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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威權影下的法律攢動:多氯聯苯中毒之命名與自救行動

第三節 小結

本論文第二章探討臺灣油症紛爭形成之過程,與中毒事件爆發當下受害者的 自救行動。於第一節,作者首先爬梳 1979 年散落於臺灣中部的「皮膚怪病」如何 被命名為「多氯聯苯中毒」;進而分析中毒傷害被命名後,誰提出咎責、咎責對象 是誰、主張為何。第二節本論文進一步分析中毒事件爆發後不久,受害者的一連串 自救動員行動,包括透過地方議員向國家要求具體醫療措施與生活補助、自救訴訟 與請願等等。

臺灣油症事件之紛爭形成過程與初期自救行動,是瞭解戒嚴體制下公害紛爭

193 受訪者 B,訪談紀錄(2017 年 8 月 15 日、10 月 29 日)。

發展動態、分析受害行動者與國家如何互動、法律動員如何可能與不可能的重要例 示。本章之研究發現,不僅是後續章節進一步探究戒嚴體制下專業法律動員、民主 化脈絡下關照受害者經驗之法律動員行動時,重要的比較基礎;亦是能夠與紛爭發 展過程框架與法律動員機會結構理論對話的臺灣經驗。以下是本章的研究發現。

一、 國家「參與」並「主導」了紛爭形成過程

本章分析油症事件傷害之命名、咎責與訴求被提出之過程,發現:於紛爭形成 之動態中,國家「直接參與」、主導了紛爭形成的時程、特徵及走向,並藉此使自 己免責。於中毒症狀在各地逐漸冒出之時,部分感知到異狀的中毒者,即便主動開 啟尋找病因的行動,仍須仰賴國家衛生單位調查結果,其原因除國家衛生主管機關 具有調查技術外,更重要的是:國家在調查階段對中毒者與知情醫師施壓,抑制消 息在媒體上曝光。調查技術不足、怠惰通報中央又抑制消息走漏的國家,主導了傷 害命名的時程。傷害被命名後,政府介入並進一步扭轉咎責對象。本論文爬梳中毒 事件爆發當下咎責對象之形成,發現國家自傷害浮上檯面時起,即極盡可能避免對 國家歸咎之論調形成或擴大。掌控傳播媒體的國家,一方面在新聞報導上呈現各機 關積極調查的活動與態度,同時也持續向受害者施壓,抑制受害者對外揭露政府於 中毒事件中的處置失當。國家積極介入,導致傷害命名後兩個月內,要求國家為多 氯聯苯中毒負責的論調幾乎噤聲。

雖然事隔三個月後,對國家的咎責由中央民意代表首發先聲,此際國家以更積 極的方式參與,實際扭轉咎責風向。一方面,國家對廠商提起公訴,在罪證不甚明 確的情況下,經地方法院判決廠商負責人敗訴並從重量刑,高舉廠商是導致中毒事 件爆發的加害者;二方面,國家以內部權力機構立法院的質詢、監察院的彈劾案,

直接承接、進而中斷民間對國家的咎責聲浪,使這場原將擴大為人民挑戰國家的紛 爭,化小為國家權力機構間的監督與磨合,最終咎責結果與民間期待脫鉤。相對地,

國家對於廠商作為加害者的指認與「咎責」來得明快,透過媒體放送,將需要為事

件負責的角色聚焦於廠商。從傷害命名到咎責對象的聚焦,本論文認為,政府得以

「參與」並「主導」紛爭形成走向,與威權國家得以直接掌控媒體內容、抑制民間 言論息息相關。

雖整體而言如上所述,不能否認的是,紛爭發展過程中,受害者的積極行動是 存在的。從傷害命名的開啟、尋求媒體報導皮膚症狀、傷害浮上檯面後對國家表達 失望與咎責等皆可見,即便身處於難以發聲的脈絡下,受害者在紛爭形成過程中的 主動性與行動,並沒有消失。只是,一者受害者的聲音始終微弱、多半由少數具有 外援的機構受害者發出,二者受害者的行動若非因國家的阻撓而難以露頭,就是中 途遭國家扭轉、扼殺。因此,縱使受害者行動並未因國家有力操弄紛爭形貌就全然 消失,受害者的存在與其疲弱的發聲,始終無法改變事發當下由國家強力主導紛爭 走向的事實與結果。

二、 戒嚴體制下受害者自救行動的可能與限制

本論文觀察中毒事件爆發當下受害者的行動,發現受害者最常採取的「行動」, 並不是以自身作為發聲主體,而是透過地方上有力的民意代表在縣議會、省議會的 提案或質詢,來監督國家調查進度、要求國家給予補助。本論文認為,受害者仰賴 地方民意代表提出訴求,而議員代為發聲時亦避談國家照護責任的傾向,皆反映戒 嚴體制下人民直接發聲管道受阻、對國家明確咎責反而無法改變處境之背景。透過 民意代表以迂迴而間接的方式表達訴求、向國家要求照護與補助,是身處威權脈絡 下的受害者,在希冀改變處境目標下的有限行動可能。然而,由議員代為發聲,其 主張在呈顯出百姓「自始」無助,卻無法有力要求國家提出有效果的援助。

對於廠商的民事求償,看似是由受害者主動進行的、另一改變處境之行動,但 是人民轉向對廠商咎責、在法院「對簿公堂」,也意謂著受害者無法有效要求國家 負責的現實,以及行動確實受到國家強力扭轉事件咎責對象的影響。必須一提的是,

新興法律制度的建立,確實曾為上述受害者對國家咎責的困境開出一線生機:中毒

事件爆發隔年國賠法公布,此一法規進而成為受害者近用要求國家負責的具體主 張。但作者進一步發現,國賠法的建制,並沒有推使受害者實際向失職的政府請求 賠償。行動者依國賠法訴訟的策略,受到政府代表亦即咎責對象本身對該事件不適 用國賠法的論述影響,未向法院提出訴求。本論文認為,此過程彰顯出,法律動員 行動,尤其是對向國家的行動,不僅受到是否有相映構框資源影響,更受到行動者 衡量行動之效益與成本所影響,而促成行動者放棄行動者,則與戒嚴體制下政府對 該主張的反應習習相關。對國家的咎責一直都在,更因應新的法律構框資源更為具 體,但俯仰於威權陰影下的行動者,在陰影下始終難使訴求見光。

整體而論,雖然受害者在透過議員發聲未果、對廠商自救訴訟失利後,曾向政 府請願,揭露中毒後生活景況,並要國家負責;但是,受害者洋洋灑灑寄給國家的 請願書,與其說是經由縝密規劃、意欲達成訴求的行動,不如說是受害者在眾多行 動皆受阻失利後,旨在「發抒」中毒受害、對國家之咎責與訴求,但不抱國家回應 期許的流露。這封請願書雖然明確記載了受害者對國家的咎責與多面向訴求,卻只 是一封「願望信」而已。最終,受害者的傷害被加乘否定、咎責被直接忽視、訴求 被敷衍回應。願望只是「願望」,沒有開花,更無結果。

三、 訴訟的經濟、社會資本與知識門檻

本章對於多氯聯苯受害者向廠商提起訴訟的觀察,指向訴訟作為一種改變處 境之取徑,具有經濟與知識門檻,而難為資力不足、缺乏法庭訴訟經驗與專業知識 的受害者近用。在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裁判費支出高昂情況下,受害者只好選擇曠日 費時、易受刑事訴訟結果翻盤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但訴訟上的主張是否被法 院採納、實際開啟訴訟程序,又取決於提起訴訟的受害者是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或具有相應法律專業外援。從受害者自救訴訟結果顯現出:少數聘請律師代理訴訟 者,順利開啟法院大門;而自行起訴的受害者,因不熟稔法院訴訟程序,被阻隔於 法院大門前,無法再進一步。

自救訴訟無果、「對天吶喊」沒有得到回應,反而是促發相對於自救行動的「專 業法律動員」的始點。當國家對於受害者的請願無動於中、當受害者自救行動方法 用罄、無計可施,到了消基會的請願書,卻牽起方式迥異於零星自救行動的一波一 樣身於威權脈絡下、但由具法律專業的行動者組織的法律動員行動。下一章節,本 論文將比較自救訴訟與被專業所援助之訴訟的特徵與結果上的異同,更全面地觀 照法院訴訟作為一改變公害受害者處境途徑的動能與限制。

第三章 巨浪下的法律搏擊:行家領軍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