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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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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名詞解釋

本研究使用之名詞,其詮釋與適用範圍說明如下:

一、 檔案典藏機構(Archival Repositories)

檔案館為專責永久典藏及管理檔案資源,並提供檔案應用服務之單 位(陳碧珠,2002)。因國內目前以「檔案館」為名之檔案典藏機構僅有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與臺灣史研究所,因此本研究將以「檔案典藏 機構」此名稱為主。本研究所指之國內七所主要檔案典藏機構,分別為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中央研 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檔案館、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 館、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

二、 檔案應用服務(Archival Public Services)

林巧敏(2012)在《檔案應用服務》一書,列出檔案應用服務的項目 包括:編製檔案查檢工具、提供申請檔案調閱、檔案利用教育、參考服 務、檔案展覽、檔案行銷推廣與研究出版。而根據我國《檔案法》及《檔 案管理名詞彙編》,我國的檔案應用項目主要為檔案之閱覽、抄錄、複 製(全國法規資料庫,2008;林巧敏,2012)。本研究所指之檔案應用服 務,主要為檔案典藏機構所提供之檔案閱覽申請、檔案開放政策、資訊 檢索和電子全文瀏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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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請 求 權 (the Right of Access to Government Information)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主要係指人民可要求政府機關公開或提供相 關行政資訊的權利,是被包含於資訊權之中的一種概念,並可透過請 願、訴訟等行政救濟方式主張權利;然而,若是涉及於法有據之限制公 開或保密項目,則可限制該權利之主張,包括具重大公共利益或私人權 益之資訊,如國家安全、資訊請求權等(湯德宗,2007)。

四、 個人資訊隱私(Information Privacy)

個人資訊隱私為廣義隱私權內涵之下的一個分支,指個人為保障其 私人資訊避免被不當取用,或是個人為保障其可自由處置其私人資訊,

而得主張的隱私權利;其中,可自由處置其私人資訊的權利又被稱為「資 訊自決權」,在此被包含於個人資訊隱私的積極意義之中(劉靜怡,

2006a)。個人資訊隱私保障的客體範圍可包括:個人資料、醫療資料、

犯罪資料等涉及個體識別之任何私人資訊(廖緯民,1996);本研究所探 討之個人隱私及涉及隱私資訊,主要為檔案內容中所含有之個人資料,

不包括使用者申請館藏檢索系統權限或入館登記所留下的資訊。

而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我國指稱之個人資 料則為「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

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 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2015);本研究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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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之個人資料,主要依照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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