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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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章共分兩節,第一節「結論」為結合國內主要檔案典藏機構之檔案開放應 用規範與訪談分析成果後,針對我國檔案開放應用實務現況所歸納出的研究結 論;第二節「建議」為根據結論向我國檔案管理實務界提出的相關改善建議;第 三節「後續研究建議」為針對本研究未竟之處以及相關主題研究所提出的後續研 究參考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綜合國內主要檔案典藏機構之檔案應用規則以及訪談分析成果,得出 國內個人隱私保護相關政策對於檔案開放應用實務的影響,結論分述如下:
一、個人隱私保護法令使國內檔案實務界對檔案開放應用標準產生分歧
從檔案開放應用規範分析及訪談結果可發現,即使目前國內檔案實務界普遍 接受以《檔案法》第十八條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為限制特定檔案公開的依據法 源,各檔案典藏機構對於涉及隱私檔案之保護標準和開放應用規範仍有出現落 差,在訪談結果上也時常出現各自表述立場、難有共識的情形,主要原因則是各 機構因其屬性及定位上的差異。
若國內檔案實務界不能跨越因機構屬性差異所產生的立場分歧、並針對造成 個人隱私保護標準難以在檔案開放應用實務上達到一致性的因素進行探討,不僅 將無法凝聚從根本改善國內檔案開放應用實務現況的力量,更無益於推動我國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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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理事業發展、增進社會公眾對於檔案資源的認知與重視。
二、國內檔案實務界對於涉及隱私資訊檔案的開放作法相對保守
雖然國內檔案實務界對於涉及隱私資訊檔案的開放應用標準未有共識,但在 特定類型檔案(如政治案件檔案)完全公開的實務程序上,則皆要求須取得檔案當 事人家屬授權,且並未設定在到達一定年限後可解除限制而開放此類檔案的配套 措施,將造成具珍貴歷史價值之檔案無法充分公開提供應用的問題,
另一方面,使用者亦普遍認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之個人隱私保護標準和實務 作法,皆不符合使用需求,且因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具有一定的指標性,而將會連 帶影響其他檔案典藏機構與機關對於檔案開放應用的實務作法,對於使用者將會 產生極大的不便。
三、具重要價值之機關檔案未落實移轉將使個人隱私保護標準難以統一
歐、美各國目前皆是採用明確法令規定,以嚴格區分檔案公開和政府資訊開 放的相關事務,主要方法即是落實已屆年限檔案的清理與移轉;然而,由於我國 現下缺乏國家檔案館作為移轉檔案的存放空間,因此有許多具永久保存價值、而 應移轉之檔案仍是分散於各行政機關之中,進而產生機關檔案和國家檔案不分、
使用者必須奔波於數個機關取用檔案的現象。
經過本次訪談結果分析,可發現目前各機關對於涉及隱私資訊檔案的開放應 用實務情形,不僅普遍出現標準及程序落差甚大的現象,同時也顯現出機關對於 檔案開放應用內涵和相關法令理解不足、行政人力無法支援檔案應用服務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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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甚至有對移轉檔案之開放設限等不合理現象;此外,由於機關檔案開放應用 的法令依據主要係《政府資訊公開法》,因此機關檔案和國家檔案不分的情況也 進一步導致機關混淆《檔案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法》,而使具永久保存價值之 檔案無法依法合理公開。
四、個人隱私保護政策之適用性問題反映出修訂《檔案法》之必要性
本研究剖析個人隱私保護政策在檔案開放應用實務上適用性不足的問題,發 現其根本原由多是因現行《檔案法》對於檔案定義、開放年限和限制公開的規範 過於簡單,且未能明確區隔檔案及一般政府資訊公開的分別性,後續方衍生出國 內主要檔案典藏機構依照內部考量各自詮釋標準、難以產生共識的情況,而反映 出《檔案法》亟需修訂的必要性。
此外,本研究發現使用者對於檔案或政府資訊申請的程序與結果產生爭議 時、而須進行救濟時,目前僅有《政府資訊公開法》有明確規定可提起行政訴願 交由行政法院仲裁,因此機關檔案亦可適用之;雖然根據《檔案法》第三條規定,
目前已有設立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負責檔案管理事務上相關爭議事項的審議,但 其中並不包含檔案公開應用爭議的仲裁事項,而究其行政函釋卻發現國家檔案的 仲裁最終仍需歸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條得提起行政救濟等規定,無疑是 將檔案開放和政府資訊公開機制混用,而無法有效依循檔案公開的核心理念針對 國家檔案開放應用事宜進行仲裁。
第二節 建議
根據上述結論,本研究所提出的實務改善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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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國內檔案實務界對個人隱私保護標準與實務作法建立共識
為能有效改善檔案開放應用現況的問題,本研究建議國內檔案實務界需關注 目前造成國內個人隱私保護標準無法在檔案開放應用實務上達到一致性的關鍵 因素,並考量檔案開放應用實務現況與使用者回饋,針對適用於實務操作和使用 者需求的個人隱私保護標準及實務作法建立共識,包括相對於關法令的詮釋、可 能涉及隱私資訊檔案的應用作業原則、推定當事人為非自然人的年限基準、隱私 保護是否應推定至檔案當事人家屬、取得授權責任等問題,並且應以提升檔案應 用服務之便利性為核心準則,建立共通性的原則以消弭各機構因機構屬性差異而 各自表述立場的問題,朝向便於使用者的角度探討可行的實務配套措施。
二、建議國內檔案實務界以「通則開放」概念提供檔案開放應用服務
為落實檔案管理之終極目標、將具有珍貴性之檔案廣泛公開以能充分發揮其 價值,以及提升檔案開放應用服務的便利性,本研究建議國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及檔案典藏機構可採用「通則開放」概念,儘量減少對於檔案公開的限制,並可 參考英國和法國國家檔案館之作法,以原則上完全開放檔案、申請涉及限制資訊 檔案方需另外審查的方式提供檔案應用;此外,檔案典藏機構並應儘量在開放檔 案目錄前即完成檔案內容的審核,已完全開放的檔案除非必要,否則可不用再次 審查或更改開放級別,以確保檔案取用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關於檔案的開放須取得家屬授權之限制,為求使用者取用檔案之 便利性,建議檔案實務界應依照現行法令將取得授權的效力僅限於檔案當事人,
若有取得檔案當事人家屬授權之必要性,檔案典藏機構應主動協助使用者取得授 權;或者,可參考美國及德國之規範,針對家屬授權和對於檔案開放的限制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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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以作為明確標準,如在檔案當事人逝世五十年後即須成為一般公共檔案,以 成為未來提供此類檔案開放應用的因應措施。
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落實機關移轉檔案與協商解密程序
為解決具永久保存價值之檔案分散於各機關,而讓使用者面臨機關對於檔案 開放應用認知不足、隱私保護標準無法一致化且須奔波於各機關的問題,本研究 建議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仍應逐步克服現有條件的不足,落實移轉及協商機關解密 屆滿三十年且具永久保存價值之檔案,藉由將此類檔案確實納入檔案管理專業體 系,而與機關所負責之一般機關檔案及政府資訊公開業務分流,不僅能解決各機 關檔案開放標準不一及有失公平性的問題,也能提升檔案應用服務的便利性和涉 及隱私檔案管理標準的一致性、減少回原機關審查或諮詢之行政耗費。
四、修訂《檔案法》或相關子法區分檔案類型及管理原則
針對《檔案法》相關規範過於簡單以及未針對國家檔案之開放應用爭議設有 適當的仲裁機制,而未能支援檔案應用實務現況的問題,本研究建議檔案實務界 未來仍需與立法機關討論合作修訂《檔案法》的事宜,以進一步定義檔案類型、
確立共通性開放年限並區分管理原則,以將具永久保存價值之檔案確實歸入檔案 管理專業體系中、促進檔案的開放,並可幫助檔案實務界藉由明確法令規範為檔 案開放應用事務建立共識。本研究根據文獻分析和內容分析結果,擬定《檔案法》
之修訂建議如下:
(一) 明文規定國家檔案及經判定具永久保存價值但尚未辦理移轉之機關檔 案,開放應用主管法令一律適用《檔案法》;而未具永久保存價值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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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檔案與文書,開放應用主管法令一律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二) 初步分類具長久保存價值之機關檔案,當年限屆滿二十五年時即須進 行鑑定,而年限屆滿三十年之檔案則須立即移轉開放。
(三) 不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及個人隱私資訊之永久保存 檔案,機關在移轉前必須完成所有解密程序,或可規定此類檔案在屆 滿三十年後即自動解密。
(四) 涉及個人隱私資訊之檔案,在無法得知檔案當事人是否為自然人的情
(四) 涉及個人隱私資訊之檔案,在無法得知檔案當事人是否為自然人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