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齡者
本研究的高齡者是依照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法」第二條中規定,將年滿 65 歲以上者 稱之為「老人」(old person),也就是本研究所稱的高齡者。這裡要特別說明的是本研 究所探討的高齡者的部分也會一併考慮輪椅使用者的狀況,這裡所說的輪椅使用者並不 僅是指已失去步行機能的高齡者,而是考慮高齡者代行設備的可能性,且由於輪椅使用 者須考慮的空間與尺度範圍異於一般人,其尺度範圍遠大於一般人的使用情形,透過這 樣的討論除有利於高齡者的尺度掌握,也可以做為後續通用設計的參考。
二、視障者
本研究所探討的視覺障礙者是指已達全盲與弱視者,且也考量是否有色盲的可能。
三、聽障者
本研究所探討的聽覺障礙者是指聽力已完全喪失或退化者,這裡要特別說明的是:
對於言談較不易表達者也在本研究的範圍中。
四、公共服務空間
本研究所探討的公共服務空間泛指多數人會使用的複合式空間,例如:交通面的機 場、大眾運輸工具、休閒面的博物館與學校等,由於上述的空間皆包含食、衣、住、行 等生活機能,可進一步思考高齡與視、聽障者在其使用的狀況與課題。本研究主要探討 的公共空間性質為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所定既有公共建築物。
五、通用設計
本研究探討的通用設計是一種多樣的選擇性,通用設計是身心障礙者由於其生心理 的特殊情形,讓其有別於常人,故在使用上相較於常人,其空間尺度較為特殊也需較大 的空間,如果設計可以滿足身心障礙者,常人應該也可以使用,但相對會造成設計的複 雜性,例如輪椅者的視點不同於常人,兩者存在著高度的落差,如要符合兩者需求勢必 要將可視範圍提高與放大,在某些空間較難執行,本研究不執著於身心障礙者與常人的 使用設施必須合一,而是傾向在某一空間中,身心障礙者與常人可選擇其所適合的設施。
以下茲就通用設計的基本概念進行說明。
(一)與使用者有關之設計理念
有關使用者之設計理念說明如下:
1.一般設計基本理念
早期建築環境之處理方式,只考慮一般人(即年輕且健康者)之需求,忽視其他使用 者族群之需求。
2.無障礙設計之基本理念
「無障礙設計」 (Barrier-Free Design,簡稱 BD)是於西元 1974 年聯合國身心障 礙者生活環境專家會議提出無障礙設計報告書中首度出現此用語,是指高齡者及身心障 礙者在進行日常生活時,在物理層面、社會層面、心理層面有很多障礙,解除這些障礙。
無障礙環境的建構在狹義方面是指排除建築、都市環境的硬體層面的障礙,如建築 物內高低差等;廣義方面則指排除造成身心障礙者在進行社會參加時有困難的因素,如 各種硬體環境、社會的、制度的、心理的障礙等。
人的一生當中因正常生理發展、日常生活操作、意外或疾病等因素,約有三分之一 的時間是處於暫時性障礙狀況。所以,廣義來說無障礙環境設計之使用對象是全體民眾。
3.通用設計基本理念
「通用設計」 (Universal Design,簡稱 UD)是一種設計觀念與原則,通用設計的 概念於 1970 年代由美國北卡州立大學暨是工業設計師也是建築師的 Ronald L.Mace 教授 所提出,中譯名稱有「通用設計」、「共通性設計」、「全方位設計與全面考量性設計」等。
Mace 博士行動不便,以輪椅代步,提出「設計應該不因年齡、能力、性別而有差異,
應該回歸以人為思考原點的設計觀,並為所有人做設計」的概念。主張 Design for all,
儘可能設計出讓所有人都能使用的產品、環境,也就是與能力和身心障礙程度無關,設 計出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孕婦、幼齡兒童等所有的人都能方便使用的產品、環境。
三種設計理念之比較:
(B)孕婦
(C)推嬰兒車者 (D)攜帶大件行李者 (E)其他
D 其他
(A)左撇子者 (B)嬰兒 (C)外國人
(二)通用設計之基本概念 1.通用設計之定義
西元 1998 年美國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通用設計研究中心主任 Ronald L.Mace 提出通 用設計之定義:「通用設計是一種設計途徑,它集合了能在最大程度上適合每一個人使用 的產品及建築元素。」
2.通用設計之七大原則
通用設計逐漸發展,1997 年美國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通用設計研究中心(North Carolina Universal Design Center),綜合相關研究者意見,提出通用設計之七大原則。
原則 1:公平使用(eguitable use) 任何人都能公平使用。
原則 2:彈性使用(flexibility in use)
可依據個人能力選擇使用方法,提供足夠之使用彈性。
原則 3:簡單易懂(simple and intuitive use)
使用方式簡單易懂,使用者不需具備大量的背景知識或經驗。
原則 4:提供易辨識資訊(perceptible information)
不會因為使用狀況,或使用者之視覺、聽覺等感官能力之差異,可以有效的傳達必 要之資訊。
原則 5:容許錯誤(tolerance for error) 容許操作錯誤,誤用也不致引起危險或損壞。
原則 6:減輕身體負擔(low physical effort)
儘量減輕使用時的身體負擔,應要有效率、輕鬆以及不會造成疲勞。
原則 7:適當之可及性及操作空間(size and space for approach and use) 提供容易到達之路徑及足夠之操作空間。
3.通用設計之運用範圍
一般情況,通用設計之運用範圍主要分為三方面:
(1)空間、設施 (2)產品
(3)標示
4.通用設計理念之核心價值
為甚麼要重視通用設計?通用設計理念之核心價值為讓每個人都有使用的機會(即 人人公平使用)。
5.通用方向
通用設計時,考慮提供那些使用對象?每個設計個案,先確認其通用方向。
6.通用程度
越多族群可使用時,表示通用程度越大;或讓行動障礙程度越大者可使用,表示通 用程度越大;或符合通用設計原則越多者,表示通用程度越大。
(三)台灣設計理念之演變
過去,台灣只依法令規定,以一般設計理念營造一般環境。
從民國 69 年殘障福利法公佈,台灣開始有無障礙環境之概念。至民國 77 年建築技 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增訂第十章,依法令規定,以無障礙設計理念營造無障礙環境。
民國 87 年起,台灣開始推廣通用設計理念。
政府公佈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已完整,長期建設無障礙環境已有一些成果,尚未有 公佈通用設計相關法令規定內容營造通用化環境。因此,台灣目前主要營造無障礙環境,
公私部門也努力期望推動通用化環境,漸漸從無障礙環境推廣至通用化環境,雙軌並行
(如圖 1-2)。
民國 69 年 依法令規定
以一般設計理念(GD 理念)
營造一般環境 民國 87 年 依法令規定
以無障礙設計理念(BD 理念)
營造無障礙環境
民國 100 年 公私部門推廣
以通用設計理念(UD 理念)
營造無障礙通用環境 經濟部工業局推廣
以美學通用設計理念(BUD 理念)
營造友善通用居家環境
圖 1-2 台灣設計理念之演變
(四)台灣通用設計理念之運用範圍
經過多年的推動通用設計理念,建築專業者及一般社會民眾,已具有通用設計之概 念。通用設計理念可應用在各項議題上面。依已有的建設方面,台灣通用設計理念之運 用範圍:
1.在空間方面 (1)公共建築物
例如:台北捷運系統車站公共廁所、北湖火車站。
(2)住宅
例如:台北市萬樂國宅社區改善案、台北市基隆河三期國宅社區改善案。
2.在設施方面 (1)公共建築物 通用設施。
(2)住宅
通用設施。
(3)交通工具 通用設施 3.在產品方面
例如:盤子、杯子。
4.在標示方面
例如:台北捷運系統車站標示系統、桃園國際機場標示系統。
(五)無障礙設計及通用設計相關法令、標章、政策 1.公共建築物領域
(1)政策法令(宣示施政之方向)
A.民國 69 年 6 月 2 日,公佈施行「殘障福利法」。
B.民國 79 年 1 月 24 日,第一次修訂「殘障福利法」。規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也要改 善無障礙環境。
C.民國 86 年 4 月 23 日,第二次修訂「殘障福利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D.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修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
(2)技術法令(規定建設處理方式)
新建公共建築物依「技術規則」了解無障礙設施之設置項目、設置數量, 依「設計 規範」了解無障礙設施之設置方式(無障礙設施之處理方式)。
A.民國 101 年 10 月 5 日(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簡稱為技術規則)
B.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內政部修正「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設計規範」。(簡稱為設計規範)既有公共建築物宜依該法令規定進行改善,如無 法依該規定進行改善作業,應提具替代方案。
C.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內政部修正「既有公共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簡稱為認定原則)
2.住宅領域
(1)政策法令(宣示施政之方向)
A.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公布「住宅法」,全文 54 條;並自公布後 1 年施行。
(2)技術法令(規定建設處理方式)
A.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B.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公布「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3)頒發標章
法令為強制性規定,依規定設計,才能申請執照。標章為鼓勵性規定,依規定設計,
可申請標章。申請標章為建築物優良環境品質認證。
A.無障礙標章項目 (A)友善建築標章 (B)住宅性能評估標章 (C)無障礙住宅標章
上述三項標章內容可查詢台灣建築中心網站。
B.通用化標章項目 (A)住居空間通用化標章
上述標章內容可查詢自由空間基金會網站。
(4)推展政策 政策為施政重點。
A.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率全國之先補助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
為減輕臺北市民改善無障礙設施的經費壓力,臺北市率全國之先公告「臺北市原有 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執行計畫」,改善費用的 45%由市府補助。
為減輕臺北市民改善無障礙設施的經費壓力,臺北市率全國之先公告「臺北市原有 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執行計畫」,改善費用的 45%由市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