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解釋
一、 身心障礙者
所謂的『身心障礙者』是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1997)第3條規定:「本法 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 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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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而依「身心障礙等級標準」障礙類別包括:視 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平衡機能障礙者、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肢體障礙者、智能障礙者、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顏面損傷者、植物人、失智 症者、自閉症者、慢性精神病患者、多重障礙者、頑性 (難治型) 癲癇症者、 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等16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者就業開 門網,2012)。
本研究所謂的身心障礙者乃指居住於臺東縣,領有我國身心障礙手冊,並 且障礙程度為輕度或中度者,目前工作於山山飯店、草草小籠包及小七便利商 店的3位身心障礙者。
二、穩定就業
依據勞委會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實施要領:「身心障礙者至競爭性就 業市場工作,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且符合相關勞動法規規定,工時及薪資依現 行法令規定辦理。」換句話說,要到到穩定就業的標準,必須要符合以下三項條 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2012):
第一項條件:身心障礙者每月薪資必須逹到最低工資,也就是新台幣18,880 元。
第二項條件:身心障礙者的工作職場必須是屬於一般性的競爭職場。
第三項條件:需逹穩定工作滿3個月以及在結案後追綜輔導3個月。
本研究所謂之穩定就業,乃指身心障礙者在一般性職場就業,每月薪資逹新 台幣18,880元,而且在職場上穩定就業2年或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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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業歷程
就業的歷程是指「個人」和「環境」兩大因素互動的寫照,其系統下的次因 素也是彼此互動著,這其間同時受到個人內、外在歷程因素的影響,同樣的情形 也會發生在個人和環境的因素而影響個人內、外在歷程因素。(邱滿艷、張千惠、
等2010)。本研究所指的歷程是身心障礙者由其求職及在職場中,個人與環境互 動經歷中的過程。此歷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工作歷程, 包括身心障 礙者如何得到工作機會、等待工作機會、通過面試等過程。而第二階段為職場適 應的歷程,即身心障礙者進入職場,與職場中的人事物契合的過程,中間也包含 了工作上的挫折與人際上的困境等。
本研究所指的就業歷程,乃根據3位身心障礙者在訪談中所回答的內容,包 括目前的工作現況、進入職場後的適應情形,在職場上所遭遇的問題及因應方式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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