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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之惡 合理之惡 合理之惡 合理之惡的 的 的 的說明 說明 說明 說明

叁 叁、 、 、性惡本質的定義 、 性惡本質的定義 性惡本質的定義 性惡本質的定義

第三節 合理之惡 合理之惡 合理之惡 合理之惡的 的 的 的說明 說明 說明 說明

第三節 第三節 合理之惡 合理之惡 合理之惡 合理之惡的 的 的 的說明 說明 說明 說明

假設人性的本質是討論善與惡的議題,那麼從形式邏輯看來,

人性很難是純粹的善與惡,亦即很少有人的本性是絕對的善或惡。通 常,從客觀的角度看人類所具有的本性(人性)大多是善惡相混(即 善即惡),或是非善非惡(無所謂善惡)的中性狀態(黃人傑,2009:

144)。因此,本節所要處理的不是人性的定義與分類問題,而是我們 要以什麼方式或態度正確的去看待人性才是健康的,合乎學理,並與 事實相符。這樣才能將接下來要討論的阻卻違法事由或案例事實與人 性的「合理之惡」接軌。

在討論合理之惡前,必須先有兩項假設,以作為後續推理與判 斷的依據:

假設一:人性本質是即善即惡的ㄧ種存在,在發生作用上,它 是可善或可惡,同時也可保持非善非惡的心性狀態。

假設二:「惡」原則上又可分為合理與不合理二類,對於「合理 之惡」要認同、肯定與接納,同時要承認「不允許合理之惡存在本身 就是惡」是一不明之公理。

我們深知原則上惡只能節制或克制而無法被消滅,因此人性雖 有惡的本質,但不會阻礙性善的發揮與彰顯,此點與荀子的論點或西 方許多學者與基督教的論點不謀而合。因此,必須釐清「合理的惡」

與「惡的合理化」是截然不同的,因為真正的邪惡是不能毫無理由或 條件的取得正當性或被合理化。

因此,所謂的「合理之惡」即是人性中有些在道德上的惡—例 如只有動機而無行為,缺乏構成犯罪的要件,或是不侵害他人,也不 傷害任何第三者,完全屬於私權範圍的惡,皆是「合理之惡」。此外,

在公權力的範圍中,有時為了自衛不得已傷及加害人,甚至殺人,或 是在戰爭中,或是在某種場合之下,為求生存發生搶或偷的行為等,

都可歸納為「合理之惡」黃人傑(2009:145)。

我們可以假設,若是在一個正義不彰、公理不明以及缺乏公權 力維護社會秩序的國家,或是主事者放任強勢者欺壓弱勢善良者,逼 得他們無法以正當程序或方式反應弊端以保障其權益,只好採取一些

極端的手段去反抗不合理,無論是傷人(如嚴重的示威遊行、引發暴 力衝突)或是傷己(如自殺)基本上其行為都是反道德的,但都可以 屬於「合理之惡」。因此,我們常聽說的:「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這句話在上述某些正義不彰、公理不明以及缺乏公權力維護社會秩序 的國家或社會中,其屬「合理之惡」亦有包含合宜的正義道理在其中。

上述「合理之惡」來自於我們對抗的邪惡並不屬於因為「合理 之惡」,反之站在邪惡那方的人,必定是盡全力將邪惡掩飾或合理化,

此時也許只能使用不道德的手段來克制不道德的迫害,在這種急迫狀 況下的緊要關鍵時刻需用非常手段才能維護其基本生存權益時,任何 不道德的手段其使用動機都是ㄧ種「合理之惡」。

此外,我們亦可從「利害」角度來探討何謂「合理之惡」。 這個世界上所有存在的ㄧ切事務,並不是每一樣都需要講求利 害關係,特別是沒有生命的東西,其本身對任何其他存在事物之間,

根本就毫無利害關係之可言。

雖然,哲學上常被認為「存在的自主目的、不在為解消其存在」

4,此在物質物理世界中,只能算是質能互變或以質能不滅的定律在 支配著其他存在的互動而已。

4按求生存與維護生存皆是人類人性的本能,當求生存遭受阻礙、迫害或痛苦大於死亡時,

因自殺而解消自我存在之延續也是依種人性之本能,這事後天知有條件的思維判斷。在自然 界與自然法中,雖然有如食物鏈與生態循環及其生滅的現象與事實,但是存在的積極目的,

應該在實踐與完成其存在,不應在為解消其存在為目的,這是自然法則的理性思維結果。

但我們仍要面對真確且不能否定的自然法則:「任何存在的生命 個體,皆為維護其生命的存在與發展為目的」。因此,凡是生命的存 在體,皆可為其生命之生存發展,不論是非、對錯、善惡或好壞,對 自體或其他任何存在,發生相互間的「利害」關係。

宇宙間的生物往往為維其生存發展而產生人類所謂的利害關 係,在生態學上有如食物鏈的系譜一樣,是一自然生存法則,互利共 生,並無是非、對錯與善惡的問題。唯獨人類社會,面臨生存競爭或 生死決鬥的時候,在手段上常會不顧倫理道德不計後果代價地,只為 滿足私心私欲,喪天害理,胡作非為,在所不惜。事實上,即使在太 平盛世,總會有些利益薰心之偽善的野心家,圖謀滿足私己之名利妄 想,不擇手段地攀附特權與勢力,善舞長袖,藉由蒙上欺下以及利用 或出賣他人之手段往上爬升,圖謀不當之名利,以滿足無窮盡之欲望。

宇宙間最複雜且最會製造麻煩的動物可以說就是人類,無論在生 活的任何一個層面,都不一定會想到持守是非、對錯與善惡的判準。

但是,卻把利害關係當作點與線,貫穿到所有生活所能接觸到的層 面,無孔不入地滲透、分化或顛覆,其力量之強,效力之大,往往無 堅不摧,所向披靡,特別是結構性的腐敗,所形成的共犯性「利害」

關係,或是結黨營私中的個體或領導者,常把「利害」關係與觀念作 為支配或控制是非、對錯與善惡等價值思維與判斷之最後的單一判

準。

任何人都可以把個人所面對人、事、物、及其所牽連擴大的任 何人、事物,在任何時空都用「利害」的觀念、態度或立場,加以分 析、考量、檢驗或判斷,並應用各種「利害」關係的原則、工具或手 段加以執行、處置與解決個人所遭遇的各種問題、困難或麻煩、或是 藉以追求滿足個人之私欲與理想。尤其是科技發達的工商社會,知識 爆炸、人口眾多、生存競爭非常激烈的今天,人心人性變得脆弱緊張,

面對社會日趨現實功利與趨炎附勢的壓力下,其道德思維與價值判 斷,早已將「利害」思維貫穿並凌駕於一般是非、對錯、真假與善惡 的判準之上;亦即拋棄「利害」關係的思考,其基礎應是追求真假、

是非、對錯、真假與善惡之辨別為準則,卻反其道而行,把任何真假、

是非、對錯與善惡的思辨基礎建立在個人的不當私欲與利得上,並掩 飾其「利害」思維之企圖,表面形式上皆以維護倫理道德或公理正義 之美名作為訴求與幌子,非外顯之行動或旁人目測所能識破的。

如何節制或有效防範「利害」關係之被濫用,其困難首在人性的 本質是不能消除要人類不講求利害關係之本能。亦即本質上講求利害 關係,其出發點可善亦可為惡,根本是無法禁絕的。但是把「利害」

關係故意用於性善之引申,常與人性的本能作為有所不符。每當人們 有意或無意地在考慮如何應用「利害」關係時,要不是被動地在應付

外來的麻煩,不然就是主動地在佈局追求某種企圖;其出發點,在人 性上很難是純粹的善意,因為都離開不了私心私欲,所以需要透過教 育的方法和修養的功夫,才能發揮節制與有效防範其弊患的效果,因 此引發「利害學」的研究與建構。

科技文明的進步與發展,給人類生活帶來莫大的便捷與舒適,能 掌握科技的優越性即可支配人類社會鉅大的金錢與權力。因此操控與 創新科技變成當前世界人與人、或國與國之間,競爭最激烈的利害關 係。由於人類可以把科技的優越性應用到人類生活的每一個層面,無 論食、衣、住、行甚至育、樂,每一樣皆受惠於科技與創新與服務,

事實也受其支配與控制。

總之,任何存在的事或物,或是人類憑空從抽象概念杜撰出來的 事或物(無中生有者),都可以當作製造「利害」關係的工具、手段 或理由與藉口,被利用的東西或事物,往往因利用的目的有差異而導 致被利用的東西,被賦予強烈的利害關係。真理最容易被理性利用作 為打擊異己的厲害工具;理想與完美也最易被得勢者,作為貶抑觀點 相異者之厲害工具。同樣地,強調倫理道德有時正是統治者推行遇民 教育最好的藉口與手段,愈有聰明智慧之人,其利用之方法與技巧,

愈是高明厲害,非平常人之智慧所能預測防範(黃人傑,2009:137)。 利害關係,在本質上源自於宇宙存在的自然法則,其作用與影

影力,更是先天地潛藏於人類的心性中,在後天仍為人類心性所強力 主導著。其破壞力,輕者扭曲人性、錯亂人倫、侵犯人道、剝奪人權 等惡行,不一而足;其重者摧毀宇宙自然生態之秩序與規律,並可能 爆發毀滅性的核武戰爭,給人類帶來滅絕的災禍。為有效節制與防 範,所以「利害」關係之研究與節制,有其不可或缺的價值與重要功 能。

雖然,就生命生存的立足點來看,現代人大多認同人生而平等 或萬物生而平等,因此我們不能說誰的生命生存權比誰重要;因為,

美依個人的生命、生存對他自己而言,都是唯一最重要的權利。例如:

當一個人遭遇生存威脅或快要失去生命之時,維護自己生命與生存安 全,就是唯一且最重要的利害關係,若自己不能適時合理的佔有存在 的時空地位,則一切的存在,對他而言,不具有任何存在的意義。此 時,其因為自己本身之利害,做出傷害別人利益之行為,看似人性貪 生怕死之惡,已凌駕其道德或外界法律規範之束縛,但以拉丁法諺:

當一個人遭遇生存威脅或快要失去生命之時,維護自己生命與生存安 全,就是唯一且最重要的利害關係,若自己不能適時合理的佔有存在 的時空地位,則一切的存在,對他而言,不具有任何存在的意義。此 時,其因為自己本身之利害,做出傷害別人利益之行為,看似人性貪 生怕死之惡,已凌駕其道德或外界法律規範之束縛,但以拉丁法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