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著中、西醫療及非主流之民俗調理之多元求醫方式,一直是 台灣地區大部分民眾就醫的主流型態。至於何謂民俗調理之定義,從 字義上而言,應係相對性的指標,是指主體或主流、共識或規範以外,
不屬於具政治優勢之療癒資源,其態樣、執行方式與其所伴隨之理論 與信念,而為非特定人於特定情況下,不斷重複使用。
台灣地區有關民俗調理種類眾多,依行政院衛生署於 82 年 11 月 19 日衛署醫字第 82075656 號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其相關事 項」(俗稱民俗療法)略以:「一、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如左:(一)
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方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 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二)
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
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 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 之處置行為。」主要仍以肌肉骨骼及心靈層次之健康需求服務為主。
以生物醫學為主的西方醫學是現今健康照護之主流,但在當今西方醫 學無法滿足各類病人的需求時,民眾對於疾病的態度也由消極治療的 觀念,逐漸轉變為積極的養生保健。
至於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之管理,原由內政部轉由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為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後,雖訂有執業人員資格限制、業務輔導、
專業證照管理等相關法律規定,惟司法院大法官於 97 年 10 月 31 日作 成之釋字第 649 號解釋,略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第 1 項: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 業選擇自由之限制,實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牴觸憲法第 7 條 平等權、第 15 條工作權之保障。對於前揭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 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此解釋函之發布,造成視障團體極大 的震撼,咸認此舉是對視障者工作權和生存權的重大威脅。但隨著時 代變遷及社會之進步,視障者知識能力日漸提升,得選擇之職業種類 日益增加,釋憲理由書認為「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手段」與「視 障者工作權之維護」目的間缺乏實質關聯,即目前視覺障礙者職業保 留之差別待遇,並無助於視障者工作權之維護。爰視障團體轉向行政 院陳情,針對理療按摩具有療效,要求衛生署成立視障理療按摩師類 別之醫事人員,以要求醫院依法任用視障理療按摩師,以保障工作權。
醫療業務之核心工作,如診斷、開立處方、手術及施予麻醉,需 由醫師親自為之外,其他醫療工作則由相關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 法律規定,依醫師指示或醫囑為之;惟目前國內醫事人員養成教育,
主要以西方醫學為主,尚無針對輔助中醫傷科推拿醫療行為者,成立 相關醫事人員類別。自從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中醫傷科推拿之醫療費用 後,部分中醫診所聘用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於中醫師診治病人後,
認需施行推拿者,經中醫師執行按法、揉法、擦法、抖法等推拿手法 後,其後續推拿手法,由該類人員執行之(附錄一),除造成醫療資源 之浪費外,並影響民眾就醫服務品質及健康安全。
基於上述有關從事按摩及中醫推拿資格之重新定位,惟坊間民俗 調理業者所從事之人體骨骼肌肉徒手操作及調理行為(例如民俗推拿、
按摩等),涉及人體健康及安全之服務,其風險性與現行醫事人員之中 醫師、物理治療師(生)提供之徒手療法之醫療服務有何差異?依國
內現行醫事人員專業管理制度,該類執業人員之資格及業務管理強度 為何?是否有另設置該類醫事人員類別之必要?如無,又按摩養生調 理服務從業人員之資格,從法制面上應如何管理,以避免影響國人健 康及該健康休閒養生之產業發展?
對於今日各行各業人員服務品質之要求,各種職業均有朝向專業 化之趨勢。在各種職業專業程度不斷之深化下,證照管制形同為特定 職業資格預先樹立規範,亦為政府對於維護社會秩序及人民生命安全 之管制手段。政府如對證照訂定規範,會對人民職業自由造成限制,
證照規範越嚴格,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就越大,這是一種社會成本;
反之證照規範越鬆,其對人民職業自由的尊重就越充分,但是從業人 員之素質就越參差不齊,從而引起糾紛之可能性也會增加,也是另一 種社會成本。
對於社會變遷下所蘊生之新興行業,其與傳統既存的專技人員之 職業形象與社會角色有何不同?又其執業內容該如何界定,並與既存 之專門職業妥適區隔?在憲法保障開放社會之發展的意旨下,基於國 內對專業證照乃採分級管制制度,是以,如將國內坊間人體骨骼肌肉 調理從業人員(如按摩、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另以成立新的醫事人員 類別管理,對於目前該從業人員之就業權益影響甚大,須審慎考量。
又醫療工作係由醫療團隊合作完成,目前國內醫療體系各類醫事人員 專業制度之建立,已臻健全,十四類醫事人員依其法定業務範疇執行 醫療業務,如再新增醫事人員類別,是否與現行之醫事人員業務重疊,
而有疊床架屋之虞,亦應考量。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藉由他國相關或 類似職業管理之經驗,提供本國對該類從業人員管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