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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三節 檔案使用者訪談結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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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檔案使用者訪談結果分析

一、受訪者背景陳述

本研究檔案使用者深度訪談亦採立意抽樣,因考慮到檔案使用者族群眾多、

且研究結果須能深入探討並反映出使用者對於國內檔案應用實務現況的觀感,本 研究擬定受訪人選至少須具備連續三年以上的檔案應用服務使用經驗,並以最常 使用檔案資源之歷史學者為主要受訪人選;另一方面,為增加檔案使用經驗的多 元性,本次訪談亦以個人經歷的差異作為基準,調整受訪者人選。實際執行訪談 後,檔案使用者身份之受訪者最終計有八位,結合訪談問題「受訪者背景」項之 第一、二題進行背景記錄,受訪者背景資訊請詳見本研究第三章第三節「訪談對 象說明」之表 3.2。

二、個人隱私保護法令

(一)檔案使用者對個人隱私保護法令的見解

檔案使用者對於個人隱私保護相關法令的了解,除了是來自於《個人資料保 護法中》關於個人資料的定義外,多是透過應用檔案的經驗建立對相關法令的認 知。在藉由應用檔案了解個人隱私保護法令的經驗中,使用者普遍認為機關對於 個資保護的實務標準不一,而容易產生混淆與困擾;此外,有受訪者認為機關之 檔案管理人員對於個資法僅有概括的認識、或是過於仰賴心證判斷,而使得個資 法容易變成機關用以推託申請案件的理由,並認為個資法在檔案應用實務上仍欠 缺相當程度的適用性。以下就受訪者對於個人隱私保護法令的見解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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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基於個資法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在學術研究的範圍下有什麼是可以被 允許的,他沒辦法跟你講這個所以他只會直接拒絕你,而且這個個人資料保 護法對於所謂的公家單位來講是一種方便法、只要把它搬出來就能不用理會 所有的一切。」(U6:29–33)

「這些保管檔案的行政人員,可能也不真正了解什麼是檔案法,他們保護自 己的方式,是主動的把保護的門檻提高,尤其是模糊地帶他們一定是提高,

以減少自己不必要的障礙或是衍生的困擾。」(U7:3–10)

(二)個人隱私保護法令對於檔案應用實務的影響

對歷史研究者而言,檔案是重要的一手史料來源,檔案的開放性與可及性不 僅會直接影響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也關係著研究方法與時程的安排、甚至是時 下的研究趨勢。受訪者認為目前個人隱私保護相關法令對檔案應用最大的影響,

主要為各機構對於個人隱私保護的實務作法不一致,與審查程序造成檔案取得時 間拖延或檔案內容遮蔽的問題,而對使用者應用檔案的主要目的造成極大的困 擾。受訪者所提及的相關問題分述如下:

1.遮蔽檔案內容的作法將阻礙歷史研究

歷史研究的關鍵是必須從史料之中取得事件發展的完整脈絡與事實證據,而 檔案內容的遮蔽將使歷史研究欠缺構成脈絡的事實證據,此不僅會造成使用者在 研究上的困難,亦可能導致有部份的研究主題無法持續發展,影響歷史學的研究 趨勢。

「有幾個檔案典藏機構會有比較奇怪的設限,像是民國以前出生的人他的個 資要遮蔽,連 1949 年以前的地址也要遮蔽,你跟他商量說這個人的年紀已 經很大了應該已經不在了,他還是要你去舉證他已經不在了,這些就變成非 常奇怪的規定。這些規定對於歷史研究來說都是很不合理的,因為歷史研究 這些資料本來就是應該要公開,如果這些資料一直都在個資法的保護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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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都要遮掉的話還要看什麼東西?」(U2:46–54)

「我現在遇到的遮蓋的問題,我覺得很沒有道理,像那些住址,我現在研究 子,或是一定要取得家屬的授權才能研究。」(U4:56-80)

「你地址遮掉門號我可以理解,但如果你把地址全部遮掉那我就無從曉得這 接受。」(U5:19–42)

2.審查程序造成使用者之研究時程拖延 相猜疑。」(U1: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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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都批不下來的,這樣審查根本一點意義也沒有。」(U2:75–77)

「我後來去某機關的時候就跟他們說,既然檔案都解密轉移到你們這裡了,

為什麼還要審查?審查有時候又很久,然後有些檔案裏面都只是制度的東 西、幾乎沒有什麼人事的資料,這樣每頁看要花很久的時間,而且還不只是 要看我的申請件,有時候一張申請單可能就要調 6000 頁檔案,你要看到什 麼時候?有些機關裡面的人還跟我說他們天天加班。」(U4:64–68)

3.現行法令讓各機構的檔案開放標準產生落差

(U3:25–34)。

「如果你開放只能抄寫,這些我都還可以接受,可是我不能接受之前說可以 要在這麼多機關同時存在嗎?」(U4:146–151)

「我覺得檔案開放的標準好像時常變來變去,像是個資要怎麼解釋本來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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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彈性,有些機關的規定就好像有時候很嚴、有時候不嚴,但以前不嚴的 時候好像也沒違法,現在應該也沒有違法,你就不曉得哪個才是正確的;又 例如說以前的檔案都沒遮、現在有遮蔽,那到底說遮或不遮哪一個違法?那 如果過去有一段時間他不遮,你也不能說那段時間他違法,所以這就是說檔 案管理單位要給這彈性到什麼程度。」(U5:60–69)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檔案法之個人隱私保護規定

(一)對於檔案開放應用法令中隱私保護的見解

由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檔案法》中對於個人隱私保護的相關規定相對 具有實務操作上的彈性,受訪者一致認為部分檔案典藏機構與機關因此過度詮釋 法令和隱私權概念,而採用較為嚴格的標準審查檔案開放的條件,並以監督責任 取代使用責任,造成使用者取用檔案的不便。以下依受訪者所提出的見解概念進 行分述:

1.現行檔案法規定讓檔案典藏機構過度詮釋法令

受訪者認為現行《檔案法》所保留的彈性反而讓檔案典藏機構過度詮釋法令 與隱私標準,並使用較為嚴格的標準檢視檔案內容與使用者的使用目的,讓受訪 者認為典藏機構與機關都是站在便於管理的角度、而未考量到使用者的需求,並 且認為這有可能是檔案管理人員不完全了解檔案內容或法令所致。

「那些典藏機構其實是寧緊勿鬆、避免事端,檔案法的規定是要能保障檔案 的合理使用,但其實檔案典藏機構過度解釋了法規,而且通常管理人員也都 是會選對自己較有利的法規。……通常進行審查的都是基層公務人員、其實 根本不懂檔案的內容,所以只能一件一件翻,而且他們還有別的職務要做,

審查的時間就拉長了,因為不懂檔案內容又事務繁忙,所以只能寧緊勿鬆。」

(U1: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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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麻煩。」(U2:44–46)

「法令(檔案法)舉的跟國安或第三人權益相關的規定都涉及主觀認知,如果 保存,但現在我們都覺得他是一個惡法了。」(U7:109–115)

2.檔案典藏機構過度依法監督使用者 機構自己要去通權達變。」(U2:51–83)。

「以臺灣研究者來講,在實務上通常不可能去公布這些個資,像學校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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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由指導教授來做把關的動作,個人研究就要自己負擔法律責任。檔案 典藏機構應該是要去做一個合理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檔案 典藏機構真正要去承擔的責任是不去違反機密,如果該檔案的開放與否需徵 詢檔案當事人家屬意見,機關必須要去徵詢,可是有很多較久遠的檔案都涉 及個資,例如說你去詢問蔣家的後代說這所有的公文書都有蔣中正的資料、

然後家屬說全部不開放,可以嗎?所以機關不能把所有的責任都丟到家屬頭 上。」(U3:71–78)

「這問題就來了,譬如說我們在研究白色恐怖或二二八事件的時候,我們常 看到的是四五十個人的名單,那家屬是誰?檔案庋藏機關會說對不起這是個 資我們不能告知,那我們怎麼從他們的家屬去逐一取得他們的同意?除非他 們說這裡有家屬的聯絡方式,去取得他們的同意你們就可以看,這就已經很 難了,更何況這些檔案庋藏機關說我們不知道、這是個資你們要自己去想辦 法。……我是覺得家屬未必不同意(授權)啦,只是實際執行上對於閱覽者而 言是有困難的。」(U7:52–64)

(二)檔案應用相關法令之個人隱私保護不符需求的原因

受訪者認為現行《檔案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中保護個人隱私的規範並 不完全適用於檔案應用實務,而必須由檔案管理人員配合檔案性質與使用者需求 進行調節,但受訪者表示從目前經驗來看,檔案管理人員通常會選擇便於管理的 做法、並未真正考量使用者的需求,無法幫助使用者更便於取用檔案,因此更進 一步認為目前的規定與實務作法皆不符合使用者的需求。以下將分別就法規不能 完全適用現行實務與並幫助使用者更便於取得檔案的問題進行分述:

1.現行法規不能完全適用於檔案開放應用實務

因個人隱私保護法令不能完全適用於檔案開放應用的實務需求,受訪者認為 檔案典藏機構作為資料的主要蒐集者,必須負起協調法令在實務層面的適用性與 提供檔案應用服務滿足使用者需求的責任,而檔案主管機關也必須進行宣導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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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這個問題。」(U3:49–59)

「其實我覺得最大的問題是當時個資法在訂定的時候,只有說犯罪事實的調 論是在進行研究或是蒐集史料,就會造成很大的困擾。」(U6:42–55)

「其實我覺得最大的問題是當時個資法在訂定的時候,只有說犯罪事實的調 論是在進行研究或是蒐集史料,就會造成很大的困擾。」(U6:4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