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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解釋

為清楚界定本研究名詞概念,茲將重要名詞意涵說明如下:

一、 公立大學

我國高等教育體系主要區分為「一般大學」及「技職校院」二種型 態。另依《大學法》第4 條明文,「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 (以下簡稱公立) 及私立」。因此,在「一般大學」及「技職校院」二大 高教體系下又有公私立之別,本研究專指公立一般大學校院。

二、 大學教師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略以,國立大學應擬訂員額編制表,

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本研究之大學教師,係指依前述程序納入各公立 大學法定編制員額內之現職專任教師。另依「《大學法》」第17 條暨《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4 條規定,大學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 授、講師。因此,本研究所指大學教師不包括大學內之約聘教師、兼任 教師、博士後研究員及助教等人員。

三、 兼任行政職務

《大學法》第 1 條第 2 項明文,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大學應受學術 自由之保障,享有自治權。因此,從大學的功能性面向觀察,校務運作 的組織架構,可概分為學術體系與行政體系。前者涵括研究、教學等功 能。後者則屬於學校經營管理事項。本研究所稱「兼任行政職」,係指 教師依《大學法》第 14 條兼任各級行政主管,即兼辦上揭行政體系之 行政管理事務。倘教師兼職屬學術專業體系之職務,如依《大學法》第 13 條兼任系所、學程主任或院長等學術主管職位之工作,依本研究前述 之研究背景與動機,不在本研究探討範圍。

四、 行為 (behavior, B)

行為是指生物個體或群體面對內在或外在刺激後的協調反應,可能 是行動或是不行動。而人類的行為是相當複雜且多變的,它會受生物、

生理、文化、社會結構等不同因素所影響(Greene, 1999)。而人類會以思 考、語言及技巧等來表現種種活動。產生行為的因素包括內在因素和外 在因素,內在因素中最重要即是動機,動機行為主要可以為三個階段,

需求、行動及目標,行為導向目標,藉以滿足需求。因此動機和個體一 切活動或行為有關(孫武彥, 1990)。本研究採計填答教師曾在大學「兼任 學校行政單位行政職」合計之服務年資為行為表現。

五、 行為意圖 (behavior intention, BI)

根據計畫行為理論,行為意圖為一種動機,指個人選擇從事某特定 行為的心理強度。在本研究中定義其為大學教師對兼任行政單位行政職 務之意願強度。衡量尺度將採取 Likert 七點量表,衡量方式從非常同意 7 分、同意 6 分、有點同意 5 分、普通 4 分、有點不同意 3 分、不同意 2 分、非常不同意 1 分。整體分數愈高代表教師對兼任行政單位行政職 的行為意圖愈高。

六、 態度 (attitude, AI)

根據計畫行為理論,個人對於某項行為的感受、正向或負向;想要 或不想要的評價,也可以說成個體對某一行為所表現喜歡或不喜歡的持 續性立場。本研究之操作定義為「大學教師對兼任學校行政職的正向或 負向的評價」。衡量尺度將採取Likert 七點量表,衡量方式從非常同意 7 分、同意 6 分、有點同意 5 分、普通 4 分、有點不同意 3 分、不同意 2 分、非常不同意1 分。整體分數愈高代表教師對兼任行單位行政職的行 為正向評價愈高。

七、 主觀規範 (subjective norm, SN)

根據計畫行為理論,個人從事某一行為時,認知其重要關係人或團 體是否同意其行為的社會壓力。另認知重要參考團體,可分為直接參考 群體如家人、朋友等及間接關係群體,如報紙、雜誌或傳播媒體等 (Schiffman & Kanuk, 2000)。本研究之操作定義為「大學教師自覺重要的 參考個人或團體對其兼任學校行政職的認同程度」。衡量尺度將採取 Likert 七點量表,衡量方式從非常同意 7 分、同意 6 分、有點同意 5 分、

普通 4 分、有點不同意 3 分、不同意 2 分、非常不同意 1 分。整體分數 愈高代表教師對兼任行單位行政職的行為,認知到社會家庭重要關係的 人或團體支持愈高。

八、 知覺行為控制 (perceived behavioral control, PBC)

根據計畫行為理論,指個人知覺對於自己完成某行為的容易或困難 程度的控制信念與知覺力量,如果行為人察覺擁有資源或機會越充足,

對知覺行為控制能力就越高。本研究之操作定義為「大學教師知覺兼任 學校行政工作的掌控能力」。衡量尺度將採取 Likert 七點量表,衡量方式 從非常同意 7 分、同意 6 分、有點同意 5 分、普通 4 分、有點不同意 3 分、不同意2 分、非常不同意 1 分。整體分數愈高代表教師對兼任行單 位行政職的行為時,本身所能掌控能力就愈高,愈能提高行為意圖及後 續行為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