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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各縣市超額教師辦法之比較

一、各縣市超額教師辦法內容之分析 (一)各校超額教師產生原則

在各縣市超額教師處理辦法中,若採自願超額介聘,多以在校服務年資最 深者優先;若無人自願,則決定超額教師人選有三項原則。新北市等8個縣市是

以在校服務年資或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規定「後進先出」方式為決定超額教 師的方法。若年資相同,則考量其他條件,如高雄市、金門縣以抽籤方式決定,

台東縣、澎湖縣以年齡較輕者、連江縣以教師積分表較低者為優先,而新北市 則以行政年資做為第二層評比的標準。

其次,臺中市等9個縣市乃授權各校自訂超額教師處理原則,採教師在校年 資(後進先出)、行政年資、年齡、積分、抽籤……等方式,經學校校務會議 通過後實施。

臺北市等5個縣市是以「積分制」決定超額教師人選。積分標準是以各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定的超額教師積分表為準,內容包括:基本條件分數(學 歷積分、年資積分、獎懲積分、成績考核積分、指導積分)、專業條件分數(研 習積分、進修學分、著作積分、特殊表現積分)及其他(生活機能積分、校長 評比)等三項,其中的各小項分數由0.25-20分不等(見表2-2-1),而多以年資 積分佔較重的配分比例。屏東縣的獎懲、指導、研習及特殊積分項目是由學校 經校務會議討論後自訂配分,但各項最高不得超過20分,最低不得低於5分。而 臺北市教育局則提醒:各校提列超額教師名冊,應採取專業多元面向指標之評 比,且其中之年資積分配分比例應作適當配置,不宜過高,並應於校務會議通 過後報送本局備查。總的來說,臺北市的積分採計最為多元化,也是唯一納入 學歷積分的地區;而宜蘭縣的年資積分佔相當重的比例,近年來在縣內引發不 少的討論。較為特殊的是,嘉義縣、屏東縣及宜蘭縣均納入校長評比,分數由4

-20分不等,此項分數的採計,往往在每年提報超額教師名單的同時,出現許 多的爭議與批評。

表2-2-1 臺北市等5個縣市超額教師積分表內容

積分項目 臺北市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宜蘭縣 基本條件 學歷積分 

年資積分     

獎懲積分    

成績考核積分   

指導積分  

專業條件 研習積分    

進修學分   

著作積分 

特殊表現積分   

其他 生活機能積分 

校長評比   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歸納,資料取得來源如附錄二。

(二)超額教師特殊身分保障

特殊身分是指各校的處室主任、專長教師(如英語教師、特教教師或其他 特殊領域的教師等)、符合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各項目者及持有身心障 礙手冊的老師等。

為協助校內行政工作之延續及考量學校行政運作順暢,新北市等8個縣市在 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中明訂,學校現任教師兼主任,除自願者外,不計 入超額教師人數。校長在任用處室主任時,應秉持適才適用的原則,否則保障 處室主任的作法,將讓人產生校長欲維護既有勢力的聯想,極易引起行政與教 學的對立。

其次,新北市等 6 個縣市基於校務發展、教學需求及穩定師資來源,明訂 具英語、特殊教育或其他特殊領域專長教師且其專長編制在該校為不可取代 者,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人選。此外,為落實學校本位課程及發展各 校特色,臺北市教育局授權各校可經校務會議決議,特定科目、特殊專長師資 得免列超額教師,而基隆市教育處則規定各校得依實際需求及發展方向,經校 務會議通過,決議保障之內容。

教師服兵役、進修、長期病假、育嬰、侍親等符合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各項目者,在新北市等13個縣市明訂不得列入超額教師名單;而桃園縣、

彰化縣、嘉義市等縣市又附帶說明,留職停薪教師若於當年度8月1日申請復職 者,學校基於實際需求之考量仍可納入超額教師名單之列。而新竹市只保障因 服兵役留職停薪者不列為超額教師。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 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若違反相關規定,各校必須定期向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

並將懲處相關失職人員。據此,高雄市等 4 個縣市保障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教 師,免列為超額教師,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與精神。而澎 湖縣則明訂,離島學校校長得針對懷孕或有痼疾之教師且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 者,權宜處理超額教師名單提報事宜,以保障離島教師權益。

(三)超額教師介聘方式

目前各縣市超額教師的介聘方式多以教師積分高低依序選填志願為原則。

有臺北市等17個縣市,規定教師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定的積分標準,核算 自身積分,並按積分高低依序選填志願介聘他校。而嘉義縣、連江縣規定國小 之超額教師選填缺額學校之先後次序以在本縣服務年資,即年資長者優先。新 北市則明定,超額教師依意願選填志願以接受輔導介聘,若有二人以上同時選 填同校同科系,則介聘的優先順序為:本科系、初聘科目、第二專長、於本校 連續服務年資深者等優先。臺南市的超額教師介聘分二階段進行:超額教師先 依意願參加缺額學校教評會審查作業,缺額學校自訂審查原則,採公開作業方

式辦理。第一階段未獲聘任之超額教師,則需核算自身積分申請教育局辦理之 超額教師介聘作業,並依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他校。嘉義市則要求超額教師依 志願介聘學校,若志願相同,則以教師總服務年資資深者優先。

基本上,所有的縣市大多以縣(市)內介聘為處理超額教師的方法,而為 顧及教師生活機能並考量教學環境不宜變動過大,大多數縣市皆以教師原校之 鄰近地區優先分發,若無缺額,才往外擴大介聘範圍。

(四)非自願超額教師之保障

為使非自願超額教師能安心於教學工作,臺北市等11個縣市保障其原校積 分,不因調校而歸零;但若超額教師又參加縣(市)內介聘,則保障取消。有 新北市等7個縣市保障超額教師在超額教師介聘後,可再參加縣(市)內介聘,

依個人積分高低介聘他校。除此之外,為保障超額教師生活安定、避免一再被 超額,臺北市等9個縣市規定超額教師在2-3年內不得再被列入超額教師名單。

在超額教師介聘成功後,若原校有教師缺額時,已超額介聘至他校之教師,

得申請優先返回原校服務,但在時程上,各個縣市有不同的限制(見表 2-2-2)。

例如:基隆市規定,二年內(含當年度)又有該科教師缺額時(不包含代理兵 役缺教師),乃以超額介聘完成者返回該校為第一優先,原校不得拒絕。而新竹 縣明訂,超額教師經輔導介聘至他校者,原服務學校若於當年度 7 月 31 日前發 生缺額時,應返回原校,雙方校長及教評會不得拒絕之。

表2-2-2 各縣市超額教師可返回原校服務之時程表

時 程 縣市別

暑假前 臺北市

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作業後 嘉義市、金門縣 縣內介聘作業結束前 臺東縣

當年度7月31日前 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澎湖縣 當年度8月1日前 嘉義縣

開學前 新北市、苗栗縣、雲林縣、花蓮縣

一年內 臺中市、臺南市、彰化縣、屏東縣

二年內 基隆市

三年內 高雄市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歸納,資料取得來源如附錄二。

(五)不得以超額教師介聘處理不適任教師

對學校教師而言,不適任教師的處理,須經由學校教評會審查其解聘、停 聘及不續聘等事宜,除此之外又要兼顧法理與人情,因此是個相當棘手的問題。

是以,藉由超額教師的提報,來解決上述的困境,是有其可能性存在的。臺北 市、桃園縣、雲林縣、屏東縣等縣市規定,若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情事之一、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或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

理流程輔導期者等情形之教師,各校不得以超額教師方式將其介聘至他校。而 新北市等 15 個縣市在超額教師處理辦法中亦明訂,經輔導介聘至各校者,除有 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外,各校教評會不得拒絕之。

此外,臺東縣超額教師處理原則另有規定,接受介聘調入學校之超額教師,

除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各款 情事之ㄧ或其他法令規定不予聘任之事實,各校得提請本縣教師甄選介聘委員 會覆議者外,不得拒絕聘任;覆議通過後,優先輔導予以資遣或退休。而臺中 市則是在覆議通過後,該教師由原校優先輔導,原校因超額已無缺額安置該教 師,則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資遣。

(六)無缺額供超額教師介聘之作法

目前大多數的縣市,尚未規劃無缺額供超額教師介聘時的安置方法;可能 因為各縣市退休教師人數及教師缺額控管,仍足以吸收各校超額教師,是故,

規劃其他方案的急迫性不大。然而,亦有臺北市等6個縣市,已在超額教師處理 辦法中,明確規定無缺額供超額教師介聘時的作法。如:臺北市、基隆市針對 無缺額介聘之超額教師,由減班學校專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留用之(基

規劃其他方案的急迫性不大。然而,亦有臺北市等6個縣市,已在超額教師處理 辦法中,明確規定無缺額供超額教師介聘時的作法。如:臺北市、基隆市針對 無缺額介聘之超額教師,由減班學校專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留用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