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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的主張 阻卻違法的主張 阻卻違法的主張 阻卻違法的主張

第二章 理論基礎與文獻分析 理論基礎與文獻分析 理論基礎與文獻分析 理論基礎與文獻分析

第一節 阻卻違法的主張 阻卻違法的主張 阻卻違法的主張 阻卻違法的主張

犯罪行為須具違法性,始能處罰之。所謂「違法阻卻」,即「刑 法承認有一定事由之存在,足以否定違法性之情形」,此種存在之一 定事由即稱為「阻卻違法事由」,又稱「排除違法事由」。

所以,要談論阻卻違法,就必須先論及「違法性」的概念。違 法性是犯罪成立之必備要素之一,高仰止(1986:206)認為:「違法 要件為犯罪成立要件之一種,此無論作為犯或不作為犯,都是一樣的 道理。」所謂「作為犯」就是法律規定應不作為而當事人作為了,所 以「作為犯」違反了應不作為之義務;「不作為犯」就是法律規定應 有作為而當事人並未有作為,所以「不作為犯」違反了應作為之義務。

以上「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皆因其違反法律之義務,而產生違法 性問題。

而所謂「違法阻卻」,即刑法承認一定事由之存在,足以否定上 述所論及作為犯與不作為犯違法性之情形。

我國刑法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 務上行為)、第 22 條(業務上正當行為)、第 23 條(正當防衛)、第 24 條(緊急避難)將阻卻違法的事由,分類條列出來。但為何這些

行為可以得依阻卻違法事由排除其違法性,本研究將其原理歸納為下 列幾種:

壹、「優越利益說」(Prinzip des überwiegenden Intersses)又稱 為「法益衡量說」,此說乃以法益侵害說為其理論基礎,其重點在於 主張刑法之存在價值以保護法益為其主要之任務,違法性之本質即是 法益之侵害。因此,認為某些行為即使形式上侵害了他人法益,但其 行為是為了保護其他較有價值之法益時,即與刑法之理想與目的相契 合,而可以承認其不屬於違法行為。有關此說,高仰止(1986:207)

認為:「僅考慮結果之反價值,而忽視行為之反價值,殊難令人滿意。」 並舉例如下:「為救治傷者不致死亡,以不當之方法強迫醫師為之治 療,是即救治傷者之生命,犧牲醫師之自由,依法益衡量之說,即可 認為排除違法,然而以行為人之手段而論,可否絕對阻卻違法,不無 疑義。」(高仰止,1986:207-208)可見「優越利益說」確實有其適 用上之限制。

貳、「目的說」(Zwecktheorie)此說乃基於實質的違法性概念,

其重點在於認為:「違法係指其行為違反國家所承認共同生活之目 的,或為達到此項目的,而採取不適當之手段之義。反之,如其行為 並未違反國家所承認共同生活之目的,或為達成此項目的,而採用適 當手段,即應成為阻卻違法之一般原理。」(高仰止,1986:208)並

舉例如下:「為防止生命危險,產科醫師為懷胎婦女墮胎(刑法第 288 條第 3 項),醫師之行為符合共同生活之目的,所採手段亦屬適當,

應有阻卻違法之適用。」(高仰止,1986:208)高仰止並評價「目的 說」,認為:「此說,本於自然法理論,立論過於抽象,缺乏一定標準。」

而余振華(2010:48)則認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行為乃達成正 當目的之必要相當手段,因此不能認為該行為具有違法性。」

參、「社會相當性說」(soziale Adaequanz)此說乃認為人類之 社會生活,原本就屬於歷史所形成之社會倫理秩序範圍內,當事人之 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時,既為此秩序所容許,自得阻卻其違法性。這 個學說的理論基礎,在於行為反價值與法益侵害的結果反價值,兩者 並顧。故對違法的判斷,應該用具體的全部情形,作為其判斷之資料,

非僅以法益價值的結果,並應及於行為的態度及樣式,一起作為判斷 的資料。例如替傷者輸血,可以認為社會相當,但是如果為了免除債 務,而向債權人押走他的女兒,就非社會相當,不得阻卻違法。此一 學說,從社會相當性的標準與界線如何,很難具體地說明,正是它的 缺點所在(高仰止,1986:208)。

肆、「可以容許危險說」(das erläutern Risiks)此學說主張 行為對於法益雖然有侵害存在,如果能認定它屬於可以容許危險的範 圍,就不應認為對於法益有侵害。基於行為對社會有益,或是在社會

生活上是不可缺少者,因此有適度的危險性存在,法律上應該給予容 許,尤其在 21 世紀科學技發達的環境下,隨著電機、半導體、生技、

醫療等科技的突飛猛進,對社會生活的貢獻很大,但是有時科技的運 作可能發生各種意外損害,對此種科技應用,所隱藏的危險,就不得 不加以容忍,因此這類行為一旦發生危險,也不能不承認它屬於阻卻 違法。尤其必須對於過失行為的違法性阻卻,更有必要性,還必須做 出有力之說明。本學說,既然可以將容許的危險,作為阻卻違法的標 準,如果界限不夠明確,難免會有判斷錯誤的事情發生(高仰止,

1986:208-209)。

上述學說,都具備充分之理由。但是在刑法上是就各個阻卻違 法事由的典型,分別畫分規定其類型,符合法律的安定性與明確性。

所以要從實質之違法觀點,就行為的目的,與手段相當與否,是否屬 於可以容許的危險,參照法律的整體精神,按照各個案例的情節,加 以具體認定(高仰止,1986:209)。

然而,阻卻違法之理由若不以條文明訂,只靠上述從實質的違 法觀點來主觀的認定,則有違法制國家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則」。

所謂「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為罪刑法定主義,乃大陸法系刑法 學上之重要原則。而我國之刑法第 1 條開宗明義就規定「行為之處 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亦同。」另外,大陸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亦是,其第 3 條規定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 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2部分海洋法系國家如美國等也 有類似之規定。由此可知,法治國家之刑法皆以具體呈現罪刑法定主 義之原則及各種罪與罰之具體條文,以讓人民及執法者有明確承文規 定可遵循。

因此,有關我國刑法明文規定之「阻卻違法」規定分別條列於 第 21 條至第 24 條,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 令之職職務上行為)、第 22 條(業務上正當行為)、第 23 條(正當防 衛)、第 24 條(緊急避難)。

上 述 刑 法 所 承 認 之 一 定 事 由 , 即 稱 為 「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

( Rechtswidrigkeitsausschliessungsgruende,Rechtsfertigungsg ruende)又稱「排除違法事由」,亦有稱為「消極的犯罪構成條件」

(negative Tatbestandsmerkmale)者(高仰止,1986:206)。

「阻卻違法事由」亦可以依學者之詳細說明如:何種構成要件 該當行為是與法規對立衝突的,因此具有違法性,在刑事立法的技術 上因為無法從正面用法條加以規定,因此就從反面規定可以排除違法 性的各項特定條件,如果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和此等要件相符合,就在

犯罪判斷上不再評價為違法行為。這些特定要件,因為足以阻卻構成 要件該當行為的違法性,所以稱為「阻卻違法事由」(林山田,1986:

136)。不法行為之所以會被評價為具有違法性的行為,就必須符合阻 卻違法事由不存在的消極要件。而且由於這些特定事由的存在,其將 構成要件該當行為賦予合法化(正當化),使它成為適法行為,所以 又稱作「合法化事由」或「正當化事由」(余振華,2010:45)。更有 進者,阻卻違法事由並不只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甚至依法理或習 慣法也可以得到其他阻卻違法事由的概念,這就是所謂「超法規阻卻 違法事由」(余振華,2010:45)。

研究阻卻違法事由的根據,即研究何種情況構成阻卻違法事 由,其價值在於對個別之阻卻違法事由建立起一個統一之觀點。

因此,本節將依「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之行為」、

「業務上正當行為」及「超法律阻卻違法事由」分別探討各種阻卻違 法事由的意涵與內容。

壹 壹 壹

壹、 、 、正當防衛 、 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

一、正當防衛之意涵

正當防衛(Notwehr)之意涵,依據林山田(1986:136)的解 釋認為「正當防衛又稱為緊急防衛,乃指針對現在進行中之不法侵害

或攻擊行為所為之必要防衛。」;張麗卿(2009:177)的解釋為「針 對現在正在進行中之不法侵害或攻擊行為所為,在無法立即獲得公權 力保護之危急情況下,基於人類自衛之本能使用私力所為之必要的防 衛。」;高仰止(1986:209)的解釋則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 於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適當之反擊行為也。」

歸納上述學者解釋之定義可發現正當防衛的意涵具有下面兩項 重點:

(一)、是針對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

(二)、是針對上述正在進行中之不法侵害之必要防衛或反擊行為。

上述兩項重點呼應了林鈺雄對正當防衛內涵之主張。林鈺雄

(2004a:49)認為:「就結構而言,正當防衛由防衛情狀(Notwehrlage)

及防衛行為(Notwehrhandluge)兩者組成。防衛情狀乃指現在進行 中之不法侵害;防衛行為乃指客觀必要、非屬權利濫用且在防衛意思 下所為的防衛。」

此外,正當防衛即根基在「正對不正」(Recht gegen unrecht)

之關係上而成立者,即有加害者或侵害權利者之「不正」作為,而受 害者在無法立即獲得公權力保護之危急情況下,基於人類自衛之本 能,使用私力所為之必要的防衛,「正」的作為。因此,各國刑法皆 承認正當防衛觀念之存在與效力。洪福增(1964:100)主張:「正當

防衛乃極自然法的概念,

Cicero

謂:『正當防衛並非法律創制的權利,

而係自然的權利』,以及 Geib 所稱:『正當防衛無歷史』,即係此意。」 洪福增(1964:101)更以我國在一千三百餘年之唐律賊盜律中的內 容:「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若知非侵犯而殺 傷者,減鬪殺傷二等。」來印證正當防衛古今中外皆有,確實可說是 源於人類自然而然的權利。

因此,歸納出正當防衛之意涵為:針對現在正在進行中之不法 侵害或攻擊行為所為,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在無法立即獲得

因此,歸納出正當防衛之意涵為:針對現在正在進行中之不法 侵害或攻擊行為所為,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在無法立即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