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以臺灣油症公害所催發之法律動員過程為探究對象,意欲從油症傷害 爆發的「源頭」述起,脈絡化地探究毒油傷害如何被受害者認知、命名,以及最初 法律主張的形成過程;進一步書寫不同時代脈絡下、不同方式的法律動員行動,包 括油症爆發當下受害者的陳情請願與「自救訴訟」、以消基會律師為主體的多氯聯 苯訴訟,以及一樣以消基會為行動主體、時間跨越戒嚴、解嚴民主化脈絡的消費者 保護法立法動員;延伸到 2000 年後看見受害者經驗的法律動員,細分為以受害者 為核心的聯誼會,與 2009 年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成立後的行政遊說與油症受 害者救濟法立法動員行動。
欲回溯探尋 1979 年一場公害的爆發、法律主張的形成,深入描繪一系列因之 而起、歷時長久人的與法律互動過程,需要克服的難題不少:首先,由於公害事件 的受害者多非公眾人物,事件爆發當下的資料中,鮮有受害者自身對中毒之感受;
但當今對當事人進行訪談,又面臨事件時間久遠、記憶破碎、模糊的問題。又,前 期臺灣油症法律動員,包括受害者的請願陳情、自救訴訟、消基會協助進行的訴訟 與立法,發生於戒嚴體制、民間言論與出版自由受限的脈絡下,法律動員過程中涉 及對國家咎責、要求改革的行動,也面臨史料不豐或與真確性堪疑的問題。為盡可
能縮小上述各種研究限制、脈絡化書寫橫跨四十年的油症公害法律動員史,本論文 結合法學、歷史學、甚至人類學等領域的研究方法,藉由不同方式蒐集到的資料相 互補足、交互檢證,意圖使所拼湊的法律與社會互動樣貌盡可能完全。
一、多元史料文獻交互參照
本論文最主要運用的研究方法為多樣史料的交叉比對、深入分析。以探究油症 傷害命名與初期自救行動為例,作者首先從報紙文獻出發,以關鍵字搜尋事發當下 兩年間的新聞報導、社論,對報紙「輿論」所建構出之案件爆發經過有一概括認識。
本論文所爬梳的報紙文獻並不限於特定報刊,除戒嚴時期被稱為「三大報」的《中 央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外,著重於報導社會新聞、在油症事件爆發 當下曾以「專題」方式多面向深入報導事件的聯合報附屬報《民生報》,以及透過 受訪者得知當時臺灣中部居民常閱讀的《自由日報》,還有當時已存在的《自立晚 報》,都在本論文報紙文獻的爬梳範圍內。以報紙資料為基礎,作者進一步爬梳立 法院、監察院、省議會、臺中縣議會與彰化縣議會之政府公報,以更深入瞭解事件 發生後中央與地方各層級監督機構對行政單位措施與處事的反應與態度。
由於臺灣油症事件爆發當下尚處戒嚴時期,又正值美麗島事件爆發、國民黨政 府對言論與出版自由更嚴厲管制之背景下,對於戒嚴時期油症法律動員過程,也仰 賴政府檔案中所保存的珍貴資訊,除報紙或公報上僅略為一提甚至全然未提的事 件調查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與省政府官員召集學者專家針對多氯聯苯受害者照護 補助措施的研議過程,皆在未公開的政府檔案中可以找到珍貴的紀錄外;部分受害 者在中毒後向政府機關所為陳情、請願行動,鮮少在報章刊物上出現,卻也被當時 受理的機關單位保存下來。中央與地方政府檔案資訊之爬梳,是本論文中探究油症 傷害命名與戒嚴體制下法律動員的重要研究方法。
在油症訴訟動員方面,由於法律究竟如何在法院裡被行動者運用、遭遇到何挑 戰,是探討以訴訟為途徑之法律動員的核心議題,本論文也以油症訴訟的判決書為
材料,深入分析律師行動者在法院裡如何為受害者主張,並分析作為一毒物侵權案 件,油症訴訟的成果如何因應當時體制之闕如而被框限。此外,也結合當時報紙新 聞、倡議律師論述、刊物的深入報導與日後留下的口述歷史、回憶錄等史料,書寫 油症訴訟開啟的契機、過程、結果與遺緒。
在組織倡議立法方面,不論是 1980 至 1990 年代以消基會為主體的「消費者保 護法」立法倡議,或 2010 年以後以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的「油症受害者救濟 法」(即後來的《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立法動員,組織的會議紀錄與法 案立法院公報之議事紀錄,都是作者深入分析的史料。
二、深入訪談補足脈絡
然而,史料可能不足以描繪特定行動者的參與過程。關於油症受害者中毒之經 歷、長期處境與自救行動,除少數人以陳情、請願方式向政府反映外,絕大多數受 害者的聲音並不見於政府檔案或報紙新聞中。為求脈絡化瞭解受害者認識傷害與 開啟法律行動的過程,本論文針對油症受害者的行動,另透過尋訪現生當事人進行 深入訪談,來補足史料對探知受害者主觀經驗上的限制。以下概述本論文該起深入 訪談之過程與方法。
首先,雖於開啟訪談前,本論文初步確定包含具受害者身分與台灣油症受害者 支持協會中不具受害者身分的行動者;但實際訪談網絡之建立,係透過歷次訪談和 參與非訪談性質的活動,逐一開展、積累而成。此猶如「滾雪球」之過程,是從歷 史的後端滾向歷史的前端、從與作者較親近之人際網絡,連結到原較陌生者。於研 究之初,作者首先拜訪了曾參與支持協會「油症受害者救濟法」立法倡議、現仍為 支持協會理監事成員、臺大法律系研究所畢業的行動者。本論文認為,此次聯繫是 開啟後續訪談契機的一個關鍵:藉由此訪談對象引介,作者與曾參與籌備階段和協 會成立初期行動的其他非受害者成員取得聯繫,也獲得參與旁聽支持協會於臺中
舉辦之會員大會的契機。旁聽會員大會後,作者與現任支持協會秘書長當面拜會,
並與幾位當日與會、具受害經驗的成員留下聯絡方式,之後數度個別約訪。
與支持協會秘書長聯繫,是使本論文訪談對象往歷史前沿延伸的另一關鍵:藉 由秘書長引介,作者進而與幾位曾參與自救行動的前惠明盲校教師及 1980 年代油 症自救行動者取得聯繫、進行訪談;嗣後,再經這些訪談對象的引介,進一步與其 他早期自救行動者取得聯繫。同一時間,作者亦獲得機會,旁聽了支持協會主辦、
對象為臺中地區油症受害者的「健康講座」,以及支持協會理監事會議。雖然,因 參與次數過少,考量之下,本論文並未將上述參與觀察經驗,列為研究分析、論證 的材料;但必須指出的是,參與目前支持協會活動、幹部會議之經驗,確係幫助作 者更加瞭解油症傷害之性質、油症受害者的處境、組織之發展及其與受害者關係的 脈絡性資料。在幫助作者解讀文字史料與深入訪談內容上,參與觀察協會運作之經 驗,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本研究的訪談,主要針對兩群體:一是具有受害者身分的行動者,受訪者之行 動經驗不盡相同,有參與早期自救行動者、參與 2004 年的聯誼會自救行動、2009 年後支持協會行動者,以及以上皆是者。二則是曾參與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且不 具受害者身分的行動者。必須一提,本論文在消基會協助的法律服務團「油症訴訟」
方面,沒有使用深入訪談材料,主因是難以取得可資分析的行動過程材料:作者曾 與八位曾參與多氯聯苯訴訟的律師取得聯繫,但多以時間久遠、參與辯護期間不長 或訴訟結果不佳而謝絕受訪,或認為難以回答。不過,除律師之外,作者仍曾對作 為訴訟當事人的部分受害者問及消基會協助多氯聯苯訴訟的過程與感想。
本論文的深入訪談採半結構式,皆是在取得受訪者口頭與書面同意67之前提 下,由作者草擬一份訪綱68,當面訪談時從訪綱上既有的開放式題目問起,由受訪 者依其經驗自由發揮,訪談中亦有因應受訪者回答內容而額外追問的情形。在事先
67〈參與論文研究知會暨徵求同意書〉範本,請參考本論文【附錄八】。
68 對油症法律動員行動者之訪綱內容,請參考本論文【附錄九】、【附錄十】。
取得受訪者同意的前提上,作者對訪談過程全程錄音,並在訪談後整理出訪談逐字 稿,寄給受訪者過目是否有口誤、需要修改之處;經過受訪者確認的逐字稿內容,
才成為本論文所使用的深入訪談材料。為兼顧受訪者個人的隱私,本論文所使用的 訪談材料,皆以匿名方式呈現。為協助瞭解本研究蒐集訪談材料之傾向與考量,本 研究仍於匿名前提上,簡要說明受訪者的基本資訊(參下表 1)。
表 1:受訪者之基本資訊
匿名代號 是否為受害者 性別 大約年紀 主要參與行動 訪談時間 A 是 女 60-70 中毒者聯誼會
支持協會
2017/03/22 2017/10/30 B 是 男 70-80 油症 爆發時 的
自救行動 訴訟動員 支持協會
2017/08/15 2017/10/29
C 是 女 70-80 中毒者聯誼會 支持協會
2017/10/30
D 否 女 30-40 支持協會 2017/07/05 E 否 男 30-40 支持協會(法律
組成員)
2017/07/14
F 否 男 30-40 支持協會(法律 組成員)
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