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威權影下的法律攢動:多氯聯苯中毒之命名與自救行動
第二節 對天呼救:多氯聯苯中毒事件當下受害者的自救行動
相對於加害者,多氯聯苯中毒傷害的「受害者」身分是清楚的。毒性化學物質 對身體的殘害、對日常生活各領域所生影響,直接施加於分散各地、為數廣大的受 害者身上。當遲來的傷害終於被命名,遭遇身體與生活上的巨變,受害者如何面對 傷害、是否開展「自救」行動?若是,當時的行動,又如何嵌於當時臺灣的政治社 會脈絡中?
第一項 中毒深淵:受害者的醫療照護與生活補助困境
對許多受害者而言,得知中毒當下最緊迫的,不是對特定對象咎責,而是如何 緩解症狀、平復療傷。爬梳受害者行動的痕跡、對照事後受害者回憶訴說的口述史 與本論文的訪談結果可見,中毒傷害被命名後,受害者確有自救行動,而其主軸乃 環繞於中毒者的醫療照護與生活補助。
分析自救行動過程,免不了爬梳與其習習相關的國家醫療照護與補助背景。
1979 年 12 月 11 日,就在立委譴責行政機關怠惰處理多氯聯苯中毒一案後141,行政
141不過,在多氯聯苯中毒事件浮上檯面之際,省政府衛生處確實曾先於 1979 年 10 月 24 日召開
院衛生署邀請了相關領域的學者與醫師,召開「研商多氯聯苯中毒案件之治療及善 後處理問題會議」,決議將對多氯聯苯中毒患者施予「免費治療」142。兩日後,臺 灣省政府衛生處召開「商討米糠油中毒病患醫療問題會議」,進一步確立地方政府 對中毒患者的醫療與補助方針143。然而,此決議,僅是確立國家照護補助中毒者的 原則性方針而已;對於實踐上必然遇到的問題,諸如地方衛生單位究竟要如何對散 居各處、無力前往都市醫療院所看病的中毒者建檔、往後對中毒者追蹤檢查之項目 為何、究竟何謂「與多氯聯苯中毒有關」之病症等等,會議紀錄上不見相關討論。
主管機關召開的會議中未處理的實踐面問題,很快就反映在第一線面對中毒 者的地方衛生單位。舉凡會議決議「免費醫療」僅由臺中縣、彰化縣實施,但許多 受害者於中毒後離開賃居地,返回家鄉療養,戶籍也遷回他鄉。這些中毒者是否能 夠申請免費醫療?他們能夠在現居之其他縣市享有免費醫療服務嗎?他縣市需要 補助其醫療支出嗎?144關於在他縣市接受免費醫療照護的補助疑義,成為省政府實 踐多氯聯苯中毒者醫療照護的一大難題。
「研商食用含 PCB 米糠油中毒病例追蹤觀察研究會議」 ,邀請中毒受害核心轄區臺中縣、彰 化縣的衛生局、省立臺中醫院,以及惠明盲校校長開會研商多氯聯苯中毒者後續醫療措施及補 助;只是,此會議後省政府並沒有進一步行文予縣市政府、醫療單位要求依照決議對受害者實 施治療與補助措施,亦即該會議沒有使國家啟動對受害者的事後照護工作;國家對多氯聯苯中 毒受害者照護服務與醫療補助的始點,主要還是發生於同年 12 月立委質詢衛生署署長之後。
(「研商食用含 PCB 米糠油中毒病例追蹤觀察研究會議」紀錄(1979 年 10 月 24 日)。衛生福利 部臺中醫院藏,檔案編號:0068/ 002413 /01/1/001)。
142研商多氯聯苯中毒案件之治療及善後處理問題會議紀錄(1979 年 12 月 11 日)。68 年衛署藥字 第 253845 號,國立陽明大學藏,檔案編號: 0068/ SEC006010 /1/4/030。
143 「商討米糠油中毒病患醫療問題會議」中有下述重要決議:1. 中毒患者之診斷準暫以日本發生 多氯聯苯中毒事件時使用之診斷標準為診斷之依據。並由臺中、彰化縣衛生局對患者建卡,分 批抽血、追蹤檢查。2. 以和多氯聯苯中毒有關之病症為免費醫療之範圍。3. 醫藥費用之負擔除 工廠員工患者得依勞保診病規定由勞保支付外,其餘患者由本處簽報主席,分函有關單位,比 照低收入戶動用社會福利基金支應(商討米糠油中毒病患醫療問題會議紀錄(1979 年 12 月 13 日)。68 年衛一字第 04489 號,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藏,檔案編號:0068/ 002413 /01/1/006)。
144 臺中縣政府函臺灣省政府,68 府社福字第 192412 號函(1979 年 12 月 27 日)。臺灣省政府藏,
檔案編號:0069/ I161 /4/1/004。
此外,省政府當時決議中,對免費醫療之收費標準並沒有進一步規定,也使要 核撥經費補助的縣政府感到難以遵循145。省政府指示地方政府以社會福利金全額補 助中毒者,第一線地方政府則紛紛上書:地方準備金根本不足以支應多氯聯苯患者 的醫療費用啊!146由於初期主管機關對中毒者的健康追蹤、醫療措施與生活補助,
僅有概括的施政方針,缺乏完善的配套規劃,實際面對中毒者的縣政府、區公所,
在後續醫療措施與補助實踐上常有疑難,與省政府公文往來、請求核釋具體方案的 現象,在事件爆發後半年間,屢見不鮮147。一再收到縣市政府函詢更具體方案的省 政府,才終於公布〈統一食油「多氯聯苯」中毒患者之醫療照顧有關措施〉148。此 統一各地中毒者照護措施的公文,可歸納出下述要項:
1. 所謂「免費醫療」:除有投保勞工保險的中毒者依勞保診病規定辦理外,其餘 患者均比照〈臺灣省貧民傷病醫療辦法〉149辦理。免費醫療經費由各縣、市政府
「社會福利基金低收入者傷病醫療補助計畫」全額補助。
2. 所謂「生活補助」:中毒患者家庭生活突然發生困難、無法渡過難關時,縣、
市政府得以「社會福利基金民眾急難救助計畫」酌予補助。
然而,比照「臺灣省貧民傷病醫療辦法」(以下簡稱貧民醫療辦法)受國家醫 療照護的大多中毒者150,所得到的「免費醫療」實非免費。貧民醫療辦法中雖規定
145 臺中縣政府函臺灣省政府,同上註
146 例如:臺中縣政府函臺灣省政府,前揭註 144。
147 臺灣省政府函臺中縣政府,69 府衛一字 11536 號(1980 年 01 月 28 日)。臺灣省政府藏,檔案 編號:0069/ I161 /4/1/001;臺灣省政府函覆臺中縣政府 68 府社福字第 192412 號函,69 府衛一字 第 127908 號(1980 年 01 月 26 日)。臺灣省政府藏,檔案編號:0069/ I161 /4/1/004。
148 神岡鄉公所函各村辦公室,69 神鄉民字第 4104 號(1980 年 04 月 14 日)。臺中市神岡區公所 藏,檔案編號:0069/ 13.4 /1/2/007。
149 臺灣省政府(1977),《臺灣省政府公報》,修正公布臺灣省貧民傷病醫療辦法(公文字號:
66 府社五字第 69644 號),秋字第 33 期,頁 12。
150勞工保險局 1980 年統計資料僅有「總納保人數」,而無「納保人數佔總勞動人口數之比」,故 本論文以勞工保險局 1980 年統計總納保人數 2,538,125 人,除以中華民國資訊統計網總體統計 資料庫勞動力人口統計上統計 1980 年總勞動力 6,629,000 人
(http://statdb.dgbas.gov.tw/pxweb/dialog/statfile9L.asp,最後瀏覽日期:2018/05/01),估算 1980 年 勞工納保率約為 38%,占總勞動人口中不到四成,由此進一步推測多氯聯苯中毒受害者中,適 用勞保診病規定辦理者為少數,大部分中毒者是比照「臺灣省貧民傷病醫療辦法」適用免費醫
貧民之醫療費用由縣、市政府負擔151,從省政府進一步訂定的「臺灣省貧民傷病醫 療收費標準表」卻可見:因傷病就醫時,包含藥品費、手術費、病理檢驗費、診察 費、除三等病房以外的住院費、住院之伙食費等等,皆不得免除,而是以定價之五 折、八折、甚至係照原價收取152。換句話說,縱使多氯聯苯中毒者申請取得「貧民 施醫證」、比照貧民醫療辦法就醫,仍須負擔鉅額開銷。
受害者的醫療照護福利,尚有諸多難以近用之處:例如理應積極告以中毒者醫 療資源、積極鼓勵中毒者前來就醫的政府機關,卻被動於告知民衆免費醫療訊息;
自行前往地方衛生單位申請免費醫療的中毒者,還遭官員一再刁難153。
成功申請到「貧民施醫證」的中毒者,憑證就醫時切身感受到的,不是國家對 中毒受害者的積極照護,反而是一連串累加的異樣眼光。本論文在訪談油症受害者 A 時,首次見到「貧民施醫證」的樣貌:那是一張用偌大毛筆字揮下「貧民施醫證」
與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等各種資料的 A4 文件(下圖 4)。她說,當時惠明盲校 的師生被發給了這樣一張看病費用可以減免的證明文件。A 用手指著、幫助沒有經 歷那段受害史的作者瞭解她想強調的重點:「貧民施醫」,然後她反問作者:「如 果是你,你會想拿這樣的一張去…看醫生嗎?」沈默了一陣,A 替作者回答:「…
有一點扯對不對?」然後一邊說:「所以真正我開始去看醫生的時候,其實也不太 拿什麼證出去」。A 提及使用貧民施醫證就醫時,反而為她帶來更多不便,包括醫 療院所人員不瞭解多氯聯苯,導致要求就醫費用減免仍一再遭到質疑;以及光是拿 著這張證件到醫療院所就醫,就遭到歧視的情形154。A 等受害者使用貧民施醫證就
療照護。
151 臺灣省貧民醫療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見:臺灣省政府,前揭註 149)。
152 依照臺灣省政府訂定之〈臺灣省貧民傷病醫療收費標準表〉規定,具有貧民傷病施醫證的貧民 就醫時,只有掛號費、住院保證金、各種診斷費、限於三等病房之住院費免繳;藥品及材料費 按各醫院收費標準之八折價收取,且如有使用「貴重藥品材料」時,依市價增收費用;診察費、
手術費、處理費、病理檢驗費、物理治療費、X 光透視費則按院方收費標準之五折收取;血液 費、伙食費則依照原價收取。(見:臺灣省政府(1977),《臺灣省政府公報》,66 府社五字第 106360 號,冬字第 44 期,頁 3)。
153 曾心儀(1981),〈黑鄉——多氯聯苯中毒案採訪筆記〉,《現代文學》,復刊號第 15 期,頁 202。
154 林萬億(2006),《臺灣的社會福利:歷史經驗與制度分析》,頁 568。
醫時所遭遇的困境,可能有更廣的「貧窮污名」脈絡。在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實施以 前,持貧民施醫證就醫者,在醫院遭醫護人員歧視、不告以實際病情,以至於民間 對其印象不佳之現象,可見於臺灣社會福利制度史先行研究。受害當下國家給予受
醫時所遭遇的困境,可能有更廣的「貧窮污名」脈絡。在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實施以 前,持貧民施醫證就醫者,在醫院遭醫護人員歧視、不告以實際病情,以至於民間 對其印象不佳之現象,可見於臺灣社會福利制度史先行研究。受害當下國家給予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