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人類壽命的延長,及隨著各種慢性病,例如糖尿病、心 血管疾病後遺症、慢性腎病、癌症等增加,及因工作職場導致之肌肉 骨骼傷害、疲勞症狀等非典型不適狀況情形增加。基於生物醫學係屬 高度專業知識,未受有相當程度之醫學教育或醫療專業訓練者無法探 窺全貌。當民眾自身感覺到有些疼痛、不舒暢或其他機能失調跡象時,
會自我評價這些症狀,並對這些症狀做出反應。(Mechanic &
Volkhart,1961:52)而民眾對該不舒服感覺(Illness)反應之方式,會受 到社會階層、信念、民族和文化等差異諸因素的強烈影響。隨著大眾 傳播的普及與行銷機制之發展,民眾對健康養生及求醫行為之改變,
主流西醫療法已無法滿足民眾健康之需求,而非主流醫療之民俗或替 代療法,則隨時空背景之轉換,演變成各種型式服務民眾,其中又以 人體骨骼肌肉調理服務,最為台灣民眾所接受及普遍使用,且中外皆 然。
目前國內從事人體骨骼肌肉調理人員,例如坊間從事民俗調理之
按摩、刮痧、拔罐、傳統整復推拿等從業人員,其提供人體健康服務 之角色定位不明,且該類從業人員操作手法及技巧,亦尚未訂定標準 操作模式,全憑施作者認知及經驗判斷,對於施予人體後之相關變化,
或對人體疾病所造成之影響,是否涉及醫療,尚缺乏科學性之驗證和 系統性之整合。
我國現行職業執照授證體系紛雜多元,證照種類及發證單位眾多,
主要發照方式,依授權單位可區分為四種,分別由考試院、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各項法令規定辦理,以及民間團 體依市場需求自行辦理。惟現行國內對於傳統民俗之人體骨骼肌肉調 理從業人員資格並無限制,業者可自行執行,即從業人員品質良莠不 齊,專業服務品質無法確認,造成民眾消費選擇之障礙;且該業者因 服務內容涉及人體健康及安全,惟該行業目前因尚無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訂定該行業相關管理規範及執業管理,爰常見業者自行開業提 供服務時,誇大療效或涉及執行醫事人員法定業務,導致民眾因而延 誤治療時機或因此造成傷害;部分中醫醫療機構聘用該類人員從事中 醫傷科助理業務,協助中醫師從事傷科推拿後續輔助醫療行為,甚或 進一步申請健保醫療費用等情事,衍生出許多醫療倫理、安全、醫療 體系及醫療資源分配不當等方面問題,導致該人員專業角色定位及後 續執業管理,迭有爭議。
基於以上體認,乃深感現行從事人體骨骼肌肉調理人員管理,有 必要經由深入相關證照管理法規與現行從業人員服務模式及職能分析,
與醫事人員業務範疇比較,尋求適當之證照及管理模式,爰決定以「人 體骨骼肌肉調理從業人員證照管理之探討」為題,加以研究。
貳、研究目的
關於人體骨骼肌肉調理服務定位及管理,涉及國人身體健康及安 全。行政院衛生署歷年公告之民俗調理之管理內容,只定義民俗調理 之項目,只要從業人員不涉及醫療行為、宣稱醫療效果或以醫療廣告 模式招攬生意,原則上不會列入衛生業務稽查重點。目前有關該類從 業人員之執業場所,分屬於坊間自行開設或受聘受僱之國術館、養生 館、美容護膚沙龍店、按摩小站、按摩理療館,或受聘僱於中醫醫療 院所擔任助理人員(行政院衛生署 88 年 11 月 29 日衛署醫字第 88072920 號函,附錄一)。按「職能」係指工作中所需之知識、能力、技術及價 值觀等,即從事某項工作所應具備之內涵與能力。目前除行政院勞工 委員針對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訂有相關資格及管理 辦法外(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附錄二),一般從事人體骨骼肌肉調理服務人員並無資格之限制,民眾 自行摸索或參加坊間業者自行開設之相關訓練講習內容,亦無一致之 審核標準。
為期因應產經環境變遷,「職業證照」已為衡量專業能力之重要標 準。對於新興行業從業人員資格之管理,政府應考量職業種類之差異,
而採取權能相符之證照管理機制。本研究之目的,即在於探討從事人 體骨骼肌肉調理服務人員執業管理問題,從民眾需求觀點、從業人員 之知能、及比較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地區人體骨骼肌肉調理從業人 員相關管理情形,並其執業內容涉及醫療專業或衛生需求所致之危險 程度,提供政府規劃有效之職業證照管理策略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