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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全準備,臨門一腳:支持協會的立法動員

第四章 重啟療癒之行:看見受害者經驗的立法動員(2000-2016) 119

第三節 萬全準備,臨門一腳:支持協會的立法動員

第一項「油症受害者救濟法」立法倡議的成形

支持協會的法律倡議,奠基於行動前層層的準備工作與效益評估,在成立一年 後,逐漸從訴訟與立法雙軌並行,到側重立法動員取徑,開啟進一步倡議行動。首 先,透過舉辦會員大會的契機,支持協會邀請日本油症受害者支持團體「Kanemi 油 症被害者支援中心」的秘書長藤元壽和先生分享日本油症受害者之現況及相關民 間組織的發展,尤其是針對「油症受害者救濟法」立法倡議方面。474該次研討會亦 邀請臺灣留學日本的法學者,就日本油症事件之實務判決、日本油症之補償(救濟)

制度進行專題報告,報告中提及日本過去制定之一般性規範公害法律,例如《公害 健康補償特別措施法》、《公害健康補償法》,雖在概念上適用於不特定公害被害 人,然從立法目的觀之,保護對象仍具有局限性,導致許多嚴重公害事件的受害者,

無法成為該法的適用對象475,或救濟範圍僅限於認定申請等相關事項476。一般性規 範公害之法律無法涵蓋所有公害事件的法適用缺漏,導致許多公害被害者、倡議者 傾向推動針對自身公害受害類型或事件的特別法477。1968 年發生於日本九州的 Kanemi 油症事件支持團體,亦是在上述無法適用一般法的脈絡下,正倡議針對油 症受害者的救濟法。該次會議「綜合座談」時間,受邀與會的法律實務工作者、醫 療、公共衛生、科技與社會等各領域學者和組織工作者,進一步比較日本、臺灣兩 國的救濟制度;探討一完整的救濟制度需要所須具備如何的組織、程序與實體內

474 社團法人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編(2011),《社團法人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第一屆第二 次會員大會暨研討座談會大會手冊》,頁 1-36(未公開,向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取得)。

475 如空氣污染的大宗窒素酸化物、SPM、石綿等,詳見:賴宇松(2011),日本 KANEMI 油症 補償救濟法制初探,論文發表於:「社團法人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暨研討座談會」,會議時間:2011 年 1 月 15 日。會議所在地:台北(同上註,頁 47-61)

476 例如水俁病,見:賴宇松(2011),同上註,頁 55。

477 例如《石綿健康被害者救濟法》、《水俁病被害者的救濟以及水俁病問題解決特別措施法》,

前揭註 475,頁 55。

容;以及討論支持協會在暫時性救濟措施與長久性救濟制度上,能夠如何督促行政 機關作為。此次研討座談會的籌備與會議討論成果,成為支持協會法律組成員草擬

「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的重要基礎資料。

研討座談會後,支持協會確立「油症受害者救濟法」立法倡議之方向,接著透 過法律組成員與具立法倡議經驗的律師聯繫討論,支持協會於 2011 年 6 月 18 日公 布協會「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第一個版本478。此一共六章二十五條的「油症受 害者救濟法」初版草案,具有下列特徵:

1. 於「立法總說明」揭示國家為咎責對象:怠於執行職務、應對油症受害者進行 損害賠償479

2. 在「油症救濟行政」方面,提出因應油症救濟事務繁雜,且油症事件事實可能 隨時間改變,須行政機關間彼此協調合作、因應情勢變遷從事風險管理,對油 症受害者提供最適切的救濟措施;並提出「公私部門合作」概念,指出因行政 機關人力、物力、能力有限,得藉助私人之力遂行政策目標(第 4 至 7 條、第 10 條第 2 項)。

3. 在「油症受害者之認定標準」一章,明定「油症受害者之認定標準」與「油症 受害者後代之認定標準」,並針對「自覺為油症受害者」主動申報、行政機關 被動認定之情形,定義主管機關認定其確為油症受害者的「油症事件事實」(第 8 條、第 9 條)。480

478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2011.06.08),〈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總說明〉,收錄於臺灣法實 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資料編號:[C_0005_0003_0002]。

479 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同上註。

480 2011 年 6 月 18 日出版〈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中第 8 條第 3 款明定主管機關被動調查之「油 症事件事實」包含:(一)事件發生前,惠明學校學籍與伙食團資料、公司或工廠員工個人與 伙食團資料(包括身份證、學生保險、勞工保險之資料)。(二)事件發生前,彰化、雲林、

臺中、苗栗、南投之一般用戶的戶籍資料。(三)油症事件現場之食品抽驗報告,包括食品案 件現場記錄表。(四)米糠油買賣之支票存根、送貨單、統一發票、購油票、學校工廠調查表。

(五)彰油公司員工抽血名冊。(六)臺灣省衛生處,彰化、雲林、臺中、苗栗、南投縣各衛

4. 於「權益保障事項」部分明定下述油症受害者權益/主管機關相應義務:

(1) 油症受害者的就醫權益:「有權享受到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

(第 13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醫院設立「多氯聯苯油症特別門診」,特別 門診應配置專門人員,並應主動對油症受害者進行訪視調查、建立個案資料(第 14 條);油症受害者就醫所需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17 條)。

(2) 油症受害者的「反歧視條款」與隱私權保障:油症受害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

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就業、居住、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並 特別強調從事油症受害者醫療照護者應注意執行之態度及方法,維護油症受害 者之隱私,不得無故洩漏其資料(第 18 條);避免反歧視條款僅有宣示性質,

將油症受害者納入國家法律扶助對象,使油症受害者合法權益受損時有能力提 起司法救濟(第 19 條)。

(3) 針對已亡故而未能受惠於此法獲得相關救濟的受害者訂定「對受害者遺屬發放 撫慰金」之規定(第 20 條、第 21 條)。

2011 年 6 月 18 日擬定的支持協會「油症受害者救濟法」初版草案,承繼了早先不 同時期油症受害行動者的願景,因應油症事件受害者長期的受害脈絡,具體化受害 者有形、無形之權益,並明確化國家對受害者之義務與責任。

但是,6 月公布的草案初版,並非定調主張。初版發布後,協會一方面與過去 有聯繫的立法委員合作481,透過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座談會,藉新聞媒體將油症

生局查復臺灣中部地區多氯聯苯中毒患者食用油類之來源、患者名單。(七)其他經主管機關 或司法機關查證屬實者。(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前揭註 478)。

481環境資訊中心(2011/06/24),「油症受害者與毒共存 32 年 亟待立法救濟」,瀏覽自:環境資 訊中心網站 ,網址:http://e-info.org.tw/node/68061(最後瀏覽日期:2018/01/18) ;《臺灣立報》

(2011/06/24),〈政府瞞實情 油症病患討公道〉,轉引自: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網站,網 址:http://surviving1979.blogspot.tw/2011/06/blog-post_24.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8/01/18)。

受害者救濟法立法訴求傳達出去,同時也在對外的公聽會中汲取民間意見;另一方 面,協會法律組成員也向相關法領域學者請益初版草案的修改方向482。2011 年 12 月 22 日,協會公布修正版本「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483,此版本,才是交由立委 連署提案的草案版本。

本論文比較 2011 年 6 月 18 日的草案初版與同年 12 月 22 日的修改版本484,發 現:前、後兩版本,在內容上並無太大變更,尤其關涉油症受害者權益的訴求、要 求國家負起責任的論述,在初版草案皆已提出,新版本亦沒有更動。由此本論文認 為,對倡議者而言,提出第一版、修正第二版的用意,並不在於修正關鍵主張,事 實上倡議者核心的訴求於草案初版擬定之際即已立定,並且也堅持下去。先公開第 一版草案的首要用意,毋寧說是「詔告天下」有此訴求,透過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

將支持協會準備著手立法的訊息傳遞出去;透過公開活動舉辦、修改公布第二版的 過程,使法案從協會一己之言,蛻變為「經過社會檢視、修正的法案」,即便關鍵 訴求上並無改變。藉由公開倡議訴求、讓外界評論,進而加以調整,支持協會的訴 求,不再僅僅是少數行動者的盼望,而是具有社會共識基礎的主張。

不過,新版草案比起初版草案內容,確實有部分刪修、填充。深入探討這些規 範被填充或刪修之內容與其中因素,可進一步分析支持協會立法倡議的策略與動 員行動所處之法律機會結構。新版草案部分規範內容之「簡化」,主要是因應中央 行政主管機關的措施、行動者與主管機關互動而來:尤其針對「受害者之認定」一 部,新版本草案刪除初版諸多有關油症受害者的認定基準規定,直接改成「由中央 主管機關另定之」。此變動,就協會行動者的說法,是因為衛生福利部於協會初版 草案公布後頒布的〈多氯聯苯中毒患者健康照護服務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要點)

482 訪問受訪者 E,訪談紀錄(2017 年 07 月 14 日)。

483 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2011/12/22),〈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總說明〉,瀏覽自:台灣油 症受害者支持協會網站,網址:http://surviving1979.blogspot.tw/p/law-yucheng.html (最後瀏覽日期:

2018/01/18)。

484 2011.06.18、2011.12.22 兩版本草案之內容、比較,請參本論文【附錄七】。

已針對「油症患者」作出明確認定基準之故。不過,本論文認為,上述救濟法之「簡 化」,並不意謂行動者面臨國家體制「限制」僅能使訴求「讓步」、「順從」國家;

因為,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亦是因應著支持協會提出草案初版,才定明「要點」、

說明國家認定油症患者的標準為何。從兩次草案提出的整體過程觀之,草案看似順 應國家標準而「簡化」,實際上反而是運動者動員、使國家作出讓步的展現。

新版草案內容的填充,則與對外舉辦公聽會時招攬運動盟友給予建議密切相 關。舉例來說,協會在「研訂與檢討會議席次」規定中,加入「單一性別不得少於

新版草案內容的填充,則與對外舉辦公聽會時招攬運動盟友給予建議密切相 關。舉例來說,協會在「研訂與檢討會議席次」規定中,加入「單一性別不得少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