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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骨骼肌肉調理從業人員證照管理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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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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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台灣大學 公共衛生學院 公共衛生碩士學位學程 碩士論文-實務實習成果報告

Master of Public Health Degree Program College of Public Health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 Practicum Report

人體骨骼肌肉調理從業人員證照管理之探討

License Management of Practitioners Who Provide Human Skeletal Muscle Conditioning Services

吳淑慧 Shu-Hui Wu

校內單位指導老師:丁志音博士

實習單位指導老師:石崇良博士

Advisor: Chih-Yin Lew-Ting, Ph.D.

Preceptor:Chung-Liang Shih, Ph.D.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July,2012

(2)

誌 謝

四年前,進入台大公衛學院公共衛生碩士學位學程就讀,不但是

台大公衛學院公共衛生碩士學位學程丙組健康政策與管理領域第一 屆,對個人來說,正值職場工作所負責之業務突然爆量及遭遇瓶頸,

面對工作、學業之壓力,內心之惶恐,不可言喩。如今能順利畢業,

內心百感交集。

首先要感謝的是指導教授丁志音老師,即使身體極端不適,仍處

處替學生著想,並在論文寫作過程中給我極大的助益;此外,更要感 謝實習單位指導老師石崇良處長,不管在工作及實務實習期間之悉心 指導,糾正不少錯處,並令我實務參與相關會議,對於論文之完成更 是決定之因素;其次必須感謝董保城老師,願意擔任我的實務實習成 果報告論文口試委員,並對論文內容給我精闢的指點。最後,要感謝 家人之支持及鼓勵,尤其是老公沅暉的體諒與擔待,讓我無後顧之憂,

使我能夠潛心於論文之寫作。

由於能力、體力有限,在學業及工作間常有所取捨,雖已盡心盡 力,疏漏之處在所難免。感謝醫事處之長官周道君簡任視察、石村平 科長,及一科所有同事的幫忙、包容及鼓勵。這四年來陪我走過的人,

感恩之心放在深處,有喜怒、有歡樂、有痛苦,雖不能一ㄧ言謝,但 任何一點一滴,將銘記在心。

吳淑慧 謹誌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3)

摘 要

「專業證照」為衡量專業能力之重要標準,惟目前國內從事人體 骨骼肌肉調理服務人員之資格,除勞委會對視障者從事按摩訂有相關 管理辦法外,尚無限制。

本研究之目的,即在於探討從事人體骨骼肌肉調理服務人員執業 證照管理問題,研究架構先行確立專業證照概念,彙整人體骨骼肌肉 調理服務模式,藉由專業證照概念討論人體骨骼肌肉調理從業人員證 照管理。研究方法採用檔案文獻分析(Archival analysis)。藉由蒐集與 本研究相關之文獻,包含相關學術著作、期刊、論文及政府出版品,

閱讀相關專業人員法規,並從民眾需求觀點、從業人員之知能、及美 國、日本及中國大陸地區人體骨骼肌肉調理從業人員相關管理情形,

並對其執業內容涉及醫療專業或衛生需求所致之危險程度,加以歸納 及整理,提供政府規劃權能相符之證照管理機制之參考。

本文經由國內外現行證照管理制度層面資料得知,發現相關國家 專業人員證照管理模式,涉及該國文化背景、教育體制、考試內容、

社會經濟及相關法制規範,證照分類及效力不盡相同,尚無法類推適 用於我國。至於業務管理層面,則建議(1)優先規範對人體危險性高 之民俗調理項目。(2)建議由行政院衛生署為該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3)相關部會依其權責,分別由勞委會辦理相關技術士證照 考試;經濟部依公司法、商業法之規定,讓業者辦理公司、商業登記,

由政府納入管理及輔導,以促進該產業發展。

關鍵詞:人體骨骼肌肉調理、證照管理制度、專業證照、民俗療法、

替代療法

(4)

Abstract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 is an important criterion for assessing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However, in terms of personnel qualifications for human skeletal muscle conditioning services (SMCS), except the license applied for visually impaired persons engaged in massage and related manipulative techniques issued by the 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there is no licensing mechanism in this regard.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explore license management of the personnel engaging in human skeletal muscle conditioning services. To approach this issu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fessional licensing, the study first articulates the concept of professional licenses, and then put together various models providing human skeletal muscle conditioning services currently available in Taiwan. The study mainly applies a archival analysis method. Data for the analysis were collected from academic literatures and government publications, and current professional regulation docum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mainland China. By analyzing, comparing, integrating the available materials, this research focuses particularly on the control of potential risk that might involve during the process of services delivery, in order to propose possible mechanisms as a frame of reference for future license management.

The results of analysis indicate that due mainly to differences in cultural background, educational and training system, the content of exam,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characteristics, license classification and licensing effect,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s in the other countries are not applicable in our country. As for the business

(5)

management level, it is suggested that (1) top priority should be assigned to folk services with high-risk, (2)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should be the major governing authority for SMCS, and (3) management system with a clear division of power should assign technical certification exams handled by the 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and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pany law and commercial law, will allow business to apply for company and business registration. It is expected that the SMCS industry can be promoted by means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nd support.

Key words: human skeletal muscle conditioning, license management system,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 folk remedies, alternative therapies

(6)

人體骨骼肌肉調理從業人員證照管理之探討

誌謝………i

中文摘要………ii

Abstract………iii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名詞解釋………4

第三節 研究問題及重要性………9

第四節 實習單位簡介………12

第二章 文獻探討………14

第一節 人體骨骼肌肉調理服務與醫療行為差異性………14

第二節 國人接受骨骼肌肉調理服務行為模式之運用…………18

第三節 國外對人體骨骼肌肉調理服務之運用………20

另類療法………20

凱羅術(chiropractic)………21

第三章 研究方法………23

研究架構………23

研究分法與材料………24

第四章 國內外現行管理制度………26

第一節 國內專業證照制度管理情形………26

(7)

第二節 國內執行人體骨骼肌肉服務之管理法規沿革…………28

第三節 各國從事人體骨骼肌肉服務管理法規之整理…………35

美國………35

日本………39

中國大陸………42

第四節 教育訓練模式………46

第五章 現行法律制度與管理修正方向之探討………55

第一節 現行管理法規問題………55

第二節 管理機制探討………59

第六章 結論與政策建議………62

第一節 證照制度層面………62

第二節 業務管理層面………65

第三節 研究限制及未來研究建議………67

參考文獻………69

圖目錄 圖 3-1:研究架構………23

表目錄 表 4-3-1:美國職業證照對照表………38

表 4-3-2:日本按摩推拿指壓師教育內容………39

表 4-3-3:日本按摩推拿指壓師考試合格率………41 表 4-3-4:大陸地區與日本從事人體骨骼肌肉調理從業人員證照名稱對

(8)

照表 ………43 表 4-4-1:國內醫學院中醫學系(含學士後中醫學系)傷科相關課

程………49 表 4-4-2:國內醫學院物理治療學系與中醫傷科技術相關課

程………50 表 4-4-3:中華民國傳統整復推拿師職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開設之傳統

整復推拿訓練班之課程與時數………51 表 4-4-4:中醫學系中醫傷科學與中華民國傳統整復推拿師職業工會全

國聯合總會開設之訓練班課程內容及時數比較…………53

附錄

附錄一:衛生署 88 年 11 月 29 日衛署醫字第 88072920 號函示……71 附錄二: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

法………72 附錄三:中醫傷科推拿之八大手法:(醫宗金鑑-正骨心法)………75 附錄四:職業訓練法………76 附錄五:行政院秘書長 94 年 4 月 25 日院臺文字第 0940084746 號函附

94 年 4 月 7 日傅政務委員立葉邀集相關機關會商民俗療法之 主管機關之會議紀錄………82 附錄六:行政院衛生署 101 年 4 月 30 日衛署醫字第 1010208540A 號函

頒之「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管理要點」………83

(9)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從事人體骨骼肌肉調理人員證照之管理,本章共

分為六節,第一節為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二節為名詞解釋;第三節為 研究問題及重要性;第四節為實習單位簡介;第五節為研究架構。各 節次內容分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近年來因人類壽命的延長,及隨著各種慢性病,例如糖尿病、心 血管疾病後遺症、慢性腎病、癌症等增加,及因工作職場導致之肌肉 骨骼傷害、疲勞症狀等非典型不適狀況情形增加。基於生物醫學係屬 高度專業知識,未受有相當程度之醫學教育或醫療專業訓練者無法探 窺全貌。當民眾自身感覺到有些疼痛、不舒暢或其他機能失調跡象時,

會自我評價這些症狀,並對這些症狀做出反應。(Mechanic &

Volkhart,1961:52)而民眾對該不舒服感覺(Illness)反應之方式,會受 到社會階層、信念、民族和文化等差異諸因素的強烈影響。隨著大眾 傳播的普及與行銷機制之發展,民眾對健康養生及求醫行為之改變,

主流西醫療法已無法滿足民眾健康之需求,而非主流醫療之民俗或替 代療法,則隨時空背景之轉換,演變成各種型式服務民眾,其中又以 人體骨骼肌肉調理服務,最為台灣民眾所接受及普遍使用,且中外皆 然。

目前國內從事人體骨骼肌肉調理人員,例如坊間從事民俗調理之

(10)

按摩、刮痧、拔罐、傳統整復推拿等從業人員,其提供人體健康服務 之角色定位不明,且該類從業人員操作手法及技巧,亦尚未訂定標準 操作模式,全憑施作者認知及經驗判斷,對於施予人體後之相關變化,

或對人體疾病所造成之影響,是否涉及醫療,尚缺乏科學性之驗證和 系統性之整合。

我國現行職業執照授證體系紛雜多元,證照種類及發證單位眾多,

主要發照方式,依授權單位可區分為四種,分別由考試院、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各項法令規定辦理,以及民間團 體依市場需求自行辦理。惟現行國內對於傳統民俗之人體骨骼肌肉調 理從業人員資格並無限制,業者可自行執行,即從業人員品質良莠不 齊,專業服務品質無法確認,造成民眾消費選擇之障礙;且該業者因 服務內容涉及人體健康及安全,惟該行業目前因尚無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訂定該行業相關管理規範及執業管理,爰常見業者自行開業提 供服務時,誇大療效或涉及執行醫事人員法定業務,導致民眾因而延 誤治療時機或因此造成傷害;部分中醫醫療機構聘用該類人員從事中 醫傷科助理業務,協助中醫師從事傷科推拿後續輔助醫療行為,甚或 進一步申請健保醫療費用等情事,衍生出許多醫療倫理、安全、醫療 體系及醫療資源分配不當等方面問題,導致該人員專業角色定位及後 續執業管理,迭有爭議。

基於以上體認,乃深感現行從事人體骨骼肌肉調理人員管理,有 必要經由深入相關證照管理法規與現行從業人員服務模式及職能分析,

與醫事人員業務範疇比較,尋求適當之證照及管理模式,爰決定以「人 體骨骼肌肉調理從業人員證照管理之探討」為題,加以研究。

(11)

貳、研究目的

關於人體骨骼肌肉調理服務定位及管理,涉及國人身體健康及安 全。行政院衛生署歷年公告之民俗調理之管理內容,只定義民俗調理 之項目,只要從業人員不涉及醫療行為、宣稱醫療效果或以醫療廣告 模式招攬生意,原則上不會列入衛生業務稽查重點。目前有關該類從 業人員之執業場所,分屬於坊間自行開設或受聘受僱之國術館、養生 館、美容護膚沙龍店、按摩小站、按摩理療館,或受聘僱於中醫醫療 院所擔任助理人員(行政院衛生署 88 年 11 月 29 日衛署醫字第 88072920 號函,附錄一)。按「職能」係指工作中所需之知識、能力、技術及價 值觀等,即從事某項工作所應具備之內涵與能力。目前除行政院勞工 委員針對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訂有相關資格及管理 辦法外(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附錄二),一般從事人體骨骼肌肉調理服務人員並無資格之限制,民眾 自行摸索或參加坊間業者自行開設之相關訓練講習內容,亦無一致之 審核標準。

為期因應產經環境變遷,「職業證照」已為衡量專業能力之重要標 準。對於新興行業從業人員資格之管理,政府應考量職業種類之差異,

而採取權能相符之證照管理機制。本研究之目的,即在於探討從事人 體骨骼肌肉調理服務人員執業管理問題,從民眾需求觀點、從業人員 之知能、及比較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地區人體骨骼肌肉調理從業人 員相關管理情形,並其執業內容涉及醫療專業或衛生需求所致之危險 程度,提供政府規劃有效之職業證照管理策略之參考。

(12)

第二節 名詞解釋

醫事人員:

一、所謂醫事人員,依醫療法第十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二條 規定,係指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 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

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

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二、目前目前行政院衛生署所核發之醫事人員證書種類,包括醫 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師、護士、助產師、助產士、藥 師、藥劑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師、物理 治療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鑲牙生、醫事放射師、

醫事放射士、營養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 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等,共 計 14 大類 26 種證書。

三、醫事人員資格之取得,係配合國家教、考、用之一貫政策,

須完成大專校院專門醫事職業正規教育體系畢業後,經參加 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及格,並經行政院衛生署核發領有醫 事人員證書者,方能成為合法的醫事人員,並向執業所在地 衛生主管機關(即各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

領有執業執照後,始為合法之執業。

民俗調理(民俗療法):

一、對於民間習用之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俗稱民俗療法),衛 生署於 99 年 3 月 15 日以衛署醫字第 0990200636 號令發布「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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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後,正式將「民俗調理」一詞 取代坊間習稱之「民俗療法」。

二、民俗調理項目,依行政院衛生署 101 年 5 月 29 日衛署醫字第 1010206672 號令修正發布「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為以 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傳統整復推 拿、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拔罐等方式,或使用民間 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

輔助與替代療法(另類療法)

一、美國對於醫學院未廣泛授課、或醫學院未提供的治療方法、或

醫學為實證之科學數據當作為「另類療法」(Alternative Medicine),然後稍後認為是「輔助與替代療法」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簡稱 CAM)。

二、美國國家輔助與替代醫療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NCCAM)定義輔助 與替代醫療包括兩類,ㄧ為輔助醫療(Complementary

Medicine),與正統西方醫學一起使用的療法,不取代正規的 西方醫療,主要目的是在緩解病人之症狀,提升病人的生活品 質。二為替代醫療(Alternative Medicine),完全取代正規西 方醫學的療法。

人體骨骼肌肉調理:

一、定義:

(一)完全靠著治療者之雙手,循著不同的手法直接碰觸病患 的肢體或疾病部位。(丁志音,2000)

(14)

(二)衛生署歷次公告之「民俗調理管理規定事項」之民俗調 理行為,涉及人體肢體接觸部分,指單純對人施以傳統 習用之方式,運用手技在人體之肌肉上進行按摩導引,

造成人體外之物理性刺激,以放鬆肌肉、促進血流、解 除疲勞或舒緩身心等目的(衛生署 99 年 10 月 28 日衛 署醫字第 0990080022 號函等釋示)

二、分類:

(一)按摩:指運用輕擦、揉捏、指壓、扣打、震顫、曲手、

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為他人緩解疲勞之行為。(視覺 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第 1 款)

(二)推拿:

(1)中醫(傷科)推拿:依據中醫經絡理論,經辨證論 治後,在體表特定穴位施以各種手法或配合某些肢體 活動,其力量深入筋骨關節,以恢復或改善身體機能 的醫療方法,可以治療內、外、婦、兒及骨傷科等疾 病。(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99 年 3 月 31 日召 開第 155 次委員會會議討論決議)

(2)傳統整復推拿(民俗調理推拿):指以紓解筋骨、消 除疲勞為目的,不經醫療診察程序,由施作者運用手 技在民眾肌肉上進行按摩導引。

(三)整脊(骨):係以矯治病理狀態之脊椎疾病為目的,涉 及人體生理結構之改變,係屬醫療行為。(衛生署 92 年 10 月 29 日衛署醫字第 0920215149 號函等釋示)

(15)

我國專業證照考試類別及法源依據: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法施行細則規定」第二條規定,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始能 執業之人員,由考試院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如律師、

會計師、專利師、建築師、各科技師、醫事人員、獸醫師、社 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保險代理 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記帳士、導遊人員、領隊人員、

民間之公證人、法醫師、引水人、驗船師、航海人員、消防設 備師、消防設備士、專責報關人員等。

二、技術士技能檢定:依據「職業訓練法」規定,為提高技能水 準,作為相關產業用人之參考,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之技 術士技能檢定,經測試合格者發給技術士證書。目前該會技術 士技能檢定開辦職類計 165 職類。(101 年 2 月 13 日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召開技術士技能檢定各相關部會第 6 次聯繫會議資 料)

三、各業管機關訂定之考試項目: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各 業管法規辦理或委託辦理之考試,如金融從業人員、證劵商業 務員資格考試等。

四、民間專業團體之考試項目:為民間團體自辦的考試,主要由

市場接受度決定其效用,如各類英文(如多益 TOEIC)或電 腦檢定考試或專業管理師(PMP)等。

證照(License) 、證書(Certification) 、與認可(Accreditation):

一、證照(License):通常是指當某位人士具備某一行業或領域所 要求的最低知識、技能(skill)、與能力(competency)時,

(16)

由政府權責部門所頒授的一項證明。

二、證書(Certification):指某位人士具備或通過某一行業或領域 的專業組織所訂定的基本要求時,由該專業組織所頒發的證 明。

三、認可(Accreditation):則包括對個人以及對人才培育單位兩方 面:

(一)個人而言:當某人具備了某個領域或工作的基本知能要 求時,所獲頒之證明。

(二)單位而言:某個專業人才培育單位,其培育人才的內容、

方法與過程,符合該領域之專業協會所訂立之標準,而 由該專業協會發給該人才培育單位之證明。(劉佩怡,

100 年)

(17)

第三節 研究問題及重要性

混合著中、西醫療及非主流之民俗調理之多元求醫方式,一直是 台灣地區大部分民眾就醫的主流型態。至於何謂民俗調理之定義,從 字義上而言,應係相對性的指標,是指主體或主流、共識或規範以外,

不屬於具政治優勢之療癒資源,其態樣、執行方式與其所伴隨之理論 與信念,而為非特定人於特定情況下,不斷重複使用。

台灣地區有關民俗調理種類眾多,依行政院衛生署於 82 年 11 月 19 日衛署醫字第 82075656 號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其相關事 項」(俗稱民俗療法)略以:「一、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如左:(一)

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方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 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二)

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

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 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 之處置行為。」主要仍以肌肉骨骼及心靈層次之健康需求服務為主。

以生物醫學為主的西方醫學是現今健康照護之主流,但在當今西方醫 學無法滿足各類病人的需求時,民眾對於疾病的態度也由消極治療的 觀念,逐漸轉變為積極的養生保健。

至於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之管理,原由內政部轉由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為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後,雖訂有執業人員資格限制、業務輔導、

專業證照管理等相關法律規定,惟司法院大法官於 97 年 10 月 31 日作 成之釋字第 649 號解釋,略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第 1 項:

(18)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 業選擇自由之限制,實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牴觸憲法第 7 條 平等權、第 15 條工作權之保障。對於前揭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 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此解釋函之發布,造成視障團體極大 的震撼,咸認此舉是對視障者工作權和生存權的重大威脅。但隨著時 代變遷及社會之進步,視障者知識能力日漸提升,得選擇之職業種類 日益增加,釋憲理由書認為「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手段」與「視 障者工作權之維護」目的間缺乏實質關聯,即目前視覺障礙者職業保 留之差別待遇,並無助於視障者工作權之維護。爰視障團體轉向行政 院陳情,針對理療按摩具有療效,要求衛生署成立視障理療按摩師類 別之醫事人員,以要求醫院依法任用視障理療按摩師,以保障工作權。

醫療業務之核心工作,如診斷、開立處方、手術及施予麻醉,需 由醫師親自為之外,其他醫療工作則由相關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 法律規定,依醫師指示或醫囑為之;惟目前國內醫事人員養成教育,

主要以西方醫學為主,尚無針對輔助中醫傷科推拿醫療行為者,成立 相關醫事人員類別。自從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中醫傷科推拿之醫療費用 後,部分中醫診所聘用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於中醫師診治病人後,

認需施行推拿者,經中醫師執行按法、揉法、擦法、抖法等推拿手法 後,其後續推拿手法,由該類人員執行之(附錄一),除造成醫療資源 之浪費外,並影響民眾就醫服務品質及健康安全。

基於上述有關從事按摩及中醫推拿資格之重新定位,惟坊間民俗 調理業者所從事之人體骨骼肌肉徒手操作及調理行為(例如民俗推拿、

按摩等),涉及人體健康及安全之服務,其風險性與現行醫事人員之中 醫師、物理治療師(生)提供之徒手療法之醫療服務有何差異?依國

(19)

內現行醫事人員專業管理制度,該類執業人員之資格及業務管理強度 為何?是否有另設置該類醫事人員類別之必要?如無,又按摩養生調 理服務從業人員之資格,從法制面上應如何管理,以避免影響國人健 康及該健康休閒養生之產業發展?

對於今日各行各業人員服務品質之要求,各種職業均有朝向專業 化之趨勢。在各種職業專業程度不斷之深化下,證照管制形同為特定 職業資格預先樹立規範,亦為政府對於維護社會秩序及人民生命安全 之管制手段。政府如對證照訂定規範,會對人民職業自由造成限制,

證照規範越嚴格,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就越大,這是一種社會成本;

反之證照規範越鬆,其對人民職業自由的尊重就越充分,但是從業人 員之素質就越參差不齊,從而引起糾紛之可能性也會增加,也是另一 種社會成本。

對於社會變遷下所蘊生之新興行業,其與傳統既存的專技人員之 職業形象與社會角色有何不同?又其執業內容該如何界定,並與既存 之專門職業妥適區隔?在憲法保障開放社會之發展的意旨下,基於國 內對專業證照乃採分級管制制度,是以,如將國內坊間人體骨骼肌肉 調理從業人員(如按摩、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另以成立新的醫事人員 類別管理,對於目前該從業人員之就業權益影響甚大,須審慎考量。

又醫療工作係由醫療團隊合作完成,目前國內醫療體系各類醫事人員 專業制度之建立,已臻健全,十四類醫事人員依其法定業務範疇執行 醫療業務,如再新增醫事人員類別,是否與現行之醫事人員業務重疊,

而有疊床架屋之虞,亦應考量。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藉由他國相關或 類似職業管理之經驗,提供本國對該類從業人員管理之參考。

(20)

第四節 實習單位簡介

壹、 實習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

行政院衛生署為我國最高衛生行政機關,負責全國衛生行政事務,

並對各級地方衛生機關負有業務指導、監督和協調的責任。其內部單 位,計有醫事處、護理及健康照護處、國際合作處、企劃處等 4 個處,

衛生教育委員會、醫院管理委員會、訴願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等 4 個 委員會、資訊中心、及國會聯絡組、科技發展組、全民健康保險小組、

與人事室、秘書室、會計室、政風室、統計室等。至於附屬機關有全 民健康保險局、國民健康局、疾病管制局、食品藥物管理局等 4 局、

全民健保爭議審議委員會、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全民健康 保險監理委員會、中醫藥委員會等 4 會,成立之相關財團法人則包括:

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藥害救濟基金會、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 心、醫藥品查驗中心、國家衛生研究院。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依其組織任務,願景為精進健康照護體系,

提升國民身心健康。至於任務目標及業務範疇,則以提升醫療服務專 業化及促進醫療產業加值化為目標。該處業務範圍涉及醫事人員之資 格及執業管理、業務與義務、公會組織等規範;在醫療業務管理部分,

則涉及醫事機構設立、醫療業務之管理,病人權利之保護,及均衡醫 療資源等規範。目前該處內部分工計有 6 科,各科業務分別為醫事法 規與醫事審議、醫療品質與醫療資源、緊急醫療及災難應變、精神醫 療與心理衛生、醫事人力規劃與訓練、器官移植與人體試驗。

(21)

貳、 實習單位特色

選擇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為實習場所之理由,在於本研究涉及健 康衛生專業人員管理事項相關;有關醫事人員資格、分類,及醫事人 員執業範疇及其權利義務等相關管理法規之研議,主要由醫事處依現 行組織任務,各該醫事人員執業法律相關規範,依法制程序擬制後,

經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基於行政院衛生署係屬國內最高衛生行政機關,規劃及擬制相關 衛生健康政策及醫事法規。實習期間,藉由參予與該單位對於民俗調 理管理之相關政策研議及會議(例如監察院約詢及調查事項、民俗調 理跨部會之討論、立法院法案制定之討論、相關民俗調理團體業者之 陳情事項之回復、相關醫事管理及專業人士法案研議、考選部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術士技能檢定研商會 議、經濟部召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作業相關會議等),從參與過程 觀察、蒐集並分析,以獲得研究成果。

(22)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為人體骨骼肌調理服務與醫療行為差異 性;第二節為國人接受骨骼肌肉調理服務行為模式之運用;第三節為 國外對人體骨骼肌肉調理服務之運用,各節次內容分述如下:

第一節 人體骨骼肌調理服務與醫療行為差異性

壹、「推拿」字義之沿革:

我國古代又稱為「按摩」、「按蹻」、「喬摩」等,是我國古

老的醫療方法,最早發源於河南洛陽地區。推拿之名,始見於 明代張景岳《類經》和龔雲林《小兒推拿方脈活嬰祕旨全書》。 明朝錢汝明在《密傳推拿妙訣序》中指出:「推拿一道,古曰按 摩,上世活嬰赤以指代針之法也」。在我國最早現存醫典皇帝內 經內就曾經論述到「按摩」及按摩工具的記述。秦漢時期,按 摩已成醫療上主要的治療方法。在三國時期,開始形成了按摩 與導引、外用藥物配合應用的方法,出現了膏摩、火炙。魏、

晉、隋、唐時期,設有按摩科,又相應建立按摩了醫政。隋代 已設有按摩博士的官職。唐代按摩博士在按摩師和按摩工的協 助下,指導按摩生學習按摩導引之法,開始了在官府重視下,

有組織地發展(章美英,2011)。中醫「醫宗金鑒」之正骨心法,

把「摸、接、端、提、按、摩、推、拿」列為中醫傷科八大手 法。(附錄三)是以,推拿的基本作用是指手法作用於人體體表 的特定部位,對機體生理、病理狀況發生的影響而言;具有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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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經絡、促進氣血運行、調整臟腑功能、滑利關節、增強人體 抗病能力等作用。

貳、醫療行為之推拿及按摩區分:

一、

中醫傷科治療:以經絡、氣血循環、陰陽五行等傳統醫學之

理論基礎,對於軟組織損傷所為之理筋手法,包括推法、拿 法、按法、摩法、捏法、揉法、搖法、引法及重法等九大手 法。

二、西醫物理治療:乃係對個案病況予以專業評估後,針對有問 題之器官或組織,擬定治療計劃,並針對個案差異性,修正 個別化治療內容,訂定治療程序及目標,並配合冷、熱、光、

電、水、超音波等物理原理,兼採用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 性輔助器材,所實施之物理治療方式。項目包括:1.針對肌 肉部分:例如臉部肌肉麻痺的臉部按摩,增加臉部肌肉的循 環,防止肌肉萎縮。2.針對肌腱、韌帶部分:稱為深層摩擦 按摩法,促進肌腱與韌帶的再生,增加肌腱和韌帶的韌性。

3.針對神經部分:稱為神經鬆動術,可鬆開緊縮或沾黏的神 經,恢復神經的彈性與活性。4.針對淋巴循環部分:稱為淋 巴按摩,消除淋巴水種,增加肢體的淋巴循環與血液循環。

5.針對關節部分:實施關節鬆動術、關節運動,輔以深部熱 療及電療緩解疼痛。

三、爰此,以徒手方式為病人執行治療,係屬醫療行為,應由醫 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之業務範疇,由醫師或相關醫 事人員依醫師指示或醫囑為之,經查目前可執行該徒手治療 行為之醫事人員,包括西醫師、中醫師、物理治療師(生)、 職能治療師(生)、護理師及護士之輔助醫療行為等;又該

(24)

徒手操作之醫療行為,係為醫療業務連續過程之ㄧ部分,醫 事人員得視醫療必要時,依前揭規定執行之,且該醫療行為 本身不稱為按摩,亦不僅限按摩行為。

參、

93 年 9 月 6 日行政院衛生署召開會議,對民俗療法(及現稱民俗 調理)區分為三類:

一、

非醫療行為:如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拔罐、氣功、內功、

收驚、神符與香灰等。

二、涉醫療行為:如推拿、外敷生草藥、藥洗、芳香療法、音樂療 法、能量療法等。

三、醫療行為:如接骨、整脊等。

肆、

行政院秘書長 94 年 4 月 25 日院臺文字第 0940084746 號函附 94 年 4 月 7 日本院傅政務委員立葉邀集相關機關會商民俗療法之主 管機關所獲結論之紀錄:略以(附錄五)

一、民俗療法除收驚、神符與香灰外,原則由衛生署擔任主管機

關,並請衛生署儘速會同有關機關研議建立完善之輔導管理 機置。

二、至民俗療法中有關收驚、神符與香灰等,因涉及宗教或信仰 問題,由內政部主政;惟神符或香灰成分中倘有影響民眾健康 之虞者,則請衛生署予以協助處理。

伍、中醫傷科推拿與民俗調理涉及人體骨骼肌肉調理,實務上 如何區分部分: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於 99 年 3 月 31 日召開第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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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委員會議討論決議略以:「一、推拿屬於中醫醫療行為,乃 依據中醫經絡理論,經辨證論治後,在體表特定穴位施以各種 手法或配合某些肢體活動,其力量深入筋骨關節,以恢復或改 善身體機能的醫療方法,可以治療內、外、婦、兒及骨傷科等 疾病。二、所稱『民俗調理推拿』乙詞,易與『中醫推拿』混 淆,建議改為『按摩』或『民俗調理按摩』;係運用手技在肌 肉上進行按摩導引,以放鬆肌肉、促進血流、解除疲勞或舒緩 身心為目的,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二、是以,「中醫推拿」係屬醫療行為,其力量深入筋骨關節,操 作不當,易引起骨骼神經的傷害;「民俗調理按摩」係屬肌肉 軟組織的按摩導引,未涉及筋骨關節,注重技巧之實施及制 式服務內容,多屬養生保健之用。

(26)

第二節 國人接受骨骼肌肉調理服務行為模式之運用

中國人利用傳統中醫藥的歷史已達千年已上,至於符合民間「地 方文化和生態環境」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推拿、按摩、指壓、刮痧、

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等方式,或使用民 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長 久以來亦是中國人除「中醫」以外,民間習用之保健文化及另類醫療 服務。台灣大多數民眾,皆能接受不同的醫療觀點及照顧方式,同時 採用多元的醫療及養生療法。國人使用輔助及替代療法的項目來看,

比例最高的前十項依序為:中藥(22.4%)、推拿(18.3%)、健康食品

(10.8%)、針灸(8.4%)、刮痧(7.9%)、腳底按摩(6.0%)、運動(4.7%)、

拔罐(4.6%)、草藥(3.1%)、宗教儀式(3.0%)。(鐘聿琳:1997)。

至於國人使用民俗療法之推拿/按摩之盛行率,依據行政院衛生署 100 年委託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採用電腦輔助電話訪問系統調查,結 果顯示佔總人口 11.4%,依全國人口數 23,205,605 人推算,全國人口使 用推拿/按摩約有 2,645,439 人;使用地點方面則以中醫診所(51.0%)

為主;使用原因以治療疾病(66.1%)居多,29%(767,177 人)是因 為非疾病因素,純為紓壓放鬆、養生保健而糾授服務;操作人員具備 資格為物理治療師(32.0%)較高、民俗調理人員(29.1%)、中醫師

(13.5%);資訊來源為「朋友、同事」(47.7%)、「配偶、家人」(22.9%),

且再次使用之比例高達九成四以上。(章美英;2011)

關於使用非西醫的補充與另類療法之社會人口特質與需求部分,

依據 2002 年 9 月台大丁志音教授所進行的全國性家戶電話訪查,共收

(27)

集 1517 名 20 至 70 歲成人的資料(回應率=87.1%),研究結果顯示,

台灣民眾有高達 75.5%於受訪前一年內使用了至少一種樣式的 CAM,

這些 CAM 所屬的範疇及被使用率分別為:(1)物質攝入及吸收(64.2%),

(2)以外來力量操弄身體部位(50.6%),(3)體能活動及身心靈的修 持與調合(1.6%),(4)超自然調控(14.9%),而且使用 CAM 的情形 並未侷限於特定人口群(丁志音,2003)。至於使用 CAM 的個人特質,

在歐美各國,以女性、白領階級、高教育程度、以及較年輕的族群使 用率高(Thomas et al.,1991;Eisenberg et al.,1993;Kelner &

Wellman,1997)。這些使用者之特質,傾向於對自身健康有決定與控制 權,對生物醫療帶著批判的態度,而且對未在保險給付範圍內之療法 有購買能力。

綜上,民眾熱衷於 CAM 之趨勢可導因於(1)對生物醫學的不滿。

一方面是針對療效(尤其是慢性病);另一方面則是無法在遷就於不對 等的醫病關係或就醫環境(科技化、無人性化、價格昂貴)。(2)對自 我控制的需求:希望對自己的健康及身體有控制權,最起碼可有某種 程度的參與。(3)哲學觀的契合:某些 CAM 所根源的理論及對疾病健 康的詮釋,較能與民眾的價值、世界觀、宗教信仰及對生命或自然的 信念一致(Astin,1998)。實證的研究結果則顯示,信念及哲學觀的符 合,恐怕是某些民眾特別喜好用 CAM 之因素(Astin,1998;Furnham &

Vincent,2000)。(丁志音;2001-2002)

(28)

第三節 國外對人體骨骼肌肉調理服務之運用

壹、另類療法

「另類療法」(Alternative Medicine)即現行所稱之「輔助替 代療法」(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簡稱 CAM)。

美國國家輔助與替代醫療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NCCAM),將輔助與替 代療法分為五大類:(ㄧ)替代醫療體系統(Alternative Medicine sysytem):包括傳統中國醫學、世界各國傳統療法、同類療法

(Homeopathic medicine)及自然療法(Naturopathic medicine)。

(二)身心介入療法(mind-body interventions):例如靜坐、冥 想、催眠、放鬆療法、祈禱、芳香療法、音樂治療、想像療法等。

(三)生物基礎療法(Biological-based therapy):利用天然的物 質來作疾病之治療與健康促進,例如特殊飲食、天然或健康食品 等。(四)徒手操作及以身體為基礎的療法(Manipulative and body-based methods):運用各種方式的徒手按摩或推拿,藉由操 作移動身體特定的一處或多處部位的方法來作為治療,例如整骨 療法(osteopathic therapy)、整脊療法(chiropractic therapy)或 按摩等。(五)能量療法(energy therapy):運用能量場(energy fields)

來診斷或治療疾病。強調藉由強化體內的能量場,進而與外界的 能量場互相感應,提早偵測身體的疾病,並促進疾病的恢復,進 而影響生物體的身體、心理及靈性,例如中國的經絡學(蔡兆勳,

2008)。惟國外所歸類在另類醫學的項目,有很多在台灣是屬於 醫事人員業務範疇,例如針灸、開立中藥處方屬於中醫師之醫療

(29)

業務範疇,至於徒手操作及以身體為基礎的療法之整脊、整骨等 行為,係對人體脊椎病理狀態之矯治,係屬醫療行為,已納入醫 師法管理。

貳、凱羅術

(chiropractic)

近年由歐美國家盛行之脊骨神經醫學(chiropractic),起源於

美國,於 1895 年在愛荷華州(Davenport,Iowa)的一位技術人員 Daniel David Palmer 所發明,因為他也曾經以賣金魚維生,有些 歷史學家稱他為「fish monger」,並在 1897 年在美國愛荷華州 達文波特創辦了第一所脊骨神經醫師培訓學校,合格的脊骨神經 醫師(DCs)須接受四年的大學先修教育,再經五年半的脊醫教 育,始具備「完整之醫學人員專業教育」。Palmer 認為世界上 95%的患者都是因為脊椎脫臼造成,其他則是身體不知何處發生 脫臼所引起。因此發明了整脊(chiropractic)這個字,最獨特之處 不在於按摩,中心思想及整脊學之依據在於「神經之規則」,特 別以調整脊柱為治療中心,給予「神經流動」好的影響,是密切 相關的,且此關聯會影響健康,即整脊作用是正常化「構造」和

「功能」之間的關聯,並協助身體的自癒能力。目前在美國「整 脊」可被視為最接近主流的另類療法,估計約有 24,000 名執業人 員,單以美國為例,每年就有超過 3000 萬人次造訪整脊師診所;

整脊師在以手按摩的治療上,比其他民俗調理治療師更具技巧,

並將許多治療方式結合運用如:熱療和水療、電刺激、休息、復 健運動,對飲食、減重和其他生活方式因素介入及飲食補充等,

在美國各州以及國外幾個國家是要求有專門執照的(謝瀛華,

(30)

2008)。

近年來,整脊師在政策上以及公共關係上,表顯出強烈之意 願,找尋能擴展其領域,以有別於傳統醫療行為之各種方法。建 議以「祖父條款」(即不溯及既往原則),讓領有證照的專業人員 得在台執業。待台灣擁有自己的(脊骨神經醫學)教育與執照系 統時,整個新(專業)系統將可自然引入,並建議本國積極支持

「脊醫師法」之立法,讓脊骨神經醫師能合法執業;立法前之過 渡期間可參考香港經驗,允許在國外取得證照之合格脊醫師以登 記註冊之方式合法執業等語。(經建會:美國商會 2007-2011 年 台灣白皮書產業議題)

(31)

第三章 研究方法

壹、 研究架構

本研究架構先行確立專業證照概念,彙整人體骨骼肌肉調理 服務模式,而後藉由專業證照概念討論人體骨骼肌肉調理從業人 員證照管理;本研究過程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為現行人體骨 骼肌肉調理服務及運用情形,並針對人體骨骼肌肉調理服務所需 之知能,從相關醫學教育訓練課程分析,比較與國內從事相當業 務之醫事人員專業知能之差異性,第二部分為國內外專業證照管 理情形,對於執行人體骨骼肌肉調理服務管理,以法規層面進行 探討。

圖 3-1:研究架構

專業證照概念

人體骨骼肌肉調理服 務運用情形及執業所 需專業知能強度分析

證照資格類別及管 理法規層面探討

國內人體骨骼肌肉調理從業人員證 照管理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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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研究方法與材料

本研究所採用的研究方法為檔案文獻分析(Archival analysis)。 研究者藉由蒐集與本研究相關之文獻,包含相關學術著作、期刊、

論文及政府出版品,閱讀相關專業人員法規,以增近對研究主題 之認識,追溯關於國內從事人體骨骼肌肉調理行業管理的發展經 過,如何經歷不同時期的演進變化,將其加以整理、親自參與本 研究主題相關之政策研議及會議,從參與過程觀察、蒐集資料,

最後將所蒐集之材料深入閱讀、分類,加以歸納及整合,組成有 系統的概念。

實施之步驟依序為:

一、蒐集國內對人體骨骼肌肉調理服務運用情形及國內專業證照

管理制度等相關研究及文獻資料。

二、蒐集日本、美國及中國大陸等國家對於從事人體骨骼肌肉調

理服務管理規範或制度。

三、藉由前二者所得資料作為基礎,經由相關管理法規交叉分析,

從國內專業人員證照制度及相關業務管理機制層面,提出適 合國內從事人體骨骼肌肉調理行業管理及建議。

本研究文件資料來源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別:

ㄧ、發表於相關學術期刊之文獻:以人體骨骼肌肉、民俗療法、

替代療法、疼痛、按摩、推拿、專業證照管理等為關鍵字,搜 尋學術網站 google scholar、Airiti Library 華藝線上圖書 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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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相關出版品:醫師法解釋彙編、醫療法解釋彙編、政府 相關部門委託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三、國內法規資料:相關法學叢書及專業人員管理相關法律及政 府相關部會組織法等,搜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四、國內相關論文研究:以按摩、推拿、專業證照為關鍵字,搜 尋台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五、實際觀察記錄:經建會、勞委會、經濟部、消保會、立法院、

監察院及考選部等政府相關部會會議紀錄與公文,傳統整復推 拿相關民間團體之陳情文件及政府回應之公文及新聞稿等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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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內外現行管理制度

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為國內專業證照制度管理情形;第二節為國 內執行人體骨骼肌肉服務之管理法規沿革;第三節為對各國從事人體 骨骼肌肉服務管理法規之整理;第四節為教育訓練模式,各節次內容 分述如下:

第一節 國內專業證照制度管理情形

專業證照係指對某一職業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的一種認定,不但認 定證照持有者具有從事某特定工作所需的技術能力或專業知能,甚至 可作為某特定工作執業的憑藉。其形成的原因,通常藉此冀由從業人 員證照制度之建立,以提高從業人員之素質,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司法院釋字第 655 號解釋案,有關專業證照管制,依林子儀大法 官見解可分三類型:(1)登記制(registration):要求從事某種職業者,

必須向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取得證照,始得執業,目的在於掌握從業 人員之資料,便於日後追蹤管理,例如計程車司機駕駛執照。(2)公 證制(certification):要求從事某種職業者,必須通過較嚴格之資格考 覈,給予合格者一定之名稱及專業能力賦予認證效力,但並未排除其 他未獲認證之人從事該類業務,而交由社會大眾依其需求自由決定是 否延請已獲認證者為其處理事務,例如會計師。(3)執照制(licensure):

要求從事某種職業者,必須通過嚴格檢測合格,經政府核發執照始得 執業,未取得執照者不得執行該項業務,例如醫師、律師。

(35)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86 條規定:「左列資格左列資格,應經考試 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執業資格。」前揭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意涵,為具備經由現 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試或技能,而其所從事之業務,

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者而言。(1998 年 5 月 8 日司法院大法官第 453 號解釋)

依現行法制規定,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執照取得,必 須先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考試錄取人員得依法律規定自行 登錄後掛牌獨立執行業務或受聘受僱執行業務。另依據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考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依法 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人員。

基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本質,並因應專技人員證照考試屬性,

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352 號、第 453 號、第 655 號、

第 682 號解釋意旨,專技人員之認定應符合下列 5 要件:(1)具備經 由學校正規教育及實務訓練之長期累積培養過程,獲得並能系統化保 存及傳承之特殊學識或技能。(2)所從事業務或提供服務有外部成本 效益,並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直接重 要密切關係。(3)執行業務具自主性、自律性、獨立性及專屬不可替 代性,強調親力親為,並對其服務親負責任。(4)具執業資格者對他 人具有排他性與壟斷性。(5)紛爭責任鑑定具專業性與困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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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內執行人體骨骼肌肉服務之管理法規沿革

醫師法於民國 32 年 9 月 22 日國民政府(32)渝文字第 599 號訓令制 定公布,56 年 6 月 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43 條,增訂不具醫師資格,

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規定,施行日期則授權行政院訂定;行政院 於 64 年 5 月 24 日令發布同年 9 月 11 日施行,惟該等規定於 64 年 9 月施行之際,國內領有醫師證書,具有合法醫師資格者(包括西醫師 及中醫師)約 000 人,基於當時社會醫療環境背景及為兼顧當時從事 國術損傷接骨人員之工作權益,政府乃研擬採取行政措施予以解決,

爰行政院衛生署於 64 年 9 月 9 日訂定「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 將 56 年 6 月 2 日以前取得臺灣省國術會會員證經查證屬實者,得自本 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登記,並請領國術損傷接 骨技術員登記證,以納入登記管理;並依其原來工作性質,明定其業 務範圍係「依中醫師指示從事國術損傷接骨整復」,作為過渡時期之救 濟措施,於當時受理登記期限截止後,即不再受理登記,當時該署核 發之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計 4,384 張。(行政院衛生署 87 年 2 月 4 日衛署醫字第 86068955 號函)該「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

條文如下:

第一條:為管理現有從業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 (以下簡稱接骨技術員) 之管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接骨技術員,係指依中醫師指示從事國術損 傷接骨整復之人員。

第四條:凡領有縣 (市) 衛生院 (局) 接骨執照或於民國五十六

(37)

年六月二日前取得臺灣省國術會會員證經查證屬實者,

均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登記,並請領 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

第五條:前條之登記,以自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者為 限,逾期概不受理。

第六條:接骨技術員應持憑登記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繳驗申請發給從業執照。

第七條:接骨技術員死亡時,應於十日內由其最近親屬向所在地 衛生主管機關報告,並繳銷從業執照及登記證。

第八條:接骨技術員不得施行注射或交付內服藥品。

第九條:接骨技術員違反前條之規定者,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 規定處罰,並撤銷其登記。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另配合醫療法於 93 年 4 月 2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83211 號令全文修正,該條文第 120 條授予本法修正前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 發之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者繼續有效,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行政院衛生署乃於 94 年 11 月 24 日廢止上揭「國術損傷接 骨技術員管理辦法」,並於同年月日以衛署醫字第 0940219028 號令 訂定發布「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全文 8 條,條文如下:

第一條:【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醫療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定義】

本辦法所稱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係指民國 64 年 9 月 9 日 發布之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領有中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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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發給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之人員。

第三條:【執行業務應依中醫師指示】

接骨技術員執行國術損傷接骨整復業務,應依中醫師之指 示為之。

第四條:【從業執照之申請】

接骨技術員應持憑登記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發給從業執照。

第五條:【歇業或停業之報請備查】

接骨技術 請書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從業執照機關備查。

接骨技術員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送 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從業執照。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從業執照。

接骨技術員死亡者,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註 銷其從業執照及登記證。

第六條:【法第不得執行之行為】

接骨技術員不得施行注射或交付內服藥品。

第七條:【從業登記證之廢止】

接骨技術員違反前條之規定者,依醫師法第 28 條規定處罰,

並廢止其登記證。

第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至於行政院衛生署於 82 年 11 月 19 日衛署醫字第 82075656 號公

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其相關事項」,所稱不列入醫療管理,即

(39)

開放由業者自行執行,並不需再由本署核發任何證明文件,業者均可 自行執行,惟如逾越該公告範圍,仍應受醫師法之約束。公告內容雖 包括「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方法,對運動跌 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惟該公告係為兼顧當時狀況,避免該等情 況動輒受醫師法第 28 條所定徒刑處罰所為之權宜規定,但仍禁止其為 醫療廣告,以避免誤導民眾;因此,基於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其 行為之登記或廣告,仍受醫療法之禁止及限制,行政院衛生署乃發文 至經濟部,建議不宜作為商業登記範疇,否則易使民眾誤認為經政府 合法登記之另一種醫療行業(行政院衛生署 84 年 4 月 12 日衛署醫字 第 84011387 號函)。該公告事項如下:

一、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如左:

(一)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方法或使用 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對運動跌打 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

(二)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 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 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 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

二、前項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醫療法第 五十九條規定,不得為醫療廣告。

上揭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其中「按摩」乙詞,易與「身

心障礙者保護法」(現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稱之「按摩」混淆,

爰行政院衛生署將「按摩」項目刪除(行政院衛生署 86 年 9 月 9 日衛 署醫字第 86048995 號函)。

(40)

又前揭行政院衛生署於 82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

為及其相關事項,當時固有其特殊之背景,但是隨著時代不斷進步,

以及民眾實際需求和認知之差異,經該署檢討後,業於 99 年 3 月 15 日以衛署醫字第 0990200635 號公告停止上開規定適用,並且在同日以 衛署醫字第 0990200636 號令發布「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

內容如下:

一、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推拿、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

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等方式,或使用民間 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 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二、前項行為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八十四條、第 八十七條等有關規定處分。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於 99 年 3 月 31 日召開第 155 次委員 會議討論,決議略以:「一、推拿屬於中醫醫療行為,乃依據中醫經絡 理論,經辨證論治後,在體表特定穴位施以各種手法或配合某些肢體 活動,其力量深入筋骨關節,以恢復或改善身體機能的醫療方法,可 以治療內、外、婦、兒及骨傷科等疾病。二、所稱「民俗調理推拿」

乙詞,易與「中醫推拿」混淆,建議改為「按摩」或「民俗調理按摩」…」

等語。基於「推拿」係屬醫療行為,其力量深入筋骨關節,操作不當,

易引起骨骼神經的傷害,非醫事人員不得執行「推拿」行為,爰行政 院衛生署於 99 年 4 月 15 日以衛署醫字第 0990207052 號令修正「推拿 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名稱並修正為「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 項」,同時刪除民俗調理行為之「推拿」。

(41)

衛生署於 101 年 4 月 11 日召開「研商民俗調理(推拿)從業人 員執業相關問題」會議,經決議將「推拿」區分為二:一為「中醫傷 科推拿」,指以治療疾病、矯正殘缺為目的,經過診察程序,由中醫師 於醫療機構所執行之推拿。這部分應屬於醫療行為,限中醫師始得為 之。二為「傳統整復推拿」,指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不經診 察程序,由其他人於醫療機構外所執行之推拿。這部分不屬於醫療行 為,非中醫師亦得為之,依法不得申報健保醫療費用,且亦不得宣稱 具有醫療效能。

另基於消費者權益保障,以及政府施政一體精神,衛生署於 101 年 4 月 26 日,邀集傳統整復推拿業者代表、中醫師公會等 24 個相關團體、

5 個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共同開會研商「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管 理相關事宜」會議,秉持「中醫醫療品質應予提升」、「消費大眾權益 應予保障」、「從業人員生計應予兼顧」三大原則,就此問題通盤討論,

經與會之代表充分溝通結果,彼此達成共識,並以鼓掌方式,無異議 通過衛生署所擬「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管理要點」,該要點除對於從 業人員予以正名之外,並且明確要求該等人員執業必須遵守「八不二 要」原則;隨後即將前開要點予以正式核定,於 101 年 4 月 30 日以衛 署醫字第 1010208540 號函發布,同時亦發文至各縣市衛生局,要求其 務必對所轄設有傳統整復人員執行業務相關處所,加強辦理業務稽查,

對與醫療機構設置在同一地址者,尤應將之列為業務稽查重點,如發 現有違反醫療法、醫師法、物理治療師法、藥事法、藥師法、全民健 康保險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令之規定者,應依各該法令處辦(附 錄六)。另,並旋即於 101 年 5 月 29 日以衛署醫字第 1010206672 號令 修正發布「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一、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

(42)

為目的,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傳統整復推拿、按摩、指壓、刮痧、腳 底按摩、拔罐等方式,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 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二、前項行為如以 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等有關規定處 分。」至此,民俗調理之傳統整復推拿從業人員納入衛生署業務管理 範疇,惟民俗調理中之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拔罐等項行為,

各該從業人員管理,尚無明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43)

第三節 各國從事人體骨骼肌肉服務管理法規之整理

壹、美國

一、美國聯邦立法中設有專業人員之定義,各州立法則分別界定 各種不同專業人員,尚無統一性或原則性之規範。依美國聯邦 勞工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第152條第12款之 規定,專業人員定義如下:

(一)任何從事具有下列特性工作人員:

(1)主要工作內容具智慧性、富變化性,與例行性勞心、

機械性或物理性之工作有別。

(2)於工作執行上,涉及行使裁量及判斷。

(3)工作成果於特定期間內無法標準化。

(4)事前需經專業指導訓練或於高等機構或醫院研習,

有別於一般學術性教育或學徒制之訓練。

(二)任何受僱人:

(1)已完成前項第4款專業指導及研習。

(2)於專業人員之監督下從事與養成第1項專業人員相 關之工作。

美國有關專業人員之規範,並未於聯邦立法中類似我國有各 項專門職業人員法律,作為管理及資格取得之依據,惟由於專業 人員之定位,關係勞雇關係之團體協約及最低工時等工作條件之 適用,因此,美國雖然於勞工關係法中設有專業人員之定義,惟 在個案適用上,仍需由美國勞工部就個案為認定,甚或聯邦法院

(44)

予以判定。是以,美國聯邦法制對於專業人員之管理,並無統一,

且專業人員之認定每因個案有所不同,範圍亦不明確,其認定標 準及目的亦與專業人員管理法制無關。於專業人員管理法制之比 較,仍需以各州立法為準。(郭介恆,美國專門職業人員法制初 探,行政院97年度法制研討會)

二、CAM證照種類:東方醫學師、針灸師、中藥師、亞洲身體療 法師、按摩師。傳統醫學在台灣為中醫, 許多歐美國家將 中醫歸類於輔助與另類醫療 Complementary andAlternative Medicine, CAM )(陳孟勤,2009)

三、教育:正規教育種類包含東方醫學、針灸、中藥、按摩、骨 療法( Osteopathy )、脊髓按摩療法( Chiropractics )。教育主管 機構方面,美國為中醫藥教育為東方針灸委員會( ACAOM),

在加州為加州針灸委員會(Califomia Acupuncture Board),

美國按摩教育為按摩療法評鑑委員會(COMTA)。

四、認證機構在美國是民間組織。聯邦頒布法案「JOB TRAINING PARTNERSHIP ACT」(JTPA;1983),州政府配合計畫與 執行,民間自定訓練計畫之執行;部分訓練執行單位自設證照 標準,聯邦對「JOB TRAINING PARTNERSHIP ACT」或職 業與應用科技計畫要求證照標準,主要由各行業工會負責(鍾 聿琳,2008)

五、特色:為結合教育與訓練系統,提供最自由且多元的出路與 訓練,但缺乏證照統一與效用,為一「寄訓練於教育」的訓練

(45)

系統,執掌與運作歸類如下:美國職業證照對照表(表4-3-1)

(鍾聿琳,2008)

(46)

4-3-1:美國職業證照對照表

(47)

貳、日本

一、日本規範推拿師的相關法律為「按摩推拿指壓師、針師、灸 師等相關法律」,為醫師以外者,欲操按摩、推拿或是指壓、

針或灸業者,需個別取得按摩推拿指壓師許可、針師或灸師許 可。即取得「按摩推拿指壓師」資格,須經考試獲得執照的職 業。

二、教育:須進入文部科學省或厚生勞動省認定之教育機構進行 專門技能的學習至少 3 年以上。學校分為兩種,一種為以視力 健康者為對象的大學及私立專門學校,另一種為視覺障礙者為 對象的短期大學、公立盲人學校及視障者中心,前者以私立專 門學校佔多數,後者則以公立盲人學校及視障者中心佔多數。

修習的內容分為基礎課程、專業基礎課課及專業課程等三種類 別,其課程如下表所示。(章美英,2011)

表 4-3-2: 按摩推拿指壓師教育內容

教育內容 修習學分數

基礎課程 科學思考的基礎 14 人類與生活

專業基礎課程 人體的構造與機能 13 疾病的形成、預防與康復 12 保健醫療福利與按摩推拿指壓理

2

專門課程 基礎按摩推拿 6

(48)

指壓學

臨床按摩推拿 8

指壓學

社會按摩推拿 2

指壓學

實習(包含臨床實習) 10

總合領域 10

總計學分數 77

三、考試:在日本,按摩推拿指壓師、針師及灸師的考試為國家

考試,並且是同時進行的,稱為「按摩推拿指壓師、針師、灸 師之考試」,由厚生省指定隸屬其下之「財團法人東洋療法研 修試驗財團(http://www15.ocn.ne.jp/~ahaki/index.html)」執行 考試相關事宜。考生可以自行決定接受何種資格之考試,亦可 同時應考兩種或三種資格,同時應考三種資格且通過者稱為

「三師」。1992 年舉行首次考試,此後每年舉行一次,最近的 一次為 2008 年 2 月 23 日,至 2007 年已舉辦有 16 年之久。考 試地點在全國的都道府縣共設有 50 處。考生須具備大學入學 之基本資格,並在文部科學省或厚生勞動省所認定之教育機構 學習專門的知識與技能三年以上。考試的方式為筆試,不進行 實際操作考試,視障者可提出特殊考試方式申請,包含大加文 字或點字試卷、錄音帶、照明等輔助器具的申請。考試的科目 有醫學概論(醫學史除外)、衛生學、公眾衛生學、相關法規、

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概論、臨床醫學總論、臨床醫學各論、

復健醫學、東洋醫學概論、經絡經穴概論、按摩推拿指壓理論

數據

表 4-4-1:國內醫學院中醫學系(含 學士後中醫學系 )傷科相關課程  學校  學系  科目  學分  中國醫藥大學  中醫學系  解剖學/解剖學實習  3/2  生理學/生理學實習  4/1  中醫傷科學(含臨床技能) 3  中醫傷科學實習(含中醫 外科學實習)  8  學士後中醫學系 解剖學/解剖學實習  3/2  生理學/生理學實習  4/1  中醫傷科學(含臨床技能) 3  中醫傷科學實習  -  長庚大學  中醫學系  解剖學/解剖學實習  3/4  生理學/生理學實習  3/1  中醫傷科學
表 4-4-3:中華民國傳統整復推拿師職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開設之傳統 整復推拿訓練班之課程與時數  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在職訓練 班  時數  傳統整復專業班  時數  認識骨骼、肌肉、神經系統  12  經筋實務-概述與手法練習  16  基本手法  12  醫學影像判讀  8  頭部  12  調整關節的整復手法  16  肩背上肢  12  民俗療法應用  16  胸腰髖  12  骨傷脫臼整復  16  膝踝下肢  16  職業傷害與手法禁忌  16  指壓學  4  耳穴保建  4  刮痧學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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