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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限制與就業現況

在文檔中 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頁 40-5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身心障礙者就業限制與就業現況

一、 身心障礙者職業條件的限制

依據林千惠與徐享良(1996)整理各類殘障者由於身心障礙的限制相關文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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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在生理機能、溝通能力、智慧功能的反應水準,以及因應自然環境和工作情 境的行為表現上,各類障礙者間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Bragment & Cole (1984)所 列生理條件、環境條件、溝通技能、智慧技能、工作狀況等五項通用的職業條件

表 2-5:環境條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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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 Clark & Kolstoe,1995,pp271-274)

表 2-6:溝通技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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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 Clark & Kolstoe,1995,pp271-274) 「*」為主要障礙, ○」為次要障礙。

在各種障礙類別中,學習障礙及智能障礙者在認知、記憶、抽象等方面的理

表 2-8:工作情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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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 Clark & Kolstoe,1995,pp271-274) 用的職業條件上遭到限制(limitation)或遇到障礙(handicap)。Bragment& Cole 就把 六類殘障者在各通用職業條件中容易遇到的困難情形製成「殘障就業者通用職業 條件障礙表」,其中星號(*)為主要障礙,句號(○)為次要障礙,介紹各障礙類別 殘障者之就業能力或適任職業的參考(Clark & Kolstoe,1995)。可見不同障礙的身 心障礙者其就業條件的限制不盡相同,故輔導人員在輔導時,所需介入協助的方

表 2-9:身心障礙者就業潛能9

研究者自行整,資料來源:(美國學者 Brolin1982、林貴美 1987、伊藤佑時 1969、許天威,1994、

林千惠 1996、 林寶山 1985)

工作。自閉症患者在溝通、社會行為等方面有顯著的障礙,因此,就業能力受到 相當多的限制,且其個別間差異也極為懸殊,所以就業者為數不多。肢體障礙者 與重要器官失去者因為障礙部位及程度的不同,故各人所能從事的職業種類也不 盡相同,在考慮適合職種時,必須首先考慮當事人的個性條件,而因障礙所帶來 的限制反而顯得並不太重要。同樣地,顏面傷殘者的限制是來自於社會環境中對 美醜的感官與認知,完全與學習能力或工作能力無關。因此顏面傷殘者可以依自 己的興趣從事適合的工作,但要特別注意其社會適應及心理調適,如幕後的電台 播音員或事務性工作等是非常適合的職業類型。最後也是最困難的,多重障礙者 他們可能具有多種的缺陷或限制而影響就業能力。由於障礙部位不同,多重障礙 者的特徵極為參差不一,就工作表現來說,在各類障礙中,位居中等。此外,因 為學習障礙並不算是身心障礙類別,而本次研究對象為領有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故學習障礙並不在本研究的討論範圍內。

三、身心障礙者的就業類型

根據勞委會對身心障礙者就業類型的劃分,身心障礙者的就業類型分成:

(1)競爭性就業(competitive employment)、

(2)支持性就業(support employment)、

(3)庇護性就業(sheltered workshop)三類。

在不同的國家對於障礙者就業類型的分類也不盡相同。例如,歐洲是分為競 爭性與庇護性就業二種,而美國的概念則以支持性就業為核心,協助較支持性就 業少者為競爭性就業;協助較支持性就業更多者為庇護性就業(陶蕃瀛、李易駿,

2002)。而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對於能力功能尚未達到可進入 一般競爭性就業職場的身心障礙者,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之就業服務。

自民國 82 年起台灣開始推動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行政院勞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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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在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中明訂:應該滿足身心障礙者個別化及專業化的就業服 務,以協助其順利在社區中就業,俾提昇其生活品質與生命尊嚴。(勞委會,

2003a;勞委會,2003b)。其主要目的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並減少其就業過程 可能遇到的困難與阻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權利。以下對台灣目前身心障 礙者三種就業模式加以說明:

1. 一般性(競爭性)就業

一般性(競爭性)就業是指 15 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具工作能力與就業 意願,他們具有獨立工作的能力,不需要特別提供輔導員支持或協助,但卻需要 政府單位協助提供就業諮詢、工作媒合推介、工作適應與追縱輔導、或轉介服務 等,政府所提供的協助主要在於讓他們能順利在競爭市場就業。換句話說,進入 一般性職的身心障礙者,本身具有與一般人一樣的工作能力,在競爭性的就業職 場中工作,有獨立性的工作職務,所以僱主必須給付其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 薪資,以利其在競爭職場中發揮。也就是說,他們具有與一般人一樣或者是非常 接近的工作能力,並領有勞會基準法所規定的最低薪資,而且在就業過程中,不 需要太多資源的介入協助,卻能在競爭市場就業。

2. 支持性就業

支持性就業的對象是提指:有就業意願並具有工作能力,但暫時無法進入競 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而工作環境強調與一般非障礙者在融合的工作場合 一起工作。根據新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4 修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 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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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 業服務。由此可知,需要支持性就業服務的身心障礙者,雖具有工作能力,但仍 不足以獨立在一般競爭性市場就業,需由政府提供輔導員在旁協助支持,藉由就 業服務員專業的支持,如工作技巧訓練、環境適應、職務再設計、交通、社交、

健康與財物等,使其能獨立工作,並獲得全職或每週至少平均 20 小時以上有薪 給之工作,且薪資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使能獨立工作。從服務模式來看,支持性 就業的對象能力是較一般性就業者較為弱,換句話說,也是比較需要較多的大力 物力的協助。

3. 庇護性就業

根據新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4 修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 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 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的目 主要有 3 個,(1)提供就業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2)保障庇護性就 業之身心障礙者勞動權益;(3)結合政府及社會資源建構完善之庇護性就業機 制。所以這裡的對象是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而且有工作意願,但是工作能力不 足,而且必需經過職業輔導評量評估後適合就業,但主要以非融合式的工作環 境,安置於庇護工場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的經營方式主要包括五種方式:

勞務代工、受託製造、合作生產、自行產銷、物品銷售、其他具有經濟性、社會 性、文化性及環保性之生產或服務工作等。

對安置在養護機構中的極重度但有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而言,其工作主要 是交付適合其能力之單純性作業為主,即為庇護性或養護性之就業。整體而言,

從競爭性就業到支持性就業到庇護性就業,此三者係與身心障礙者進入職場的適 應與獨立能力有關,換言之,自庇護性就業轉為支持性就業,再轉至競爭性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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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過程可視為身心障礙者成功就業之歷程(黃志成等,2000;張勝成,1997。) 也就是說,適應能力佳且功能好的身心障礙者,無需過多的支持,可直接在一般 職場中就業,同時仍能獲取較高的薪資,相反地,就業能力不足的身心障礙者,

則適合支持性或庇護性職場接受訓練,同時能獲取到的薪資就會比較低。

四、身心障礙者求職管道

在求職的管道中,主要是透過親友介紹及自家經營為主,分別有 39.4%及 23.6%,排行第三的是應徵報紙或各類廣告,有 9.4%。而主動自我推薦的有 4.9%,

至於透過政府協助的則只有 4.8%及 4.1%,顯見政府在求職管道方面發揮的作用 相當有限。至於師長介紹、人力銀行、職業訓練機構介紹等再低於 4%。

五、身心障礙勞動人口現況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 2009 年 6 月辦理「身心障礙者勞動狀 況調查」,調查結果如圖 2-4,顯示臺灣地區 15 歲至 64 歲身心障礙者約 614,053 人,其中就業者 163,112 人,失業者 34,176 人,從身心障礙者勞動情形來看,身

圖 2-2 身心障礙者求職管道3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2009 年。檢索 102 年 12 月 15 日,

取自:http://www.moi.gov.tw/stat/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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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障礙者失業率達 17.3%,相對於同時期全國失業率約為 5.94%,可推論身心障 礙者的失業情形約為一般求職者的 3 倍。

在 15-64 歲的勞動人口中,不到 20 萬人是具有工作能力的。讓人擔心的是 在這不到 20 萬人中,卻只有 163,112 人有工作機會,可見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率及 勞動參與率是嚴重不足的,在低就業率的情況下,社會福利的支出更是一大的負 擔,換句話說,大約 40 萬人是完全沒有工作能力或是無法工作的非勞動人口,

也表示政府需要付出相當多的人力物力在照顧他們。

在民國 98 年底,身心障礙勞動力人口中,有 197,288 人是有工作能力的,沒 有工作的共有 34,176 人,就某種角度而言,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狀況,可反映出身 心障礙者融入社會的程度,以及對於社會經濟和心理層面是存在一定的意義。以 身心障礙等級而言,等級與就業比率是成反比的,也就是說身心障礙等級越重,

越難有工作的機會,這現象反應了一段眾的看法,但事實與身心障礙者的狀況是 有出入的。首先,就業意願並不等同於障礙程度,而且工作能力也不能很障礙等

圖 2-3 身心障礙者勞動人口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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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2009 年,檢察:102 年 12 月 5 日。

取自:

http://www.moi.gov.tw/stat/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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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劃上等號。根據台中伊甸福利基金會主任之經驗,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的表現 其實與障礙程度並無絻對的闗係,影響較大因素反而是因為身心障礙者本身特質 或環境互動等因素致使其能否在職場維持就業。

1. 身心障礙者就業現況與問題歸納

就業困擾是指影響個體成功就業的各項內在與外在困擾來源。各類障礙者在 生理與心理各方面的個別差異極大,因此其所面對的就業困擾與原因亦不盡相

就業困擾是指影響個體成功就業的各項內在與外在困擾來源。各類障礙者在 生理與心理各方面的個別差異極大,因此其所面對的就業困擾與原因亦不盡相

在文檔中 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頁 4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