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一節 國內外主要檔案典藏機構之檔案開放應用規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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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國內外主要檔案典藏機構之檔案應用規範分析」, 為分別針對國內七所主要檔案典藏機構,以及美、英、法、德四國之國家檔案館 的檔案應用和個人隱私保護規範,進行分析及彙整;第二節「檔案管理人員訪談 結果分析」與第三節「檔案使用者訪談結果分析」,分別為針對檔案管理人員和 檔案使用者兩種受訪者的訪談紀錄稿,配合問題面向進行重點內容整理與概念分 析;第四節「綜合分析」則為結合前三節結果進行彙整和比較,以透過本研究內 容分析與訪談所得,實際呈現出國內個人隱私保護政策結合於檔案開放應用實務 的現況,以及有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節 國內外主要檔案典藏機構之檔案開放應用規範分析
本節將針對國內七所主要檔案典藏機構的檔案應用規範,以及美、英、法、
德四國國家檔案館之檔案開放應用規範作一概略性的彙整與分析,以了解國內外 主要檔案典藏機構之檔案開放應用規範與處理涉及隱私檔案實務的現況,並在本 章第四節「綜合分析」進行內容比較,作為訪談與結論分析的依據。
一、國內主要檔案典藏機構檔案應用規範分析
由於我國的行政歷史特殊且檔案事業起步較晚,在《檔案法》正式頒佈前,
各主要檔案典藏機構皆已獨立訂定機構內的管理政策,各機關亦各設有文書組、
檔案科(股、室)等單位(薛理桂,2001)。而在《檔案法》及施行細則相繼公布後,
為了顧及各機構內部情況與職能的差異,因此在《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內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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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針對檔案應用的內容進行整體性的敘述,以規範各政府機關提供檔案應用 服務之義務、類別、限制和與人民請求檔案資訊公開的權益,但就《檔案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六條「各機關因應業務需要訂定檔案管理作業有關規定時,應將該 規定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條文可以得知,其仍在一定的範圍內給予各 機構制自行制定內部政策的自由,使得各檔案典藏機構在檔案應用服務的實務內 容上,或多或少呈現出各機構的風格與差別(林玉珮,2014;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6b)。
以下將針對本研究所選定之國內七所主要檔案典藏機構分別進行其檔案應 用規範的縱觀性分析,並簡要介紹各機構之背景與館藏特性,藉以統整各機構在 其檔案應用實務工作方面的特色。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簡介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乃根據《檔案法》第三條規定、於 2001 年正式 成立之我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前身為隸屬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國 家檔案局籌備處」,後改以「檔案管理局」之名成立。2013 年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遂依據 2013 年頒布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組織法》改隸國家發展委員會,正式更為今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以下仍簡稱檔案管理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2016d)。
檔案管理局主掌全國檔案管理事務,包括國家檔案與機關檔案之徵集、移 轉、評鑑、目錄建置、典藏維護與應用等事項。目前檔案管理局館藏以國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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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主,另有部分移轉與裁撤機關之檔案典藏,類型包括公營事業機關裁撤及轉民 營化之檔案、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民國 38 年以前檔案、九二一災後重建委員會 檔案、專案徵集二二八事件及美麗島事件等重大政治事件主題檔案、其他重要團 體及私人珍貴文書捐贈等,在館藏類號上共分成十九大類;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統計結果,檔案管理局目前的國家檔案館藏總量計為 18,566.880 公尺,其 中紙質類檔案為 18,095.890 公尺、非紙質類檔案為 470.990 公尺(國家發展委員 會檔案管理局,2017a)。
2.檔案應用規範
在檔案應用規範方面,檔案管理局之檔案應用政策主要係針對國家檔案所設 計,而以《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為法理依據,而機關檔案之應用原則另外記述 於《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 局,2010)。在檔案應用的總說明部分,檔案管理局所認定的檔案應用方式分成 閱覽、抄錄及複製,開放方式則分成主動開放及應人民請求提供。在檔案申請閱 覽業務部份,國內一般大眾及外籍人士皆具有申請資格,惟須年滿十六歲且檢附 身分證件;依照規定,申請閱覽、抄錄、複製皆須事先提出書面申請或線上申請,
並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填妥相關資料(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 局,2017b)。
國家檔案閱覽申請之准駁主要分成兩種情況,第一種為該檔案先前已經過准 駁或預審處理,若為准許閱覽狀態且已有數位化處理,則在申請提出當日即可馬 上提供電子檔,最快可於當場提出申請後二十分鐘內提供,然若是尚未經數位化 者則須從庫房調卷,並以提供複製品為主;第二種情況為該檔案從未經過准駁或 預審處理,需在收到申請日期之十五天內完成准駁審查和通知,必要時得延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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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基本上兩種情況的准駁皆須在十五天內完成,且若要直接線上閱覽數位化 檔案則須具備自然人憑證。此外,申請檔案頁數超過五百頁者,將採分批准駁及 通知方式提供(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2017b)。
在檔案無法提供閱覽的項目中,除了檔案原件不佳、正在進行展覽或檢調等 暫時性原因外,亦提到申請案件若包含個人隱私資料者,除非申請人能提證檔案 當事人已身故且未有繼承人,否則申請人須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證明其與檔案當事 人之關聯性,或是取得授權;無法查證或取得授權者,則在採分離處理或遮蔽程 序去除隱私資訊後,提供複製品予使用者利用。在檔案已屆年限開放的說明部 分,針對屆滿 30 年以上之國家檔案,基本上為檔案管理局經審查後主動開放或 受理申請案件後開放,而其中涉及個人資訊的部分需經過當事人或其家人、繼承 人同意方能開放,另外若是依照學術研究需要,在申請人提出特別申請後檔案管 理局將審酌提供檔案當事人之聯絡資訊,否則將採上述身分資料審查規定(國家 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2017b)。
機關檔案之應用與隱私保護原則與國家檔案大致相同,機關必須在收到檔案 申請後三十天內做出准駁決定,提供檔案前須依法分離具隱私資訊之檔案內容、
並以提供複製件或電子檔案為主,但機關可依照《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所述 原則自行制訂提供檔案應用服務的作業程序,可知無論是准駁決定或內部作業,
機關皆保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另一方面,機關檔案之應用是以《政府資訊公開 法》及其他檔案管理相關子法為主要適用法令,因此外籍人士申請機關檔案需有 雙方平等互惠之先決條件(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2010)。
因檔案管理局身為國內檔案管理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而同時身兼各機關提 供檔案應用服務的監督與協商權責,因此在限制開放和個人隱私保護方面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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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為詳盡,但同時也受限於《檔案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間適用關係模糊 的問題。
(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
1.簡介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以下簡稱近史所檔案館)前身為 1958 年設 立之近史所檔案室,之後隨 1985 年現館舍落成後而正式設館,並陸續合併近史 所圖書館個人資料室及院史資料室,擴充至現今的規模。該機構之館藏主要為外 交部及經濟部移轉檔案,而後又持續接收重要人士和團體之私人檔案,類項包括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檔案、外務部檔案、北洋政府外交部檔案、商部檔案、農商部 檔案、實業部檔案、經濟部檔案和個人全宗等,並與其他機構合作建置館際合作 資料庫;截至 2012 年為止,該機構之館藏量總計有 14863 公尺,目前未有更新 之統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12a)。
2.檔案應用規範
在檔案應用規範方面,該機構之主要規範包括 2017 年修訂之「閱覽室使用 須知」、2016 年修訂之「館藏檔案複製管理要點」、2015 年修訂之「特殊性檔案 管理要點」。「閱覽室使用須知」主要為館內閱覽室的使用及檔案閱覽規範,而「館 藏檔案複製管理要點」及「特殊性檔案管理要點」則為該館一般性館藏和特殊性 館藏之複製與數位影像利用規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12b)。
從以上三類要點及整體應用政策而論,在檔案申請閱覽與檢索業務方面係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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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與線上申請方式,若要直接線上閱覽已完成數位化之檔案影像則需事先取得 帳號,否則皆需提出調閱申請後親至檔案館閱覽,民間捐贈之私人檔案及館際合 作資料庫則僅開放到館閱覽;身分限制方面,只要滿十八歲以上之國內一般大眾 和外籍人士則是皆可憑身分證件申請。此外,在「館藏檔案複製管理要點」及「特 殊性檔案管理要點」關於檔案原件複製與數位影像複製的利用部分,有特別提及 需遵照《著作權法》和《檔案法》之規定,檔案之複製除須事先依展覽、學術研 究等需求提出申請外,不得另外公開轉置,若侵犯著作權與他人隱私權使用者須 自行負責等語,為其中唯一有提及個人隱私保護之部分。
整體而言,近史所檔案館的檔案應用政策在開放及申請閱覽部分敘述要為簡
整體而言,近史所檔案館的檔案應用政策在開放及申請閱覽部分敘述要為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