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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四節 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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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綜合分析

綜觀本章第一節國內外主要檔案典藏機構之檔案開放應用規範分析,可發現 不僅國內外檔案典藏機構對於檔案開放應用的處理方式頗有差異,國內各機構之 間對於檔案開放的程序也有落差。而從第二、三節檔案管理人員與檔案使用者之 訪談結果分析中,則可發現兩種受訪者雖皆認同個人隱私保護的重要性,但對於 個人隱私保護的界線、檔案典藏機構權責與相關實務做法的認知皆有相當大的落 差;其中,檔案管理人員也因其服務單位的屬性和考量不同,而在訪談結果上亦 呈現出各有立場、較難形成共識的現象。

本節以下將先針對國內外檔案典藏機構之檔案開放應用規範進行分析,再分 別依照問題面向,綜合比較兩種受訪者訪談結果的異同之處,以明確呈現出國內 個人隱私保護政策在檔案應用實務上的實施現況和相關問題。

一、國內外主要檔案典藏機構之檔案開放應用規範分析

從國內主要七所檔案典藏機構之檔案應用規範中,可以發現檔案實務界對於 檔案限制開放的標準,雖然基本上皆是依據《檔案法》中關於涉及國家機密、個 人隱私、商業秘密或檔案提供人未授權者不得公開的規定,但針對涉及隱私資訊 檔案的開放處理程序則是分成兩種模式。檔案管理局、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 館因主要依循《檔案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而採用准駁及分離處理的 程序提供檔案;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黨史館則較偏重於 機構內部考量,而個別採用分級開放和專案審查程序,其中黨史館又僅限到館閱 覽抄錄,故宮則因館藏性質而未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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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英、法、德四國國家檔案館之檔案開放應用規範方面,美國、德國主 要使用明確的年代作為檔案開放標準,而德國除了三十年開放原則之外,亦有針 對涉及隱私之檔案設定特殊的開放年限準則;另一方面,美國則是以「屆滿三十 年即自動解密」為原則,且特別設立個人檔案的管理單位,將公務員及軍人之個 人檔案納入公共檔案的範疇之中,是美國檔案管理的一大特色。相較之下,英國 及法國對於開放涉及隱私資訊檔案的規定則較為簡單,是以專案審查方式提供特 定類型檔案,然法國國家檔案館有另外提供幫助使用者和檔案所有權人進行協商 的服務,而英國則是在機關檔案屆滿二十年時即立刻啟動清理和移轉的程序,皆 有助於提升檔案應用服務的便利性。

本研究認為,國內主要檔案典藏機構對於檔案開放處理程序的差異,應是與 該機構本身的屬性或定位息息相關,如檔案管理局因屬於行政機關,因此在實務 做法上較為謹慎,而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則是研究機構性質,因此傾向使用較為 寬鬆的處理程序。雖然各機構對於檔案開放應用程序的考量皆有其正當性,但有 鑑於檔案應用的核心理念是希望能讓使用者充分利用檔案資源、發揮檔案所具有 的珍貴價值,因此檔案開放應用規範仍建議採用較為明確且簡潔的開放標準,同 時並能幫助檔案實務界對於檔案開放標準和實務做法建立初步共識,如參考美國 和德國的實務做法,建立明確的年限開放準則;另一方面,法國和英國對於檔案 移轉及主動幫助使用者進行協商的積極性,也是我國欲促進檔案管理效能與應用 服務便利度可以參酌的作法。

二、檔案管理人員與檔案使用者訪談結果分析

(一)兩類受訪者對於個人隱私保護法令的見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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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檔案管理人員與使用者對於個人隱私保護的標準有所落差

檔案管理人員與檔案使用者雖然皆贊同必須保護檔案當事人的隱私,但使用 者多認為依照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個人隱私的保護效力應僅止於自然 人,若當事人已經確認或可推定其非自然人,檔案典藏機構即應完全開放相關檔 案資訊,不須再設為限制公開或是進行審查、遮蔽處理,此外也應儘量不因檔案 類型差異而有所區別,方能真正落實檔案的合理開放,並滿足使用需求。

而在檔案管理人員方面,不僅檔案管理人員與使用者之間的認知不同,不同 機構之檔案管理人員對於個人隱私保護的考量亦有差異,而產生「隱私保護應僅 止於自然人」或「審查是保障當事人及家屬權益的必要程序」兩類意見,而此現 象則可能是受訪者服務單位考量的差別所致。然而,在現行實務操作上,所有檔 案管理人員仍一致認同部份類型或可能涉及隱私的檔案,在開放前皆須經過家屬 授權,但也產生是否該由檔案典藏機構主動去取得授權的歧異;從上述情形可發 現,雖然檔案管理人員對於隱私保護的標準並不一致,然而在檔案開放的實際處 理上仍是偏向保守、重於取得家屬的授權,對使用者而言還是會造成不便,但若 是由檔案典藏機構居中協調以取得授權,則較能讓使用者接受。

2.內容審查與遮蔽程序是影響檔案開放應用的主要問題

檔案內容審查與資訊遮蔽是檔案典藏機構最常使用的隱私保護措施之一,也 是檔案管理人員與使用者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問題。使用者認為遮蔽檔案內容將會 導致使用者喪失應用檔案的目的及阻礙史學研究、不利檔案的公開,同時檔案管 理人員及機構也會因為必須付出人力與行政成本進行審查和遮蔽程序,而拖延提 供檔案的時間並降低服務品質,此為目前國內推廣檔案應用服務最大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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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檔案管理人員亦表示審查檔案內容是否需要遮蔽的確是耗費最多 心力的項目,尤其面對檔案類型的多樣化則必須考量更多層面的審核條件,然而 從檔案管理人員的訪談結果中又可看出受訪者之間各有其立場與考量,主要的爭 議點則是在於「是否應對所有檔案皆施行審查程序」,而該機構的屬性與自我定 位其實影響此程序的實施和考量甚鉅,呈現出我國各檔案典藏機構屬性大相逕庭 的現象,對於促進我國檔案管理事業發展將產生不利的影響。

(二)兩類受訪者對於檔案應用法令中個人隱私保護規定的見解

1.監督責任與合理使用責任有所衝突

一般而言,現行相關法規所保留的彈性空間可以幫助檔案管理人員根據不同 檔案內容與類型調整實務做法,使用者雖認同彈性的法令解釋空間有助於實務做 法的變通,但也認為部分的檔案典藏機構及機關為了避免爭議,而傾向以較為嚴 格或保守的標準解釋法令,變成過度監督甚至阻礙使用者應用檔案的情形,尤其 機關普遍皆是以保守的態度處理檔案開放應用業務、開放的標準也不一致,而讓 具有珍貴價值且尚未移轉的機關檔案無法被使用者充分應用,顯見我國無法落實 檔案移轉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管理的困境。

此外,檔案管理人員雖然皆認為檔案典藏機構需站在資訊管理者的立場,但 對於監督責任和使用責任的調節亦未產生共識。本研究認為,此差異仍是肇因於 機構定位的不同,而使部分機構與行政機關對於從現行法令延伸而出的監督責任 較感壓力,進而採用較為保守的方式提供檔案開放應用。

2.對於檔案開放年限的基準沒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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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檔案管理人員與檔案使用者對於檔案開放的年限基準並無共識,雖然現 行《檔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檔案至遲在三十年內必須移轉開放,而三十年 開放原則也是使用者的廣泛認知,但在現行實務的處理上檔案典藏機構或機關若 要主動開放含有個人資訊的檔案,仍是以檔案當事人是否為自然人為主要基準,

然目前國內各機構之間並沒有對統一的年限判斷標準形成共識,而造成使用者無 從確定檔案開放的年限標準、或是必須自行查證該當事人是否仍為自然人,進而 對《檔案法》和檔案典藏機構產生質疑與不滿,也無法提升檔案應用服務的便利 性。

(三)檔案開放應用之實務與使用經驗

1.兩類受訪者對於取得授權的責任是否該由使用者負責有不同看法

目前針對含有個人資訊或類型特殊的檔案,國內檔案典藏機構通常會先將其 設為限制公開,待取得檔案當事人或家屬授權、或確認檔案當事人已非自然人後 再行開放,但各機構取得授權的程序與開放程度皆不一致,雖有部分機構會先主 動完成檔案授權的程序之後再進行檔案開放,但亦有部分檔案典藏機構與機關因 行政資源有限,而要求使用者必須自行舉證當事人已非自然人或是取得家屬授 權,是使用者最無法接受也最感到不便的問題。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六條規定,皆僅說明須尊重資料當事人權益 和取得資料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因此取得授權法定效力的事實上僅止於檔案當事 人;另一方面,對於因公務而產生的檔案,檔案當事人家屬也未有繼承權利,理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六條規定,皆僅說明須尊重資料當事人權益 和取得資料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因此取得授權法定效力的事實上僅止於檔案當事 人;另一方面,對於因公務而產生的檔案,檔案當事人家屬也未有繼承權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