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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解釋

茲將本研究所使用之重要變項與有關名詞,做出定義如下:

一、 國小專任輔導教師

本研究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係指依據教育部 201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修正之

《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規定設置,在輔導室服務,並參與輔導工作的教師,是 屬於編制內的合格教師,原則上得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在 輔導三級制中,主要負責二級的輔導工作,並支援與協助一、三級的輔導工作。

其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自 106 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 書:(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有國民小學合 格教師證書。(2)具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3)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國小專輔 教師聘任方式有三種,其一是校內教師轉任之專輔教師;其二是以專輔教師受聘 入校之正式教師;第三種是代理專輔教師,而本研究所定義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 為第二種,即以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受聘入校之正式教師,以下簡稱「專輔」或「專 輔教師」。

二、 國小導師

本研究之國小導師係指國小正式教師兼任導師,並曾與專任輔導教師在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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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工作上有合作經驗者。

三、 雙師合作

王麗斐(2012)將「雙師合作」的概念界定為輔導教師主動邀請個案導師合 作的一種生態諮商做法。研究者參考此定義,將本研究之雙師合作概念定義為國 小專輔教師在學生輔導工作上與國小導師聯合共同幫助學生的行為與歷程。

四、 合作困境之突破經驗

徐芸萱(2015)對合作困境之定義為輔導教師和導師在處理學生問題上,因 彼此角色立場和價值觀不同,未找到合作共識,且至少一方無心與對方一同合作 處理學生問題,或無意願提供個人的專業協助以幫助案主面對議題,兩人在溝通 上感到困難或讓輔導工作停滯不前。本研究參考此定義,將本研究之合作困境定 義為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和導師在學生輔導工作上,基於種種原因而未能找到合作 共識而卡住,覺得有難以進行合作之狀況。由於本研究同時探討國小專輔教師與 導師對合作困境之認知,因此合作困境以國小專輔教師或導師之主觀認定即可。

而合作困境之突破是指:參與者知覺到這個困境已不再困擾或卡住自己,而整理 自己是用什麼方式來突破合作困境。本研究以國小專輔教師視角為主、導師視角 為輔,探討雙師在學生輔導工作的合作上,,以及如何突破卡住或不順利的合作 困境,讓雙方在學生輔導工作上的合作得以推進,讓改變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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