題,屬於動機式論證,而異議可信度(O-Q)為「可能」

(-1),高於民眾提議可信度,異議後可信度(Q2)則降低為「不太可能」(-1)。而本提議的 論證模型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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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托育玩真的,政府請明訂罰則」論證模型 資料來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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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反對衛生福利部強推「中藥技術士」惡法,傷害民眾健康及 中藥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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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概述

民國 82 年(1993 年)公布的藥事法,規定「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 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第 28 條),但基於 信賴保護原則訂有落日條款(第103 條),規定民國 63 年(1974 年)5 月 31 日前領有 中藥商執照,並在 1993 年前經主管機關列冊登記者,可繼續經營中藥販賣與調劑,而 在藥事法公布後設立的中藥行,就必須由合格中醫師、藥師,或經國家考試及格者,才 可進行中藥調劑。82 然而,上述考試自法規施行二十餘年從未舉行過,傳統上中藥行業 多為師徒制或代代相承,接班人即便已習得中藥知識,其專業卻無法獲得正式認可,隨 著時間過去,當初取得中藥販賣資格的藥商已逐漸衰朽凋零,中藥人才即將出現斷層。

2016 年底,民眾在 Join 平臺提議「為扶將傾之中藥基業,速辦『中藥技術士』認證考 試」,建議政府盡速辦理中藥專業管理人員檢定,83 該提議恰與政府的政策方向類似,

政府亦希望透過技術士認證培育新一代中藥商。然而此舉卻引發中藥師強烈不滿,認為

「技術士」無法符合中藥調劑所需的專業能力,84 因此提議反對政府推行中藥技術士制 度。本提議於2017 年 3 月 6 日提出,3 月 11 日附議人數達到政府回應門檻,最終總附 議人數為6,625 人。本案權責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回應日期為 2017 年 5 月 11 日。

民眾提議與政府回應

本案提議民眾認為,為保民眾健康安全,中藥的販售與藥事服務應由受過完整專業 訓練的藥師管理,且依據WHO 建議,藥事人員應經大專培訓,但以我國丙級技術士為 例,只要年滿 15 歲、國中畢業即可報考,所受專業訓練不足,將對民眾用藥安全造成 危害;而政府回應則表示,由於藥事法立法授權不清,導致無法辦理考試使中藥人才出

81 原文網址:https://join.gov.tw/idea/detail/c8e32d6c-0b02-4a34-89e3-bc3c50f67ed8。

82 黃天如(2016 年 12 月 13 日)。中藥商有權抓藥嗎?藥事法修訂引爆中醫師、藥師、中藥商大戰。 傳媒,2018 年 6 月 18 日,取自:http://www.storm.mg/article/199341。

83 原文網址:https://join.gov.tw/idea/detail/ebcf056a-2537-4168-a328-10b1bcfc6f90。

84 黃昰熏、張寧心、洪婉恬、葉冠吟、邱麒瑋、陳思慧(2017 年 3 月 15 日)。「藥」誰管?台灣中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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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論證模型與論證模式

本案提議民眾列舉 WHO 相關文件,認為中藥販售與調劑應比照西醫藥的模式由藥 師負責,屬於平行案例式論證,此外提出數據,證明目前臺灣藥事人才充裕,屬於方法 式論證,由於所舉之佐證屬於國際衛生遵循之準則,因此可信度(Q1)暫訂為「可能」(1);

而政府回應則以鼓勵民眾投入中藥販賣為由,屬於動機式論證,此外雖承諾將審慎規劃 培訓內容與考試政策,但並未明確回答民眾認為應由藥師進行中藥藥事服務的疑問,可 見政府仍以推動既定政策為主,屬於其他論證模式(純法規)。由於回應內容大多屬於 假設性的承諾,後續追蹤與實際效果尚不明確,因此政府異議可信度(O-Q)為「可能」(1),

而異議後可信度不變(Q2 = 0)。本案與「廢除稅務人員稅務獎勵金」類似,政府的論證 無法改變民眾提議可信度,但政府仍決定不予採納,因此異議後政策主張(C2)的結果亦 以問號表示。而本提議的論證模型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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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衛生福利部強推『中藥技術士』惡法」論證模型 資料來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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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將 CBD (大麻二酚)列入巴金森氏症和癲癇病患醫療適應症 之處方

85

個案概述

居住在美國科羅拉多州的 Charlotte Figi,在 2006 年出生 3 個月後,就被診斷出罹 患俗稱「嚴重嬰兒肌抽躍性癲癇」的「卓昲症候群」(Dravet Syndrome),該疾病可能是 由於基因缺陷導致腦部病變,會引發極為嚴重且藥物難以控制的癲癇。Charlotte 在藥物 與飲食控制皆屬罔效的危殆情形下,接受了大麻二酚(cannabidiol, CBD)的治療後,產生 顯著好轉,發作頻率從每週平均300 次降到每月僅約 2 到 3 次。86 荷蘭在 2003 年便將 藥用大麻合法化,87目前美國雖將大麻列為一級管制藥物,但也有一些州允許使用大麻 治療某些疾病,88 因此民眾提議希望政府能將大麻二酚列為治療帕金森式症與癲癇的處 方用藥。本提議於2017 年 3 月 18 日提出,3 月 20 日附議人數達到政府回應門檻,最終 總附議人數為5,164 人。本案權責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回應日期為 2017 年 4 月 8 日。

民眾提議與政府回應

本案民眾提議主要認為,現行治療中重度帕金森氏症與癲癇的標準用藥療效不佳,

而國外已有使用大麻二酚(CBD)可改善病情的實證研究,因此希望我國可將大麻二酚列 為處方用藥;但政府回應則表示,大麻二酚雖不若四氫大麻酚(THC),並不具迷幻效果 及成癮性,國外也有相關研究證實療效,但該藥物並非國內的上市藥物,因此無法列為 處方用藥,民眾如有需求必須自行申請專案進口。雙方的政策論證內容摘要如下表:

4-21

、「將大麻二酚列入巴金森氏症和癲癇病患醫療適應症之處方」論證摘要表

民眾提議 政府回應

政策相 關資訊

(I)

1. 大麻二酚(CBD)可有效緩解帕 金森氏症與癲癇的症狀,國外 正進行多項臨床試驗

1. 大麻二酚(CBD)及四氫大麻酚(THC)均是 大麻所含的化學物質,近年國外臨床試驗 已逐漸證實CBD 治療頑固性癲癇之療效

85 原文網址:https://join.gov.tw/idea/detail/44fcf089-c00a-41b4-9791-b816e67f88ee。

86 Young, S. (August 7, 2013). Marijuana stops child's severe seizures. CNN. Retrieved June 18, 2018, from https://edition.cnn.com/2013/08/07/health/charlotte-child-medical-marijuana/index.html.

87 巴蕾(2003 年 9 月 3 日)。世界首創 荷蘭藥物大麻合法化,TVBS NEWS,2018 年 6 月 18 日,取自:

https://news.tvbs.com.tw/other/402737。

88 黃榮棋(譯)(2015 年 3 月)。大麻重返美國藥典。科學人雜誌,2018 年 6 月 18 日,取自:

http://sa.ylib.com/MagArticle.aspx?Unit=columns&id=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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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大麻二酚列入巴金森氏症和癲癇病患醫療適應症之處方」論證模型 資料來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本研究整理

肆、 將衛生棉條從第二級醫療器材中移除

89

個案概述

在我國,衛生棉條被歸類為第二級醫療器材,除了必須遵守查驗登記規範外,民眾 也只能在具有醫療器材販賣藥商執照的實體店面購買。90 但由於購物交易型態的變遷,

為方便民眾取得產品,衛福部於 2013 年底公告,允許藥商向各縣市衛生局辦理登記後 可在網路上販售衛生棉條。91 衛生棉條在使用上偶有引發中毒性休克症候群(toxic shock syndrome, TSS)的案例,不過根據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 的資料據顯示,TSS 的總體發生比例相當低,每 10 萬人中僅有 0.8 到 3.4 人,且使用衛

89 原文網址:https://join.gov.tw/idea/detail/9dc58d3d-92c1-4999-aff9-444492b6c5cf。

90 為維自身權益不要於網路購買醫療器材(2010 年 6 月 18 日)。衛生福利部,2018 年 6 月 18 日,取自:

https://www.mohw.gov.tw/fp-3161-26417-1.html。

91 開放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售體脂計、保險套及衛生棉條等 3 項第二等級醫療器材(2013 年 12 月 31 日)。衛生福利部,2018 年 6 月 18 日,取自: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id=

10629&chk=570b98a4-e7f8-4950-a173-37376588dc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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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考量,應該另外管理 2. 國外購買之衛生棉條並未經過衛生福利部審 查,為保安全建議民眾購買國內核准上市之產 品較佳

資料來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本研究整理,原始內容請詳附錄三、二十一(頁181)

政策論證模型與論證模式

本案提議民眾希望政府能比照英國政策,屬於平行案例式論證,若將衛生棉條從二 級醫療器材中去除,應可增加國外廠牌的進口意願,因此可信度(Q1)暫訂為「可能」(1);

而政府回應則認為,衛生棉條是置入體內之用品,在上市前先經過審查較為安全,屬於 動機式論證,此外尚列舉數個同樣將衛生棉條列為醫療器材管制的國家,屬於平行案例 式論證。由於政府的論證是以安全性為論證依據,並舉例美國衛生棉條使用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通報數平均一年就有 200 件,可見仍有上市後持續監測之需要,據此,

異議可信度(O-Q)為「很可能」(-2),高於民眾提議可信度,因而使異議後可信度(Q2)降 低為「不太可能」(-1)。而本提議的論證模型如下圖:

4-21

、「將衛生棉條從第二級醫療器材中移除」論證模型 資料來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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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前瞻計畫育兒百寶箱之經費挪移作為 25 歲幼兒就學托育 補助

93

個案概述

在芬蘭,懷孕滿五個月並獲得醫師開立懷孕證明的準媽媽,即可向社會保險局 (Kansaneläkelaitos, Kela)申請生產津貼,而該局提供了現金(目前為 140 歐元,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調整為 170 歐元)或「育兒箱」(maternity package)兩種選項。根據 Kela 的網站資訊,幾乎所有的新手母親都選擇育兒箱,而育兒箱的內容物包含男女通用的中

在芬蘭,懷孕滿五個月並獲得醫師開立懷孕證明的準媽媽,即可向社會保險局 (Kansaneläkelaitos, Kela)申請生產津貼,而該局提供了現金(目前為 140 歐元,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調整為 170 歐元)或「育兒箱」(maternity package)兩種選項。根據 Kela 的網站資訊,幾乎所有的新手母親都選擇育兒箱,而育兒箱的內容物包含男女通用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