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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轉見天青?翻過民主化浪濤的消費者保護法立法動員

第三章 巨浪下的法律搏擊:行家領軍的法律動員長征

第二節 路轉見天青?翻過民主化浪濤的消費者保護法立法動員

就在法律服務團得知毒油廠商脫產、訴訟陷入「就算勝訴也無法實際受償」的 窘境之際,1981 年 11 月 1 日,消基會迎來組織成立的一周年。這一日,消基會與

《聯合月刊》共同主辦了「消費者保護基本法座談會」,邀請法律與經濟學背景學 者參與,呼籲國家制定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一般法281。這次盛會,雖不是消基會第一 次提出以立法推動消費者權益的構想282,卻是其首度明確提出立法倡議的議程與目 標283。在成立滿一年之際,消基會組織行動者終於展開了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倡議 里程。

279 《聯合報》(09/18/2004),〈判決書保存 14 年 當年判賠 50 萬 一毛也沒拿到 如未聲請債權憑證 法界認現在想拿到賠償非易事〉,A5 版。

280 惟不同行動者對訴訟意義之認知差異,雖在油症訴訟動員經驗中能觀察到,然一方面因研究材 料有限、難以更進一步分析,二方面此議題與本論文探討的法律動員「過程動態」、側重的「法 律機會結構」有異,而未加深入論述。然,其確不失為另一非常重要、值得未來進一步關注之 面向。

281 《民生報》(11/02/1981),〈制訂消費者保護基本法要快!必須另找捷徑〉,01 版/焦點新聞。

282 北青商發起「保護消費者運動」時,已提出其一目標在於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的草擬(見:《聯 合報》(05/11/1980),〈北市青商會發起 保護消費者運動〉,03 版);而消基會發起成員,亦 不乏早在其他刊物上呼籲消費者保護基本法建制之重要性者(見:蕭新煌(1980),〈米糠油事 件的教訓〉,《中國論壇》,9 卷 8 期,頁 5)。

283《民生報》(11/02/1981),〈專家學者昨舉行座談 為消費者保護法催生〉,01 版/焦點新聞;《聯合 報》(11/02/1981),〈為消費者保護法催生 基金會和聯合月刊昨邀請專家座談〉,03 版。

探究以消基會為主體的保護消費者運動,很難不述及組織成立前不久爆發的 油症事件。既有關於消基會的論述多認為,1979 年年底爆發的「多氯聯苯中毒事 件」,是促成 1980 年消基會組織的「導火線」284。但本論文認為,油症與消基會、

保護消費者運動之關聯,不僅僅如此。從歷史過程面加以觀察,油症事件爆發催化 消基會成立後,消基會籌組的「多氯聯苯法律服務團」進一步協助油症受害者開啟 了民事訴訟,而油症訴訟在法院裡遭逢的諸多限制與停滯,更進一步推使了消基會 轉向整體制度面的消費者保護法立法倡議。雖然,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對象,並非

「針對」油症受害者,而是對向不特定消費大眾,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從傷害 法律動員史的角度觀之、從油症所催發之轉動法律的行動而論,消費者保護法立法 倡議與油症之間的關聯,難以被忽視。下述段落,本論文將分析從 1981 年 11 月延 續至 1994 年消基會的消費者保護法立法動員過程,論證這場行動的起始、倡議之 內容,如何「植基於」油症傷害。

第一項 從個案訴訟轉向倡議立法

消基會在成立的第一年間,並沒有聚焦於消費者權益立法倡議,而將力氣放在 受理民間消費受害個案的申訴或訴訟動員上,其原因可以從許多層面談起。威權國 家舉棋不定的保護消費者政策,是立法動員難以醞釀的一大因素。雖然早在 1973 年石油危機爆發時,國民黨政府就曾推行「保護消費者運動」,宣示國家與消費者

284 例如:從消基會網站上關於基金會歷史之介紹(詳見:〈關於消基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網站(瀏覽自:http://www.consumers.org.tw/contents/text?id=11 ,最後瀏覽日 期:2017/01/20)、邱清華和朱鳳芝等人在消費者保護法立法十週年紀念專刊上對消費者保護法 立法之回顧(詳見:邱清華(2004),〈消保世紀‧世界潮流〉,《躍進‧消費者保護法立法十 周年紀念專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頁 28;朱鳳芝(2004),〈遍插茱萸 少一「人」〉,前揭書,頁 37-39),以及吳厚子對消費者保護運動歷史的碩士論文(吳厚子 (2006),

《臺灣律師在社會運動中的角色─以消費者保護運動為中心》,頁 44、83,國立臺灣大學法律 系研究所碩士論文)皆能看到將多氯聯苯中毒事件視為消基會成立、消費者保護運動導火線的 論述。

站在同一陣線285,政府雷厲風行推動的「保護消費者運動」286 實際上並非以促進消

學者劉華真的碩士論文研究從「組織自我維持」的角度切入,指出:戒嚴時期 社會被黨國體制高度箝制的情境下,消基會係藉由介入重大消費受害事件、被媒體 塑造為「消費者權益的捍衛者」292 ,以強化其「正當性」、汲取資源,使組織得以 茁壯。其研究並主張,1987 年戒嚴令之解除,是消基會保護消費者運動的「歷史性 分界」293:在解嚴以前,消基會須標榜「非政治」、「與政府合作」,來取得威權 國家的認可;解嚴以後,臺灣政治社會場域被重新建構,消費者權益立法倡議,方 得以開展294。此研究對於理解威權影下的組織如何維繫、發展,有許多貢獻:解嚴 前、後政治社會脈絡之變異,確實給予消基會不同的組織動員空間,也影響其倡議 方式;成立初期對重大消費受害案件的協助,確實也使消基會在不與國家為敵的前 提下,博得組織存在與發展的正當性。然而,該研究未及探討的是:特定個案訴訟 之性質、動員過程與結果,如何亦可能對消基會組織的行動路徑產生貢獻:導向新 的倡議策略、形塑新的倡議議程。

消基會成立後的第一件消費受害訴訟「仙露沙士爆炸案」為訴訟動員打下漂亮 的一戰:高等法院在判決理由中點明「保障消費者安全」,使「消費者權益」在制 度尚未形成的脈絡下,率先被司法機構採用,因消費糾紛而提告的消費者,可能因 法官沿用先前判決而受到保護295。然稍晚於「沙士爆炸案」開啟的多氯聯苯中毒案,

進一步將消基會的組織行動,導往另一方向。如本章前一節所分析者,油症訴訟因 請求賠償金額過高、原告方無法及時提出假扣押聲請,進而被告脫產,在附帶民事 賠償請求提出後不出數月,就陷入泥沼296。消基會在收到油症受害者的請願之際,

292 劉華真(1993),《社運組織自我維持的邏輯 : 消基會┷婦女新知個案硏究》,頁 56,國立臺灣 大學社會學系碩士論文。

293 劉華真,同上註,頁 88。

294劉華真,同註 292,頁 58、88。

295《民生報》(11/16/1981),〈保護消費者已獲司法重視 基金會打贏了第一樁官司 仙露沙士負 責人因業務上過失傷害處有期徒刑半年〉,06 版/生活新聞;關於「仙露沙士爆炸案」(又稱汽 水報炸案)民事訴訟的過程與影響,亦見於消基會律師李伸一回憶錄(李伸一,前揭註 204)。

296《民生報》(05/28/1981),〈律師雖熱心 賠償何處索 多氯聯苯受害者的民事訴訟拖得太久了〉, 06 版。

或許確實存在著藉個案強化組織「正當性」之考量;但本論文認為,相較於協助此 案實際上所獲得的正當性,油症訴訟陷入「勝訴也無濟於事」的困境,反倒是以下 述方式影響了消基會往後的行動:警示消基會,在當時法律制度的缺陷下,大宗消 費受害案件的平反如何艱難。

第二項 暗潮下的初試啼聲:戒嚴體制下的消費者保護 法立法倡議

本論文認為,消基會之所以開始消費者保護法立法倡議,是源自油症訴訟動員 所遭遇的瓶頸,即便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對象不僅對向油症受害者。與之相關,本 論文欲佐以史料論證者:消基會並非直到解嚴後,才開始倡議消費者權益保護立 法,而是在解嚴以前,即開始積極的立法倡議行動。

爬梳 1981 年的報紙可見,在油症訴訟遭遇瓶頸失利之際,消基會在 1981 年 10 月成立第一周年大會上,提出「制定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的運動議程297。本論文認 為,消基會此際提出立法,實際上亦沒有挑戰黨國機器的神經,因為在組織運動者 的策略性言說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實能契合國民黨政府為鞏固統治正當性而 強調的「民生」政策。1982 年初,就在國民黨「政要聚會」後不久,行政院對外宣 布的「社會革新方案草案」中,將「訂定消費者保護法」列為社會革新方案的重點 工作計畫事項之一298。於此契機下,即便籠罩於威權陰影,消基會的立法倡議不僅 沒有受到國家強力壓制,其所舉辦的消費者保護法研討會與座談會,在檯面上反被 容許甚或被嘉許:1982 年 5 月起,消基會開始與以往個案訴訟動員上的合作盟友

297 《民生報》(11/02/1981),〈制訂消費者保護基本法要快!必須另找捷徑〉,01 版/焦點新聞。

298《聯合報》(01/09/1982),〈部會工作重點核定 孫院長盼切實執行 九項前瞻性工作將繼續推 動 強化國家力量增進國際地位〉,01 版/第一版;《聯合報》(07/05/1982),〈政府正研擬社 會革新方案草案 特定營業限時打烊 制定消費者保護法〉,02 版。

「中國比較法學會」合辦六次研討會,邀請消費者代表、企業代表、學者專家與政 府官員與會,探討消費者保護法草案如何擬定299

消基會在成立一年間所營造出的客觀、中立、學者專家形象,更使其得以參與 這場名義上由政府開啟並主導的消費者保護法法案研議過程。當內政部著手研擬 消費者保護法草案之際,消基會所推薦的五名「法律及消費者運動專家」也被延攬 成草案研究小組委員300。1982 年下半年,內政部召開第一次「消費者保護法草案起 草小組」會議,消基會積極提倡的「消費者受害賠償訴訟」、「消費者受害賠償保 險」,以及消基會原先即強調的「應充實檢驗機關設備,加強檢驗工作」、「鼓勵 廠商自設服務處,自行處理消費者受害問題」、「應訂定各種產品之品質標準」、

「應設置專責機構負責推行」皆在該次會議達成共識301。此後一個月間,內政部先 是舉辦兩次宣稱「廣聽民意」的草案公聽會302、召開兩次起草會議,進而對外公開

「應設置專責機構負責推行」皆在該次會議達成共識301。此後一個月間,內政部先 是舉辦兩次宣稱「廣聽民意」的草案公聽會302、召開兩次起草會議,進而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