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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力量的集結:支持協會的籌備與倡議

第四章 重啟療癒之行:看見受害者經驗的立法動員(2000-2016) 119

第二節 各方力量的集結:支持協會的籌備與倡議

第一項 契機:紀錄片作為召喚支持者的觸媒

被受害者識別的傷害,對於看見油症受害經驗的法律動員行動而言是必要的,

它是後續訴求與行動能夠貼近受害者需求的基礎;但是,只有受害者的聲音,卻不 易扭轉處境。在油症個案,以受害者為核心的聯誼會聚集了部分受害者,藉由聯誼

425受訪者 C(訪談紀錄,2017 年 10 月 30 日)。

訴說描繪出受害者長年累積有形與無形的困境與訴求;但以聯誼會自身之力,難以 將受害者觀點向外傳遞,也無法在內部形成有系統的組織分工與進一步策略行動,

更無法與國家開啟有效的協商。受害者的訴求雖然藉由聯誼會生成,卻無法藉由其 組織而付諸實現。

然而,一旦上述致使行動無法產生成效的限制能被克服,扭轉處境的契機也許 便在近處。2007 年,在公共電視的委託下,有法律與傳播學習背景、曾擔任報社記 者、拍攝主題著重於臺灣人權議題的紀錄片導演蔡崇隆,開始為「多氯聯苯毒油事 件」製作回顧專題《與毒共存惠明人》426

拍攝電視節目作為一個觸媒,先是召喚拍片的導演對多氯聯苯中毒的記憶,回 憶起中學時「從老三台新聞上記得惠明學童們坑坑疤疤的臉,心裡快速閃過這些人 長大後怎麼辦」427,進而在尋訪中毒者的過程中,衝擊歷歷在目。自己對比油症受 害者與幾乎同時間點爆發的「美麗島事件」的政治受難者,導演蔡崇隆感嘆:「臺 灣對於政治犯透過選舉給他們一個公平的對待,這些人後來都成了政治明星,甚至 還當了總統;但多氯聯苯受害者基本上還是在社會的角落,默默生活。」428。製作 完電視節目後,其進一步向國藝會提出申請補助,開啟為期一年的紀錄片《油症─

與毒共存》的拍攝,從事發當年作為旁觀者的導演自己對米糠油中毒事件與美麗島 事件的「自我記憶」開始,攝及中毒者對中毒事件的回憶與油症受害者長年的生活 困境,讓被多氯聯苯毒害影響一生的人們「藉著拍攝紀錄片讓他們把心裡長期壓 抑、積壓的負面的東西或能量釋放出來」429。紀錄片的拍攝過程與內容,將非受害 者與受害者對臺灣多氯聯苯中毒事件的記憶並陳、牽起、再延伸。

426 林木材(2012),〈對公義的溫柔堅持:蔡崇隆和《油症─與毒共存》〉,載於:環境資訊中 心 TEIA 網站,網址: http://e-info.org.tw/node/80584。

427 導演蔡崇隆受訪所述(見:林木材,同上註)。

428 導演蔡崇隆受訪所述(見:林木材,前揭註 426)。

429 導演蔡崇隆受訪所述(見:林木材,前揭註 426)。

整部紀錄片的拍攝過程,也牽起許多關鍵的人際網絡:首先,為了在紀錄片放 映時附上多氯聯苯中毒事件的介紹,導演與往年一起任職報社記者、現已是自由作 家的前同事聯繫,對多氯聯苯中毒受害者進行一連串深入訪談與文獻耙梳;原先散 居在各地幾無交集的受害者,則因拍攝紀錄片與深入訪談的尋訪、同為影片與文字 中的敘事主角,而間接產生聯繫;在拍攝過程中,紀錄片與訪談團隊與長期關注、

調查油症患者體內毒素殘留與身體健康發展的公衛研究團隊接觸、共事、開始討論 如何可能促進油症患者權益430,討論過程中逐漸醞釀出「籌備組織」的想法,具體 展現在紀錄片最後印上「公害基金會籌備辦公室」的字樣與聯絡方式431

紀錄片殺青後,為期三個月地點涵括惠明學校、彰化文武廟、獨立書店、各大 學校、博物館、影展等地的全國巡迴放映和座談432,召喚各年齡層觀眾對油症的回 憶或認識,也點燃部分觀影者對多氯聯苯中毒者權益的關注。在巡演過程中,部分 非營利組織成員、有特定專業背景的觀影者個人,開始主動聯絡基金會籌備辦公 室,積極討論籌備組織的事宜433。距離事件爆發三十年後,新一波油症法律動員,

正是在紀錄片製作與放映,在油症歷史的耙梳與書寫,在牽出不同世代對於油症的 回憶或感知、串聯起不同領域人士的關心與支持下,開展組織契機。

第二項 讓支持力量成為社團法人:支持協會的籌備歷 程

這一波以油症紀錄片為觸媒、以來自各領域的「非受害者」為發起核心的組織 法律動員,在對外倡議前,歷經縝密的組織籌備過程,包括一次以「臺灣公害防治 基金會」為名義的集會、七次以「支持團體」為名義的籌備會議,以及四次「支持

430 受訪者 D,訪談紀錄(2017 年 07 月 05 日)。

431 受訪者 D,訪談紀錄(2017 年 07 月 05 日)。

432 林木材,前揭註 426。

433 受訪者 D,訪談紀錄(2017 年 07 月 05 日)。

協會」籌備會議等434。在這十二次支持協會正式成立前的籌備會議435中,除來自公 衛、法律、影像、文學等各領域的發起成員外,更藉由發起成員的關係網絡,邀請 法扶、主婦聯盟等非營利組織之幹部和專業人士與會、提供未來組織規劃建議。

在籌備過程中,首要為發起成員討論的,是支持團體的「定位」:係以人為中 心的「社團法人」,還是以一筆資金為基礎的「財團法人」?是要聚焦於支持、促 進油症受害者權益,或是要擴及其他類似公害?觀察第一、二次集會的內容可見,

發起成員並非一開始即定調組織「社團法人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事實上,

2008 年 9 月 10 日支持團體第一次集會時,以公衛學界為首之與會者,係主張成立 以一筆資金為基礎、各種公害防治與受害者關懷為定位的「財團法人台灣公害防治 基金會」436。進一步分析,發起成員會逐步朝向組織聚焦於「油症」之社團法人,

是在聽取具有組織倡議經驗之運動盟友的建議下、受限於我國法規對財團法人與 社團法人設立門檻之規定、考量支持對象與團體經費現實,進而達成的共識。

雖然我國現行法就財團法人,除醫療財團法人或私立學校等另有專法規範外,

狹義法律位階依據僅有民法總則編對財團法人的原則性規範437;不過,這並不表示 國家對財團法人之設立沒有其他限制。由於民法第 59 規定財團法人於向法院登記 前必須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上開規定進而賦予各主管機關裁量、自行訂定與其主 管事務相關之財團法人的設立許可規則/辦法,亦導致各種財團法人之設立門檻因 應主管機關規定而不一致之狀況。以支持團體曾考量的「臺灣公害防治基金會」來

434 於此必須指出的是,雖然後四次以「支持協會」為名義的籌備會議,才係內政部據以審核支持 協會作為一合法社團法人之依據,然在上述形式上送審的籌備會議以前,以「公害防治基金會」、

「支持團體」為名義召開的八次籌備會議,發起成員已就針對組織性質、成立宗旨、組織運作 方式與未來工作任務等重要議題,進行多次實質討論並達成共識,後四次形式上的籌備會議,

多半是形式上的發起人就已形成共識的草案進行表決;因此,下述所謂「支持協會之籌備過程」, 並不僅限於 2009 年 5 月 9 日以降以支持協會為名義之籌備會議,而要向前回溯至 2008 年 9 月 以降臺灣公害防治基金會與臺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團體之籌備會議。

435 關於支持協會正式成立前十二次籌備會議時間與會議討論議題,可見本論文【附錄五】。

436 2008 年 09 月 10 日 「財團法人台灣公害防治基金會」籌備委員會會議紀錄(未出版,收錄於 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

437 民法第 59 至 65 條。

說,成員可能選擇向衛生申請設立「衛生財團法人」許可,或向環保署申請設立「環 境保護財團法人」許可,但前、後兩者主管機關之設立標準不一:單就經費下限而 論,前者要求申請者現金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壹仟萬元438,後者則僅要求達到新台 幣伍佰萬元439。然而,不論是衛生或環境保護財團法人,上述經費限制,無疑皆是 在倡議之前,額外給行動者的組織行動設下一道門檻,使行動者必須事先籌措足額 經費,方能成立組織、開始倡議。相對來說,由《人民團體法》所規範的社團,雖 然亦對組織之設立設限,舉凡要求須有三十名以上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 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440,獲主管機關許可後,要進一步召開「發起人會 議」推選籌備委員,再召開「籌備會議」,進而再召開「成立大會」441,程序上的 限制不可謂不多;但這些限制所需要的組織成本,相較於財團法人的金額門檻而 言,對運動者而言負擔是較輕的。

在因應要優先解決油症患者長期受害的當務之急、財團法人之設立門檻可能 延遲組織籌備時程、亦即勢必延後支持油症患者的考量下,支持團體的發起者決議 朝向聚焦於支持油症受害者的社團法人方向籌備442。上述過程彰顯出:即令是組織 的基礎定位,亦往往不依行動者的初衷而行;行動者往往必須在國家法規範、主管 機關行政規則所框定的機會結構下,審慎評估組織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保護對象範圍是要擴及全部公害或特定於油症,如何可能影響後續動員效果,進而 作出決定。又必須指出的是,支持團體會有上述策略性評估,初緣於具非營利組織 倡議經驗的與會者提出分析和建議443;本論文以此認為,促成支持團體組織定位轉

438 行政院衛生署〈衛生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3 點(2007 年 07 月 10 日訂定之版本)。

43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5 點(2008 年 8 月 26 日 訂定之版本)。

440 人民團體法第 8 條第 1 項。

441 人民團體法第 9 條第 1 項。

442 2008 年 10 月 26 日「台灣油症受害支持團體」第一次會議紀錄(未出版,收錄於台灣油症受害

442 2008 年 10 月 26 日「台灣油症受害支持團體」第一次會議紀錄(未出版,收錄於台灣油症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