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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

一、所謂醫事人員,依醫療法第十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二條 規定,係指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 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

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

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二、目前目前行政院衛生署所核發之醫事人員證書種類,包括醫 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師、護士、助產師、助產士、藥 師、藥劑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師、物理 治療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鑲牙生、醫事放射師、

醫事放射士、營養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 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等,共 計 14 大類 26 種證書。

三、醫事人員資格之取得,係配合國家教、考、用之一貫政策,

須完成大專校院專門醫事職業正規教育體系畢業後,經參加 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及格,並經行政院衛生署核發領有醫 事人員證書者,方能成為合法的醫事人員,並向執業所在地 衛生主管機關(即各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

領有執業執照後,始為合法之執業。

民俗調理(民俗療法):

一、對於民間習用之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俗稱民俗療法),衛 生署於 99 年 3 月 15 日以衛署醫字第 0990200636 號令發布「推

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後,正式將「民俗調理」一詞 取代坊間習稱之「民俗療法」。

二、民俗調理項目,依行政院衛生署 101 年 5 月 29 日衛署醫字第 1010206672 號令修正發布「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為以 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傳統整復推 拿、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拔罐等方式,或使用民間 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

輔助與替代療法(另類療法)

一、美國對於醫學院未廣泛授課、或醫學院未提供的治療方法、或

醫學為實證之科學數據當作為「另類療法」(Alternative Medicine),然後稍後認為是「輔助與替代療法」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簡稱 CAM)。

二、美國國家輔助與替代醫療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NCCAM)定義輔助 與替代醫療包括兩類,ㄧ為輔助醫療(Complementary

Medicine),與正統西方醫學一起使用的療法,不取代正規的 西方醫療,主要目的是在緩解病人之症狀,提升病人的生活品 質。二為替代醫療(Alternative Medicine),完全取代正規西 方醫學的療法。

人體骨骼肌肉調理:

一、定義:

(一)完全靠著治療者之雙手,循著不同的手法直接碰觸病患 的肢體或疾病部位。(丁志音,2000)

(二)衛生署歷次公告之「民俗調理管理規定事項」之民俗調 理行為,涉及人體肢體接觸部分,指單純對人施以傳統 習用之方式,運用手技在人體之肌肉上進行按摩導引,

造成人體外之物理性刺激,以放鬆肌肉、促進血流、解 除疲勞或舒緩身心等目的(衛生署 99 年 10 月 28 日衛 署醫字第 0990080022 號函等釋示)

二、分類:

(一)按摩:指運用輕擦、揉捏、指壓、扣打、震顫、曲手、

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為他人緩解疲勞之行為。(視覺 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第 1 款)

(二)推拿:

(1)中醫(傷科)推拿:依據中醫經絡理論,經辨證論 治後,在體表特定穴位施以各種手法或配合某些肢體 活動,其力量深入筋骨關節,以恢復或改善身體機能 的醫療方法,可以治療內、外、婦、兒及骨傷科等疾 病。(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99 年 3 月 31 日召 開第 155 次委員會會議討論決議)

(2)傳統整復推拿(民俗調理推拿):指以紓解筋骨、消 除疲勞為目的,不經醫療診察程序,由施作者運用手 技在民眾肌肉上進行按摩導引。

(三)整脊(骨):係以矯治病理狀態之脊椎疾病為目的,涉 及人體生理結構之改變,係屬醫療行為。(衛生署 92 年 10 月 29 日衛署醫字第 0920215149 號函等釋示)

我國專業證照考試類別及法源依據: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法施行細則規定」第二條規定,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始能 執業之人員,由考試院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如律師、

會計師、專利師、建築師、各科技師、醫事人員、獸醫師、社 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保險代理 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記帳士、導遊人員、領隊人員、

民間之公證人、法醫師、引水人、驗船師、航海人員、消防設 備師、消防設備士、專責報關人員等。

二、技術士技能檢定:依據「職業訓練法」規定,為提高技能水 準,作為相關產業用人之參考,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之技 術士技能檢定,經測試合格者發給技術士證書。目前該會技術 士技能檢定開辦職類計 165 職類。(101 年 2 月 13 日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召開技術士技能檢定各相關部會第 6 次聯繫會議資 料)

三、各業管機關訂定之考試項目: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各 業管法規辦理或委託辦理之考試,如金融從業人員、證劵商業 務員資格考試等。

四、民間專業團體之考試項目:為民間團體自辦的考試,主要由

市場接受度決定其效用,如各類英文(如多益 TOEIC)或電 腦檢定考試或專業管理師(PMP)等。

證照(License) 、證書(Certification) 、與認可(Accreditation):

一、證照(License):通常是指當某位人士具備某一行業或領域所 要求的最低知識、技能(skill)、與能力(competency)時,

由政府權責部門所頒授的一項證明。

二、證書(Certification):指某位人士具備或通過某一行業或領域 的專業組織所訂定的基本要求時,由該專業組織所頒發的證 明。

三、認可(Accreditation):則包括對個人以及對人才培育單位兩方 面:

(一)個人而言:當某人具備了某個領域或工作的基本知能要 求時,所獲頒之證明。

(二)單位而言:某個專業人才培育單位,其培育人才的內容、

方法與過程,符合該領域之專業協會所訂立之標準,而 由該專業協會發給該人才培育單位之證明。(劉佩怡,

10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