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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二節 檔案管理人員訪談結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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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受訪者背景」項之第一、二題進行背景記錄,受訪者背景資料請詳見本研究 第三章第三節「訪談對象說明」之表 3.1。

二、個人隱私保護法令

(一)檔案管理人員對於國內個人隱私保護法令的見解

保護個人隱私的重要性目前已成為檔案管理人員的共識,而檔案管理人員對 於個人隱私保護相關法令的了解仍多來自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檔案開放應 用的實務操作上,因檔案類型及內容的多樣性,檔案管理人員通常需依憑自身實 務經驗判斷各類檔案之內容與脈絡特性,並根據經驗所得調整機構內部的實務做 法;因此,不同機構之檔案管理人員,對於個人隱私保護的實務做法與彈性都會 產生不同程度的差異,例如 A1 及 A4 受訪者認為不該將個人隱私保護一體適用 於所有類型的檔案,而 A2 與 A3 受訪者則認為檔案典藏機構必須依法負責保護 檔案當事人或其家屬的隱私。受訪者對於個人隱私保護法令的見解,分述如下:

1.個人隱私保護法令不能完全適用於檔案開放應用實務

A1 及 A4 受訪者提到保護個人隱私雖然是現代社會的共識、目的是在於保 障個人的隱私及資訊不被隨意使用的權益,但因在檔案應用實務上較常引用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要是針對自然人及現行資料,因此受訪者認為個人隱私保 護法令在檔案開放的實務上仍有其適用性的問題。

「現在的概況是,個人隱私的保護很重要,會出現這種法律是因為之前詐騙 很猖獗,所以會希望保護這些個資不要讓他隨意的流動。這種出發點是好 的,但我覺得他應該要有一個期限,譬如說他應該是對於個人的一個隱私的 保護而已、而史料的部分應該要分開處理。……個資保護的是自然人,但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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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A4:103–106)

2.檔案典藏機構必須依法負責保護檔案當事人的隱私 不得不這樣子做。」(A2:105–110)

「其實個資這種東西,使用者的義務應該會更大,可是在法律上提供的這一 很自然。」(A3:17–25)

(二)個人隱私保護法令對檔案開放應用作業程序的影響

自個人隱私保護相關法令開始施行後,檔案典藏機構與機關在提供檔案時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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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得考量檔案內容是否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在現行檔案開放應用的實務操作上,

最常見的個人隱私保護措施為「檔案內容遮蔽」與「限制公開」,遮蔽的內容項 目除了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定義外,亦會因典藏機構的內部考量而有所調整,

包括所有歷史檔案是否需一體適用於檔案當事人及其家屬的隱私權,以及是否需 援引其他法令輔助准駁等。

因各典藏機構館藏屬性的差異,受訪者對於「檔案內容遮蔽」的實務措施亦 有不同程度的見解,如 A1 受訪者認為個人隱私保護措施不應施用於歷史檔案的 開放作業上,但 A2 受訪者認為隱私保護是檔案開放前的必要處理措施、需視檔 案內容與類型而定;另一方面,受訪者則皆同意「檔案內容遮蔽」等處理程序確 實增加了檔案開放應用業務的工作量。以下依受訪者對此議題見解的異同分述:

1.檔案管理人員需從更多層面考量檔案內容的開放程度

因檔案內容與類型的多元性或特殊性,在隱私保護的前提下檔案管理人員必 須從更多層面考量該檔案內容的開放程度,考量的層面則包括:法律適用性、檔 案本身的敏感程度、檔案當事人或其家屬的隱私及感受,進行遮蔽處理的資料則 以具識別性的資訊為主。

「我們的檔案都是來自於各個機關移轉或捐贈的、我們不是檔案產生者,變 成說我們在處理准駁時,第一個考量是我們必須要去懂很多法律,比起機關 決定這操作會更複雜。第二個考量是檔案可能有它的敏感性,比如說我們會 同時有很近期的檔案跟很久遠的檔案,這要考量到它的特性。第三個考量是 以我們的業務來講,我們要考量到所謂的隱私概念,我們有時不只是要顧慮 到檔案的當事人,還要顧慮到他們的第二代、第三代或是他們的家人。」(A2:

72–78)

「我們要判斷的事情有時候還滿多的,有時候就是會考量在隱私方面,像本 來我們看其他機關那邊也只有說要遮地址、身分證字號這些資訊,可是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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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看到成績表,那成績可不可以給人家看到?後來說成績好像也是隱私的一 部分,所以等第、評比這種資料也不行,但獎懲在公務體系裏面本來就會公 開,所以獎懲這種東西就可以不用做遮蔽。」(A3:59–65)

2.各檔案典藏機構對於檔案開放的標準出現落差

因機構屬性或檔案類型的差異,各檔案典藏機構對於個人隱私保護並未有一 致的見解,而使各機構之檔案開放標準出現落差。如 A1 受訪者認為,已成為史 料之歷史檔案不需要再進行資訊遮蔽,因遮蔽除了會對使用者的檔案研究產生阻 礙外,也會衍生後續處置的困擾;然另一方面,A2 受訪者則認為檔案的開放須 考量到檔案當事人或其家屬的感受,因此隱私保護是進行檔案開放的必要條件。

「我發現一件事情是機關要花一堆人力去遮蓋個人資訊,但這對歷史研究會 出現問題,使用者可能只知道某兩個人打了一個官司、可是搞不清楚是誰,

他在研究上就無法去論述這一個故事。我覺得如果要在檔案的業務上處理的 話,必須要有一個關鍵的解決,個人資料隱私的部分、像是你寫給信用卡銀 行的信,這當然一定要被保護,可是變成史料的話要有不同的從屬標準。……

比如說現在遮蔽某個人的資訊,過了幾年這個人真的過世了,你還有這個力 氣再花人力去把遮蔽給撕掉嗎?可能沒有。所以這有可能就永遠都被遮蔽 了,檔案太多、我們也無法一一去確認這些人是否還活著。」(A1:16–25)

「以前檔案的樣態還沒那麼多的時候,我們的確是按照基本的開放規定在 走、直到我們在檔案裡面發現槍決的照片,若當我們發現這種情況還不去處 理的時候,你可以想像那個當事人的第二代發現他們先人的照片這樣被一再 放出來的時候,心裡做何感想?那即便不是當事人的第二代,以一般人的角 度來看也是很慘忍的景象。」(A2:199–203)

3.審核及處理檔案內容使檔案管理人員工作量增加

審核檔案內容是否該進行遮蔽、遮蔽程度的判斷以及該遮蔽的資訊內容等程 序,因需要考量相當多層面的因素,明顯增加了檔案管理人員處理檔案開放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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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的工作量。

「就我們的作業來講其實讓我們最必須要去處理的就是隱私的問題,也是花 我們最多力氣的。……就我們這麼多年的一些經驗來講,已經類型化的東西 會幫助我們在作業上有一個標準,但其他類別你必須要去判斷或考量,這是 個人經驗或敏感度問題。」(A2:79–90)

「對於我工作上的不便就是我們必須要做很多這種遮蔽作業吧,因為公務機 關的確會蒐集到很多訊息,所以最大的影響就是工作量增加。……之前我們 有同仁在問,他看到一份檔案不確定要不要遮,不過自然人早就已經過世 了,而且那份檔案是民國三十年的公務人員俸額,上面寫一百塊,那時候一 百塊相當於現在多少塊沒有給我一個基準比較,我也不知道他的薪水是高還 是低;還好那個自然人已經確定他過世了、而且那又是一種公務人員的俸 額,所以就可以公開,但我覺得這樣要去考量的東西太多了、很累。」(A3:

59–72)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檔案法中關於個人隱私保護之規定

(一)檔案管理人員對檔案應用相關法令中個人隱私保護規定之見解

《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檔案法》作為檔案開放的主要法理依據,對於個人 隱私保護的規定相對保留一定彈性,檔案管理人員通常是以自身實務經驗針對檔 案內容特性進行判斷,以針對不同類型的檔案調整實務做法,因此受訪者普遍認 為現行規定並無不妥。然而,因《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檔案法》的主旨皆是在 於促進政府資訊和檔案的合理公開與利用,因此 A1 及 A4 受訪者認為不應以法 律對檔案的開放做過多設限,而檔案典藏機構亦應以完全開放為原則。受訪者對 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檔案法中個人隱私保護規定的相關見解分述如下:

1. 現行法令可讓檔案管理人員彈性調整實務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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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適用,這是我們實務上的做法。」(A2:65–76)

2.檔案典藏機構應依照立法精神以公開為原則 辦法處理,那讀者這篇論文的評價就會變低或有問題。」(A1:49–57)

「大家要去回溯到為什麼當初要提到政府資訊公開,因為資訊原本沒公開、

才要立法公開,所以他的核心理念是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那檔案法 也是這樣,因為這些檔案是政府施政的紀錄,早期不公開給全民所以後來才 有檔案館事業,透過法令把檔案集中保存、然後必須要開放,所以開放是通 則、不開放是特例,可是我們現在好像變成准駁是通則。」(A4:13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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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檔案人員認為現行法規無法符合檔案應用實務需求的原因

受訪者依照目前處理檔案應用業務的實務經驗與需求,提出現行檔案法與政 府資訊公開法中個人隱私保護相關規範的不足之處,包括現行法令並沒有真正劃

受訪者依照目前處理檔案應用業務的實務經驗與需求,提出現行檔案法與政 府資訊公開法中個人隱私保護相關規範的不足之處,包括現行法令並沒有真正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