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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解釋

十三、原住民地區教師在「教學設備」需求獲得之實際情形差異?

十四、原住民地區教師在「人力支持」需求獲得之實際情形差異?

十五、原住民地區教師在「在職進修」需求獲得之實際情形差異?

十六、原住民地區教師在「諮詢服務」需求獲得之實際情形差異?

第四節 名詞解釋

為釐清本研究所欲探討之主題,本研究之相關重要名詞如下:

一、 原住民地區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所稱原住民地區,指原住民族傳統 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 區。本研究所研究限定於原高雄縣及屏東縣之原住民地區之鄉鎮學校,鄉鎮如下:

原高雄縣:那瑪夏鄉、桃源鄉、茂林鄉。

屏東縣:三地門鄉、來義鄉、泰武鄉、獅子鄉、牡丹鄉、春日鄉。

二、 原住民地區教師

指在「原住民地區」學校服務之老師,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在高雄縣(舊行 政區)及屏東縣「原住民地區」服務之國民小學教師。

三、 身心障礙學生(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依據我國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

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謂身心 障礙者:(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

肢體障礙;(六)身體病弱;(七)嚴重情緒障礙;(八)學習障礙;(九)多重障 礙;(十)自閉症;(十一)發展遲緩;(十二)其他顯著障礙。本研究系指符合以 上各類之學生。

四、 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

Friend, M. 和 Bursuck, W. 在(1996)提到,融合指的是一種讓大多數殘障兒 童進入普通班,並增進在普通班學習的一種方式。也就是指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 方式,由特定的機構走入一般的社區;由特殊學生轉至普通學校;由特殊班進到 普通班,也就是強調回歸主流和正常化。融合教育的理念是強調特殊學生與一般 學生的相似性;而不是差異性,所以主張在相同環境下提供特殊教育的方法。融 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在歐美早已行之有年,它的定義相當簡單-即是將輕、

中度的特殊學生以完全安置在普通班級,並由導師、家長與相關專業人員擬訂個 別教育計劃(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簡稱 IEP)及調整課程內容與評量方

式來取代抽離的資源班或特教班之教學方式。融合教育是近代相當重要的教育改 革,也是教育的新思潮。

五、 融合教育態度

態度是一種長期一致的傾向,表示對某種行為的偏好程度。根據張春興(2004)

認為「態度」(attitude)係指個體對人、對事、及對週遭環境所持有一種具有持久 性與一致性的傾向。而個人對某種事物、情境、觀念或其他人的積極或消極反應 傾向, 包含三種成分:認知(cognitive)、情感(affective)以及行為傾向(conative)

(郭生玉,1995)。本研究所指的融合教育態度為受試樣本(高雄縣、屏東縣原住 民地區國小教師)在自編「原住民地區國小教師對融合教育態度與教學支援需求 之問卷」之得分高低,所得分數越高,表示其對融合教育的態度越積極。

六、 教學支援需求

Bradshaw(1977)對「需求」(need)之定義,分為四種形式,即規範性需求

(normative needs)、感覺性需求(felt needs)、表達性需求(expressed needs)及比 較性需求(comparative needs)。而學校所有運作最主要目的就是促使教學正常、順 利及有效率。大至學校之經營方針及行政運作;小至班級經營及輔導行為皆是為

「教學」。因而舉凡學校種種運作皆可說是為支援教學。故學校中的人、事、經費、

設備之妥善分配與運用致使教學效率提昇,就是教學支援。而本研究所稱教學支 援是指學校行政運作中協助教師進行有效之融合教育活動的人、事、經費、設備 等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