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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現行法律制度與管理修正方向之探討

第一節 證照制度層面

所謂證照,係指執業者擁有政府或民間團體所辦理的測驗合格證 明,在我國政府部門所舉辦者,包括考選部辦理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國家考試,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職業訓練法所辦理的技能檢定;

我國現行證照制度,係採「證」與「照」分別管理之機制。技術士技 能檢定係在評量應檢人之技能是否達到該職類之技能標準,乃是技術 能力之證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執業證照之取得,必須先通過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考試錄取人員執業登錄後,始得獨立執行業 務或受聘僱執行業務,其專業證照不僅是專業標記,其執業範圍亦受 到法律保障。經查,各國專業人員證照管理模式,涉及該國文化背景、

教育體制、考試內容、社會經濟及相關法制規範,證照分類及效力不 盡相同,尚無法類推適用於我國。

又醫療業務攸關人民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故以醫療業務為職業 者,應具備相關之專業知識與經驗,始能勝任,其應經考試院依法考 選銓定,始能取得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尤為憲法第 86 條 第 2 款明文規定。即係採取最嚴謹之執照制(licensure)管理,必須通 過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醫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始得依各該醫事 專門職業法律之規定執行業務,未取得前揭資格者不得擅自執行該項

業務,違者依該法律論處。目前國內 14 類醫事人員中,涉及提供人體 骨骼肌肉處置或相關醫療輔助行為之醫事人員類別,則有醫師(含中 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護理人員。依 93 年 4 月 28 日修正 公布之醫療法第 58 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

爰此,關於醫療機構不得任用未具前揭醫事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人 體肌肉骨骼肌之醫療行為。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前曾於 99 年 8 月 12 日,邀集行政院衛 生署、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相 關之專家學者開會,針對民俗調理業者之關理,召開研商會議,會議 結論略以:「一、民俗調理類型繁多,各自有其特色,目前尚無法整合 為一種行業。二、本案經斟酌目前之現況,方案一『建立並落實經濟 部、衛生署及勞委會之權責分工』似較為可行。…如有必要,得考量 建立相關證照制度。……」因此,民俗調理從業人員所涉及之服務內 容,應依照其從業人員所提供之服務本質(例如涉及身體紓壓服務、

宗教、武術運動範疇等等),分別由各該之主管機關加以管理。如有品 質認定之需,得由相關民間團體藉由自主、自律方式辦理相關之訓練 及認證,以促進其產業發展;倘該民俗技能已經發展成熟,到一定程 度,再進一步考量是否建立相關證照制度,如此,不但比較切合實際,

而且比較具有實益。

爰此,依現行國內專門職業分類管理層面及法制層面上,應將 疾病治療為目的之醫療服務行業與調理保健為目的之健康休閒養生行 業分流管理,相關專業人士證照亦應配合區分;至於中醫診所之傷科 推拿輔助人員執行之業務,與坊間從事人體骨骼肌肉之傳統整復人員 有何不同?如有成立「推拿師」之醫事人員類別,其業務範疇應具有

排他性,且與其他醫事人員業務範疇不應高度重疊,始具實益。即傳 統整復推拿證照應納入技能檢定職類;至於中醫推拿輔助醫事人員規 劃,則應先區分與坊間從事人體骨骼肌肉調理服務人員業務項目之差 異,確認與現行其他醫事人員法定業務有無高度重疊,或從現行醫事 人員類別加以訓練等;若認有成立中醫傷科輔助人員為醫事人員之必 要時,則應由醫學院校新增相關醫事科系培育,再據以列入醫事人員 正規學制,及立法規範相關考試資格、領證、執業等事項,即其證照 仍應依循現有各類醫事人員建立專業制度,經由正規醫學養成教育培 養,並通過本國之國家證照考試產生為宜。以維護國人就醫安全及醫 療品質,並進而促進休閒養生產業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