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高齡與視、聽障者的特質與課題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相關公共服務空間特質
一、無障礙指標與圖示
本計畫的重點之一即提出以通用設計理念的指引標識,以便於年長者、聽視障等的 使用,本節將以標示的設置特性與人體的五感等要點來說明。人體五感是從標識系統獲 取資訊之主要方式,即依據人類感官機能中的「視覺、聽覺、嗅覺、觸覺、味覺」獲取 環境中資訊。標識應善用五感如下所示。
(一)視覺性標識
重視文字與圖像的「辨識度」、「吸引力」、「可讀性」、「判讀性」,以及對應於高齡者 的較大圖文、外國人士的國際語言標識。另外對於聽障者而言,視覺性標識是唯一可獲 取資訊的方式。
(二)聽覺性標識
聲響是視障者最常獲得資訊的方式,故聽覺性標識通常是專為視障者所設置,經常 用於手扶梯、車站與十字路口交通號誌。
(三)觸覺性標識
觸覺亦為視障者常用來獲得環境狀況與相關資訊的方式,常見的標識有導盲磚與點 字系統,可連續性或短時間內傳達正確的環境資訊。
(四)嗅覺性標識
以氣味作為標識的方式,最常使用的即是瓦斯的臭氣添加劑用來提醒使用者以防止 瓦斯外漏(田中直人・岩田三千子,1999:15-16)。在標識的種類方面,標識系統可分 為「誘導標識」、「位置標識」、「案內標識」,每一類標識所需要的登載的資訊皆不相同,
其中誘導標識必須有連續性、位置標識則要有明確性、案內標識要有足夠的資訊,才能 讓更多能變於判讀。誘導標識為指示特定場所的位置,且應考量辨認性高與多元使用者。
位置標識主要是標識建築物位置,必須以簡潔又具代表性的設計方式。案內標識則是提 供使用者環境中必要的資訊,應提供足夠內容並簡潔設計。
一般而言,標識構成三要素方面則可分為「圖文標識」、「器具形式」、「設置方式」
等三種型式;圖文標識內有資訊內容、文字、圖片、圖表、色彩; 器具形式可分為內照式、
外照式、無照明式; 設置方式則分為垂吊式、突出式、掛壁式、立式等模式。另外,有 鑑於世界各國的機場接必須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所規定事項,故機場的標 示系統可謂是較為符合通用設計的手法,也是本研究中關於國內外案例主要考量對象。
依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對於標示的規定有:1.「統一性」:國際機場使用的標識必 須與市街各國國際機場一致;2.「單純性」:盡可能地簡化設計,搭乘口與方向以數字、
箭頭表示;3.「可讀性」:大量體建築中的標識應再可閱讀的距離內設置; 4.「連續性」:
方向指示的標識必須前後有連續性來判讀正確位置。
二、無障礙通道、出入口與階梯
對於視障者而言,觸覺與聽覺式標識為最主要的通用設計手段,目前許多出入口與 階梯處透過電子感應設施讓視障者可順利判讀。於通到處設置扶手與導盲磚以外,在門、
出入口、階梯上下處設置點字與聲響裝置以利視障人士的活動。目前最常見的音響導引 設施即自動感應與手觸碰的方式,讓視障者確切掌握環境的變化、可能的危險與必要的 資訊。
圖 2-4 視障者觸覺與聽覺式標識
(資料來源:田中直人・岩田三千子,1999,《サイン環境のユニバーサルデザイン―計画・設 計のための 108 の視点》,頁 82、85)
日本,通用設計標識系統必須同時符合乘坐輪椅者約 110-120 公分的高度,操作板 上的按鈕則必須符合徒手可及性、不影響腿腳部突出處的活動等。若要同時符合一般人 與乘坐輪椅者,則必須以約 135 公分高為中心設置。
圖 2-5 輪椅使用者的視覺高度與徒手可操作的範圍
(資料來源: 樗木武,2004,《ユニバーサルデザインのまちづくり―みんなに優しいまちを目 指して》,頁 27。)
圖 2-6 同時符合一般人與乘坐輪椅者的告示板與標識
(資料來源:田中直人・岩田三千子,1999,《サイン環境のユニバーサルデザイン―計画・設 計のための 108 の視点》,頁 82、85)
第四節 小結
綜上所述,透過高齡與視、聽障者的特質,敘述高齡與視、聽障者的課題如下所述:
一、高齡者的通用性
高齡者可視為一般正常人在生理機能的全面退化,而身心障礙者為生理心理機能的 喪失,兩者的特性雖然不同,但由於身心障礙者的設計層面需要更廣,故可涵括高齡者 部分。
二、視覺障礙者引導
目前對於視覺障礙者的無障礙設計多重於聽覺與觸覺,但多流於視覺障礙者對於使 用物的認知,而在引導方面仰賴引導系統,但是引導系統的效果有限,且視覺障礙者對 於空間的熟悉度不如其他身心障礙者,故目前多依靠人力進行支援。
三、聽覺障礙者的可視性
由於聽覺障礙者的特質在於聽覺能力的喪失,故其視覺能力仍有一定程度的狀況,
換言之,針對聽覺障礙者應要加強其對於視覺指示的認知,但較容易忽略的是:對於引導 系統的形狀、顏色與位置,相較於其他人,聽覺障礙者在視覺上的敏感度較高,故應要 有別於常人的認知,以加深印象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