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巨浪下的法律搏擊:行家領軍的法律動員長征
第一節 撥雲能見日?進入司法殿堂的油毒風暴
第一項 躋身法院:當受害者成為消費者
時間回到 1980 年 1 月,當多氯聯苯中毒使微弱的咎責聲響,但威權政府對言 論之箝制使受害者要求國家負責的論調不見曙光之際,另一波一樣因油毒風暴而 起,行動主體不盡相同的組織行動正蓄勢待發,那是以中產階級知識份子為核心的
「民間保護消費者運動」。油症事件爆發後,雖然受害者對國家的咎責備受壓抑,
由學者提出、將問題擴大到整體社會消費者權益制度不彰的論述,卻被容許存在。
1980 年 1 月,常有學界人士發表社會芻議的《中國論壇》半月刊,因應多氯聯苯 中毒、誤飲假酒事件爆發,而以「消費者保護運動」為主題,邀集各領域學者,對 頻發的食品消費受害提出建言。學者對國家針對多氯聯苯中毒事件的處置少有批 判,卻對知識份子在環境運動與消費者保護行動上的消極提出反省,例如學者林俊 義指出:「今天,臺灣環境及消費者無法受到適當的保護尚有着一個很奇怪的因素:
那就是知識份子的沉寂。」194 有學者則批評既有消費者團體資本不夠充裕、人力 相當缺乏、成員更不積極改善消費者權益195,並進一步呼籲集體組織「由下而上」
的保護消費者運動196、改變市場消費過程中的不對等權力關係197,以防類似食油中 毒的嚴重消費受害事件再度發生。
194 林俊義(1980),〈從環境問題到消費者問題〉,《中國論壇》,第 9 卷第 8 期,頁 11。
195 徐火炎採訪(1980),〈現有的消費者組織做了些什麼〉,《中國論壇》,第 9 卷第 8 期,頁 15-16。除此之外,同一時間點在報紙社論、專欄也出現反思現有消費者保護制度不足、消費者 組織運作不彰的文章,例如:《聯合報》(02/25/1980),〈薇薇夫人專欄 再談消費者加油!〉,
12 版;《聯合報》(12/12/1980),〈保護消費者行動不容再拖延〉,02 版。
196蕭新煌(1980),〈米糠油事件的教訓〉,《中國論壇》,第 9 卷第 8 期,頁 5;蕭新煌(1980),〈從 消費者意識到消費者運動〉,《中國論壇》,第 9 卷第 8 期,頁 13-14。
197 陳其南(1980),〈市場經濟中的消費型態〉,《中國論壇》,第 9 卷第 8 期,頁 11-12。
不過,在報章刊物上零星為文,只是這場以知識份子為核心之組織運動的序曲。
已有規劃「長期、有組織、有策略的『社會運動』」之共識204。不過,在籌備消基 會的過程中,以法律人和學者專家為核心的行動者仍面臨挑戰。例如,最初行動者 欲籌組以社員為核心的「社團法人」,免去設立財團法人的高金額門檻205,但依 1942 年頒布的《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規定,同一區域同一性質之團體不能兩立206, 而當時已存在「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協會」。因此,行動者只得打消籌組社團 的念頭,轉向設立經費門檻高的「財團法人」。據發起行動者事後回憶錄上記載,
當年因要對外募集成立資金,延後了組織成立的時程207。由此足見國家法令規範,
對組織法律動員前階段運動部署的限制。
又,待到籌足經費、正式向內政部提出設立申請時,行動者又因立委施壓,遭 內政部駁回,最後輾轉向教育部申請立案為「文教性質」的基金會,強調以「教育」
為目標,使消基會以「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的名義設立208。直至成立大會 當天,消基會尚因有人檢舉該會議為非法集會,而遭警察於會場取締209。縱使被肯 認為合法團體,消基會成立初期的行動,仍處處受到國家「關切」,例如曾有立委 多次以消基會的食品檢驗係違法行為,要求行政院撤銷消基會的檢驗許可210,也曾 有立委以消基會是「共匪」中國大陸亦申請加入的「國際消費者聯盟」成員,要求
作為消費者保護運動倡議內容與策略之參考(《聯合報》(05/11/1980),〈北市青商會發起 保護消 費者運動〉,03 版)。
204 李伸一(2011),《因為有好心:一位平民律師的幸福密碼》,頁 72。
205 消基會最初籌組時不欲申請為「財團法人」的原因,從發起行動者李伸一的回憶錄觀之,與設 立財團法人需要籌措的資金門檻有關。學者蕭新煌對基金會組織發展的研究、學者劉華真對「消 基會」組織的研究中亦指出,以基金會為組織形式的行動者,在成立之初即須先累積一定資源。
由此或可推知,資金籌措乃是消基會行動者最初組織基金會時的一大考量。不過,必須一提的 是,本論文爬梳消基會成立前各種財團法人所屬主管機關之公報(包括內政部、教育部公報), 無法找到關於設置基金會之金額門檻的法令;以「財團法人&設立」為關鍵字向內政部、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等單位申請閱覽 1980 年以前之相關檔案,則皆被機關以涉及個人隱私駁回申請。
206 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第 8 條。
207 李伸一,前揭註 204,頁 72。
208 發起行動者的回憶錄尚提及,當年消基會之所以得成功向教育部申請,與當時發起者和教育部 政務次長在臺灣大學的「學長-學弟」情誼有關,見:李伸一,前揭註 204,頁 73。
209 李伸一,前揭註 204,頁 73-74。
210 立法院公報處(1984),《立法院公報》,73 卷 80 期,頁 128-129。
政府協助(留意)消基會的發展211。
本論文認為,消基會曲折的成立過程與初期組織動員挑戰,具有兩面性:一方 面其彰顯威權陰影下民間組織倡議的限制與困難、戒嚴時期法律規範與國家權力 對組織動員的層層限制;然另一方面其亦足證:即便在言論與組織發展深受國家箝 制的脈絡下,行動者仍存在有限的組織動員可能。由中產階級知識份子醞釀籌組的 消基會,因為能運用既有中產階級組織北青商的政、商人際網絡外援,成功跨過財 團法人的經費門檻;成立初期雖面臨來自國家的三番質疑,行動者終亦皆化險為夷。
相較於過去經費不足、人力短缺、運作不彰的消費者團體,消基會行動者早已擬定 組織目標,緩慢但逐步開展消費者權益倡議。
不過,正是在面臨威權政府的嚴密監視下,消基會成立的第一年間,行動者選 擇了不同的動員策略:當時消基會並沒有大張旗鼓倡議改革,反倒受理大量民間消 費者的申訴案件,陸續揭發「過期食品」、「中藥含西藥成分」、「化妝品含汞」
等事件。上述行動有效吸引了當時為數有限的報章媒體關注212。同時,於成立初期,
消基會也善用成員的法律專業背景,及與律師組織「中國比較法學會」的人際交集
213,開始協助社會矚目的消費受害個案訴訟求償。正是在此波著重「個案救濟」的 背景下,正醞釀組織動能的消基會,與自救訴訟遭法院拒於門外的油症受害者,有 了行動上的串連。
對那些已病入膏肓仍拚命奔走,向國家要求照護卻一再遭壓制與忽視的受害者 而言,讓傷害進入法院、向毒油製造商和經銷商訴請民事賠償,可說是最後一線希 望了。然而,當 1980 年 2 月彰化地方法院重判廠商負責人十年徒刑的消息一出,
211 立法院公報處(1984),《立法院公報》,73 卷 85 期,頁 86-87。
212 據第一屆秘書長回憶錄所述,消基會初成立時,雖人力與經費吃緊,有「一桌一電話一秘書」
之稱,但因揭發重大消費受害案件,受到聯合報、中國時報、中央日報等報社關注,三家報社 皆派駐專門記者駐點,每日持續追蹤消基會處理的消費受害案件(前揭註 204,頁 76-77)。
213 消基會籌備階段提出對受害消費者法律救助、協助向廠商求償的工作構想,當下即獲得「中國 比較法學會」臺北、臺中、臺南等地法律服務中心律師支持(見:《聯合報》(05/11/1980),〈北 市青商會發起 保護消費者運動〉,03 版)。
有關多氯聯苯中毒的消息,在報章上便幾乎匿跡214,油症受害者自救訴訟的困境,
座談會後改由七位律師組成220,嗣後一度減為由六位律師組成「法律輔助小組」221, 最後經過協調臺北、臺中、彰化等地律師,方確定由十人成立「多氯聯苯受害者法 律服務團」222。消基會雖憑藉組織內部多位律師背景幹部及與「中國比較法學會」
多位律師之聯繫,最終順利組成「法律服務團」,組織串聯過程中參與人事變動,
亦顯現法扶制度闕如下,要組織具有一定規模之義務律師團、從事法律扶助性質的 訴訟動員,有其困難性。
不過,待義務律師團組成後,原先沒有下文的案情,確有立即進展:一方面,
義務律師團以受害者代表所收集到的訴訟資料進行「會診」,指出受害者自行提出 的民事賠償請求,是因不諳法律、不符合程序,才沒有能進入法院被審理223。另一 方面,此際法院終於出面澄清受害者先前所提賠償請求不合訴訟程序,也強調附帶 民事賠償請求在二審辯論終結前仍得提出224。在律師團為受害者提出附帶民事賠償 請求後,高等法院馬上宣布將於近期開庭225。從現有文獻紀錄可知,當時包括自行 委託律師訴訟的惠明盲校師生226在內,至少有六件、原告總人數超過 570 位的多氯 聯苯受害賠償訴訟在法院進行,其中有超過半數,包括來自臺中縣神岡鄉的 B 等 147 人、臺中縣東勢鄉的 X 等 218 人、彰化縣福興鄉外中村的 L 等人所提起的附帶 民事訴訟,皆是與消基會法律服務團聯繫、受律師團義務協助的案件227。
220 《中央日報》(05/24/1981),〈消費者基金會人員昨至神岡鄉 訪多氯聯苯受害者 決設基金提供 服務〉,06 版。
221 由范光群、丁俊文、王寶輝、郭吉仁、李伸一、蔡調彰等律師組成《中央日報》(05/27/1981),
〈早日解決多氯聯苯受害者痛苦 盼企業界同伸援手〉,06 版。
222 由王寶輝、范光群、李聖隆、郭吉仁、李伸一、洪貴參、丁俊文、劉興吉、蔡調彰、張金盛組 成《聯合報》(05/27/1981),〈衛生署研擬在中部設置 多氯聯苯病患治療中心 文教基金會昨成立 法律服務團 近期內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03 版。
223 《聯合報》(05/27/1981),〈衛生署研擬在中部設置 多氯聯苯病患治療中心 文教基金會昨成立
223 《聯合報》(05/27/1981),〈衛生署研擬在中部設置 多氯聯苯病患治療中心 文教基金會昨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