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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章共分為五小節,就本研究做概述性的論點闡釋,依序分別為研究背景與 動機、研究目的、研究問題、名詞解釋以及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早期的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可以說是截然不同的教育系統,特殊教育在整體 教育機制中一直是較弱的一環,從特殊教育發展的歷史來看,從早期身心障礙者 備受歧視,被「摒棄」於社會之外,大致歷經「集中教養」、「隔離」、「統合」、「回 歸主流」和「融合」等不同的階段。因此,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指的是 將身心障礙兒童和普通同儕放在同一間教室一起學習的方式,強調的是提供身心 障礙兒童一個正常化的教育環境,而非隔離的環境,在普通班中能提供身心障礙 兒童所有的特殊教育和有關的服務措施,使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結合成一個系統。

融合教育是世界潮流趨勢,相較國內而言,融合教育在國外,行之有年,目 前較有成效的國家有:加拿大、澳洲、美國、紐西蘭、西歐一些國家,而日本也 逐漸在推廣中。「融合教育的信念」,乃基於:所有的學生有權接受符合他們需求 而且機會皆是平等的教育,即便是對於障礙兒童。首先,學校要想到的就是容納 他們於普通班接受指導;其次,學校和孩子的父母合作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簡稱 IEP),IEP 可能包含其他相關的服務,以便 這些特殊孩童獲得適當的機會學習,進而能達成所預期的學習目標。基本上融合 教育乃採取一元的教育系統,教育的對象是班級內所有具特殊需求的學生,而由 普通教師、特殊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協同合作,分擔責任,共同完成教學工作。

從西方特殊教育發展來看,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利在 20 世紀開始受到關注

(Cutbirth & Benge, 1997;蘇燕華,2000)。1960 年代,民主思潮和人權運動興盛,

「正常化原則」(normalization)理念為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權奠定基礎。傳統的隔 離(segregation)安置產生革命性轉變,各國紛紛立法朝向融合教育(王天苗、邱 上真、莊妙芬、鄭麗月、葉瓊華,1997)。加拿大「兒童情緒與學習障礙委員會」

(Commission on Emotional and Learning Disordersin Children)於 1968 年發表的「一 百萬兒童」(One million children)報告書中(Roberts & Lazure, 1970;許天威,1996),

主張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不應像「雙盒理論」(two-boxtheory)般,把障礙學生丟 到另一個系統處理,而是應該把普通班當作所有學生安置的基地,把支援帶進普 通班級裡(Weber, 1993;許天威,1996)。

以美國為例,自 1975 年 94-142 公法公布實施後,就讀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學生 逐年增加,1996 年約 73% 的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在普通班及資源教室,約 95% 就 讀普通學校(Miller & Savage, 1995;Salend & Garrick Duhaney, 1999)。

就國內而言,教育部於1995年頒布「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其中即 將融合教育之實施,列為未來特殊教育的發展方向。最新修訂的「特殊教育法」

及其施行細則的內容,雖然未出現或使用「融合教育」一詞,但是細讀各條文,

仍可窺見融合教育的精神,蘊含其中。如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指出:「各級學校應 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輔導其就讀適 當特殊教育學校(班)、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 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此外,第十 四條也規定:「對於就讀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安置與輔導....」(教育 部,2001)。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七條則明確規範「學前教育階段身 心障礙兒童,應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為原則…」(教育部,2002),上述法令,亦為 融合教育施行的法源依據。

臺灣原住民族在現今臺灣而言是弱勢的少數民族,由於是弱勢,相對而言,

存在著各種不利教育的因素,無論是先天與後天環境皆然。就先天環境而言,原 民文化相對主流文化而言,在教育學習上是不利的;而後天環境上,更受到政治、

經濟、地理、資源等大環境因素的影響與衝擊。原住民在大環境中處於弱勢,在 偏遠山地的部落,各項資源更是極度匱乏,文化刺激嚴重不足,眾多不利學習的 因素下,造成學生學習成就低落。洪清一(1997)的研究就發現大多數原住民身心 障礙兒童為學習障礙和智能不足,而身心障礙兒童之父母教育程度為小學,職業 大多為農業和漁業。

由於先天與後天不利因素造成了弱勢之原住民族群,政府為消弭這些不利因 素、拉近城鄉差距,照顧弱勢族群,遂自民國 1977 年至 1992 年陸續實施「發展與 改進國民教育五年計畫」、「發展與改進國民教育六年計畫」、「發展與改進國民教 育第二期計畫」;1994 年度,教育部曾補助臺灣省教育廳試辦教育優先區計畫,一 直到了 1996 年,教育部開始審慎規劃,擴大辦「教育優先區計畫」至今。

隨著政府將弱勢族群之教育列為重點政策,加上近年來特殊教育日益受到重 視,原住民地區學校的身心障礙兒童,在特殊教育區塊亦被突顯。依據原住民教 育法第一章第二條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尊重 之精神,推展原住民民族教育。一般原住民學生的教育如此,原住民身心障礙兒 童的特殊教育更應如是。

研究者身為原高雄縣在地原住民,長期在原鄉地區任教,從普通班導師、科 任老師到教導主任,在實務與行政上,有機會深入接觸原住民學校之特教問題,

發現近年來原住民特教的發展,雖開始較受重視,仍是問題重重。舉例而言,高 雄縣原住民地區學校多在六班以下,全校總人數少,但經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按 比例來說卻相當高。然而,由於未達縣府可成立特教班規定之門檻,因此大都未

民地區身心障礙學童之安置,均在普通班級與一般小朋友一起學習,因而就原住 民地區之身心障礙學童而言,可謂早就有了融合教育之實。只是,融合教育實施 之成功與否,老師佔有舉足輕重之地位。在原鄉,同一個區域內,數個學校只有 一位特教老師進行巡迴服務,因此,老師在特殊教育方面所承擔的責任,相較於 一般地區,更形重要。為探討原住民地區學校普通班老師的融合教育態度,此為 本研究動機之一。

其次,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 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前項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

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同法第二十四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

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

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 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 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又第四十四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 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

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其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之辦 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上述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皆明 定應提供特殊學生各方面有關支援與服務,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輔導特殊教育學生就讀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時,該班級教師應參與特殊教育專業 知能研習,且應接受特殊教育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原住 民地區學校普通班級教師在教材、輔具、人力、物力受到的支持為何?教師參與 特教進修研習及諮詢的管道是否有妥善的規畫?此為研究動機之二。

研究者查閱了相關文獻,幾乎皆為一般地區之研究,目前國內並無針對原住 民地區學校國小老師之融合教育態度,進行相關之研究。研究者期盼能透過本實

徵性研究,了解原住民學校融合教育之現況,充實文獻,作為後續研究之參考,

讓原住民地區之特殊教育走向更健全的方向,使原住民身心障礙學童能得到適性 的特殊教育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