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短期精神分析個別治療:本研究的短期精神分析個別治療是有時間限制 (time-limited)的治療,其架構主要參考 Mann(1973)、Mann 與 Goldman(2004)
、Strupp 與 Binder(1984)的概念,原則上包括評估期談話 1-4 次、治療期談話 12 次(少數病人會超過 12 次)、追蹤期談話 1-2 次,治療總次數大致在 20 次以內。引導談話的主要治療理論基礎為精神分析理論。
2. 完成治療:完成評估期談話並在治療期中約定最少 12 次以上的談話,同時有 出席治療期約定的最後一次談話。
3. 中輟治療:約定治療期次數少於 12 次,或者未出席治療期的最後一次談話。
4. 提早告知:病人在提早結束治療關係之前,提早告知治療師不想繼續治療關 係。
5. 不告而別:病人在提早結束治療關係之前,從未向治療師表示想結束治療,
而是自行採取行動不出席(無故缺席或者取消)原本已約定的談話,沒有再 另外約定後續的治療時段或者從此未再參與已約定的談話。
6. 人口學特性:包括性別、教育程度,接受治療當時的年齡、婚姻狀態、家庭 狀態、職業等級、就業狀況共 7 個變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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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臨床特性:包括是否同時接受藥物治療、精神科診斷、過去精神科住院經驗、
過去有無接受心理治療或諮商經驗、從醫師轉介到第一次評估期談話之間的 等候時間共 5 個變項。
8. 出席狀況:包括準時出席、遲到、取消談話、無故缺席、更改時間、提早離 開談話、拖延離開談話、在約定時間之外的額外接觸,評估期應出席治療次 數、治療期應出席治療次數、整體治療過程應出席治療次數,評估期實際出 席治療次數、治療期實際出席治療次數、整體治療過程應出席治療次數共 14 個出席變項。
9. 心理動力特性:包括精神內在的「衝突」、外顯的「人際關係」、精神內在 的「防衛結構」、「精神結構」以及精神內在的問題應對態度等變項。
10. 性別:出生時的生物性別為男性或女性。
11. 教育程度:包括未受教育、小學、初中、高中職、專科(二專或五專)、大 專(大學或三專)、研究所以上以及不詳。肄業與畢業均編碼為同一教育程 度。在資料分析時,為符合統計方法的要求,避免項目過細,將國中(含)
以下教育程度合併為低教育程度,高中職重新定義為中教育程度,專科(含)
以上合併為高教育程度組。
12. 年齡:接受心理治療當時的實足年齡。
13. 婚姻狀態:接受心理治療當時的婚姻狀態,包括未婚、已婚、同居、離婚、
分居、鰥寡以及不詳。在資料分析時,為符合統計方法的要求,避免項目過 細,將已婚與同居合併為一組,離婚、分居與鰥寡合併為一組。
14. 家庭狀態:接受心理治療當時的家庭狀態,包括無子女、有未滿 12 歲子女、
至少有一名 12 歲以上子女以及不詳。
15. 職業等級:根據接受心理治療當時的的職業分級,職業等級隱含著職業聲望 與社經地位的意義,本研究根據黃毅志(2008)的意見將之分為五個等級,家 庭主婦歸入第 5 等級,另外加上難以分類的學生歸為第 6 等級。在資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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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為符合統計方法的要求,避免項目過細,將第 1, 2 類合併為高職業等級,
第 3, 4 類合併為中職業等級,第 5, 6 類合併為低職業等級。
16. 就業狀況:接受心理治療當時的就業狀況,包括就業中、家庭主婦、學生、
失業、從未就業、服役、退休或不詳。若在心理治療期間工作不穩定,則以 做最久的工作為根據。在資料分析時,為符合統計方法的要求,避免項目過 細,將就業中以外的其他四種就業狀況合併為一組(非就業中)。
17. 藥物治療:接受心理治療當時有無合併藥物治療。
18. 精神科診斷:根據 DSM 診斷系統與醫療病歷中的診斷碼,初步分為精神分 裂症、情感性疾患、精神官能症、性與性別障礙、適應障礙、性格違常與其 他無法分類問題 7 大類。在資料分析時,為符合統計方法的要求,避免項目 過細,將最後面四類診斷合併為一組。
19. 過去精神科住院經驗:接受心理治療之前於該院或他院接受精神科急診或 急、慢性病房住院治療的經驗有無與次數,以該院醫療病歷中有記載的為 限。包括「有無急診經驗」、「急診次數」、「有住院經驗」、「住院次數」、
「過去急診住院總次數」等五個子項目。急診次數與住院次數分別計算,超 過 5 次以上則登錄為 5 次。過去急診住院總次數是急診與住院次數的合併。
20. 心理治療或諮商經驗:接受本次心理治療之前於該院或他院接受心理治療、
諮商或輔導的關係次數,包括團體與個別治療兩種型式,但精神科門診的談 話不算在內,以一段關係為計算單位,判斷根據以該院醫療病歷中有記載的 為限。
21. 等候時間:從門診精神科醫師轉介當天到第一次評估期談話之間的間隔日 數。
22. 準時出席:病人準時出席或遲到不超過五分鐘。
23. 遲到:病人遲到超過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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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取消談話:病人取消原來約定的談話,並且沒有另約替代談話時段的次數。
因為如果病人有另外約定新的時段,該新時段的出席狀況即取代了原本被取 消時段的出席狀況。
25. 無故缺席:病人缺席且未事前請假。
26. 更改時間:病人嘗試更改原本已約定治療時間的次數。是一種更改治療時間 的企圖,不管最後是否成功更改了治療時間,如果病人取消原有治療時間並 更改治療時間,則在兩個項目上都計分。
27. 提早離開談話:病人比約定結束時間提早超過五分鐘離開。
28. 拖延離開談話:病人比約定結束時間延遲超過五分鐘才離開。
29. 約定時間之外的額外接觸:病人於約定談話時間以外對心理治療師進行額外 的接觸,包括:電話詢問或留言詢問可在治療時段中談論的問題、再次確認 談話時間、或者在未約定時間中出現於治療師的辦公室。這些接觸不包括向 治療師請假、臨時要求更改時間或者告知結束治療之類必要、緊急的聯繫事 項,但如果是病人一再地確認同樣的事情,則屬於非必要的額外接觸。
30. 評估期:在進入正式的治療期之前,原則上會有 1 次到 4 次的評估期談話,
在該評估期中,治療師會與病人建立契約關係。在評估期進行的談話在本文 中通常描述為「評估期談話」。
31. 治療期:在評估期之後進入以四次為一個治療療程單元,原則上最多安排三 個療程共 12 次的治療期談話。在治療期進行的談話在本文中通常描述為「治 療期談話」。
32. 評估期應出席治療次數(以下簡稱評估期應出席次數)評估:在評估期病人 已約定好應該參與的治療次數,其次數為該階段準時出席、遲到、取消談話、
無故缺席次數的總和,其中準時出席與遲到的次數表示病人有出席的次數,
取消談話加無故缺席的次數表示病人缺席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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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治療期應出席治療次數(以下簡稱治療期應出席次數):在治療期病人已約 定好應該參與的治療次數,其次數為該階段準時出席、遲到、取消談話、無 故缺席次數的總和。其中準時出席與遲到的次數表示病人有出席的次數,取 消談話加無故缺席的次數表示病人缺席的次數。
34. 整體應出席治療次數(以下簡稱整體應出席次數):為評估期與治療期應出 席治療次數的總和。
35. 評估期實際出席治療次數(以下簡稱評估期實際次數):在評估期病人實際 參與的治療次數,其次數為該階段準時出席與遲到次數的總和。
36. 治療期實際出席治療次數(以下簡稱治療期實際次數):在治療期病人實際 參與的治療次數,其次數為該階段準時出席與遲到次數的總和。
37. 整體實際出席治療次數(以下簡稱整體實際次數):評估期與治療期病人實 際參與治療次數的總和,其次數為準時出席與遲到次數的總和。
以 上 第 9-19 個 名 詞 的 定 義 , 主 要 參 考 Beckham(1992) 、 Corning 與 Malofeev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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