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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術語解釋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術語解釋

業界)工作,研究者本身即處於研究設定的場域之中,工作的經歷使得研究者獲 得許多寶貴的經驗,並形成研究者對於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市場的認識與態度脈 絡。研究者有意識地將累積的知識及經驗過程,應用於本研究分析及論述中,雖 力圖採取客觀的角度以詮釋數據資料,其可能因角色及立場差異而生成的詮釋意 見,亦或許會帶有研究者所經驗過的主觀性。因此,當研究者意識到所論述的脈 絡,是以作為本土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廠商才會產生的想法及觀點,在行文段落間,

會特別標註該段論述的詮釋角度為本土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廠商。此詮釋立場對於 圖書資訊領域僅為一種角色區別產生的歧異意見,但擴大到臺灣其他產業的本土 公司,當其面臨諸如歷史背景因素、臺灣內需市場小而又得與其他挾帶更多優勢 的全球產業競爭時,此間所反映的臺灣產業環境等種種現象,或許,亦可作為一 種產業實證者的意見,帶領讀者以此角度窺探臺灣本土公司的產業環境,進而激 盪出更多的研究主題。

第四節 名詞術語解釋

本研究藉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相關採購案的資料蒐集形成論述,因此本節根 據採購案的主要法源依據《政府採購法》(民 100)及研究者對此採購程序的認識,

介紹與本研究常用的採購術語或名詞。

一、圖書館自動化系統採購案相關名詞術語

(一) 圖書館自動化系統

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從電腦自動化(library automation)的概念出發,利用電 腦全面處理與管理圖書館各項業務。目前在臺灣常用的全稱為整合性圖書館自動 化系統(Integrated Library System,簡稱 ILS),早期 ILS 開發者根據圖書館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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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性,規劃與提供電腦所需達到的詳細功能,並類聚成功能模組的方式呈現。標 準的功能模組通常有編目、採購、期刊、流通、線上公用目錄,及與其同一系統 之內的各相關功能與機制,功能模組之間共用資料庫的資料檔,包括編目的書目 資料、流通的讀者與借閱交易紀錄、期刊控制與採訪資料等等,工作的最終目的 是將圖書館館藏資料,透過線上公用目錄或類似的讀者服務系統,提供給讀者使 用(胡歐蘭,1988;胡述兆,1995;黃鴻珠、陳亞寧,2010;Breeding, 2008b)。

本研究以 ILS 泛稱當代圖書館自動化系統。

(二) 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供應商、企業、廠商、公司

在本研究的行文脈絡,皆為可互用的同義詞,以透過供應圖書館自動化系統 並獲得利潤的機構稱之,根據行文的前後脈絡而適時以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供應 商、企業、廠商或公司等名稱替換使用。

(三) 採購案類別

本研究以圖書館沿用現行的圖書館自動化系統與否作為分水嶺,將圖書館自 動化系統採購案區分為新系統建置案及現有系統案兩大類。

1. 新系統建置案

新系統建置案係指圖書館本無圖書館自動化系統或欲汰換現有的系統,導入 或建置一套全新的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及廠商勞務服務,通常包括書目資料及 現有流通紀錄建置(或移轉)、圖書館自動化系統軟體、系統主機伺服器(硬 體)、資料庫軟體、系統導入圖書館的教育訓練課程等項目;對系統廠商來說,

新系統建置案的單價高,取得新系統建置案等於是新增了一個全新的系統用 戶,能增加其系統廠牌之市場佔有率。

10 2. 現有系統案

現有系統案係指圖書館就其現行的圖書館自動化系統採購相關軟體或勞務服 務,包含市場一般最常見的系統軟硬體維護以及系統擴充案,系統維護案收 取的費用通常依據圖書館採購其系統總經費的固定比例計價(約為 10%至 15%

之間)。系統擴充案則是圖書館據其現行的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增加採購系統的 其他功能模組,例如原來只採購編目、流通、線上共用目錄等三個模組,後 來加購期刊模組);或是添購現有系統的使用者授權數;或者是針對現有系統 的使用感到不足,欲在系統廠商固定維運服務之外增加更多的服務或程式調 整,例如增加更多的檢索條件所需重新建置的索引服務等等。對系統廠商來 說,現有系統案的採購案雖不會增加廠牌市場佔有率,卻是系統廠商從其穩 定的現有系統用戶中持續獲得的營收來源。

二、政府採購案(標案)相關名詞術語

本節提供讀者具備了解本研究使用採購標案的相關術語代表的基本意義。

(一) 政府電子採購網

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下簡稱採購網),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 簡稱工程會)建置的網站,是網路版的《政府採購公報》查詢系統,讓一般人得 以透過網路查詢與取得公開的採購資訊。《政府採購公報》刊登的採購資訊,來自 於政府機關主導、或是接受政府機關補助的法人與團體的工程、財務與勞務的採 購作業,法源依據為民國 87 年公布、民國 88 年施行的《政府採購法》(民 100),

將採購規模甚大的政府採購資訊公開透明化,並配合國際作法調整許多作業程 序,開放臺灣市場,讓外國廠商皆能公平地參與臺灣政府機關所主導的採購案(王 元仲,2000;呂春嬌,2000;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9;劉彥青,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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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府採購制度

政府採購制度的招標方式及決標方式關聯可透過圖 2 表示。

圖 2 政府採購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示意圖

資料來源:“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圖”。朱俊星(2014)。採購作業研習。臺北 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上網日期:2014 年 8 月 11 日,取自 https://pwb.tcg.gov.tw/bid_system/index.php?act=affair_download&c ode=view_file&ids=4697。

1. 標案定義

本研究使用的「標案」,係指由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接受政府補 助的法人或團體,透過採購網公告的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相關採購案通稱。

2. 採購標的

採購標的為採購案的主要採購項目,可分為工程、財物及勞務三大類。本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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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的圖書館自動化系統採購案,常見於財物及勞務採購兩類中。從系統廠商 的角度來看招標機關對於採購標的分類的涵義,財物類係指招標機關將 ILS 軟體視為有形貨物的採購,勞務類則是將 ILS 系統及其廠商導入的人力服務 皆列入採購的計價範圍。若系統採購案為圖書館建築物的新建工程項目之 一,招標機關多半會將其歸類為工程類的採購。

3. 招標方式

政府採購標案的招標方式主要有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三種,

三種招標方式的差異在於公告程序及投標廠商特定性,整理如表 1。

表 1 招標方式的種類

招標方式 經公告程序 投標廠商限制及特定性

公開招標 是 - 標案開放予不特定廠商投標 無

選擇性招標 是 - 招標機關須預先審查廠商資格

- 廠商資格符合才能投標 有 限制性招標 否 - 招標機關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

- 或招標機關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有

4. 決標原則

政府採購標案經由法定程序的資料、規格或價格的審核評比之後,於此流程 中決定採用某個投標廠商的產品或服務稱之為決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三章第 52 條決標原則及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0 款的規定,決標方式主 要有最低標及最有利標兩種:

(1) 最低標

以底價或預算以內之最低價者得標的決標方式為最低標。

13 (2) 最有利標

招標機關須在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立評選方式及標準,並公開取 得三家以上廠商的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當廠商企劃書符合招標文件規範、招 標機關召集專家委員評選出的最有利標為得標商,其價格以最有利廠商的報 價或於評選階段協商減價的價格為決標金額。而「準用最有利標」,則是以限 制性招標辦理特定委託如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等勞務服務,評選 優勝廠商後再進行議價程序。最有利標與「準用最有利標」的差異在於價格 協商階段,採用最有利標的招標機關必須在評選階段即與廠商協議價格,不 可在評定最有利標後又找廠商議價4;而「準用最有利標」則是評選後再找優 勝廠商協議價格。

5. 公告金額

《政府採購法》對於採購案依據金額大小區分為巨額採購、查核採購、公告 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案件、小額採購等,將採購標的為工程、財物及勞務 案的公告金額訂定為 100 萬元,公告金額以上(在本研究指的是 100 萬以上)

的標案正是《政府採購法》規範的主要範圍。

4 決標方式最有利標的詳細說明可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網站,上網日期:2014 年 6 月 15 日,檢自:http://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Menu Content.do?site=002&bid=BIZS_C00007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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