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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高齡與視、聽障者的特質與課題

第一節 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

台灣社會在快速的成長下,隨著福利與醫療資源的進步,已逐漸邁向高齡化的社會,

而這些高齡者所面臨的是身體機能的退化所造成的不便,所以高齡者雖不類似身心障礙 者的身體機能不健全,但對於生活仍有一定的影響。所以如何讓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能 持續在社會上維持其生活特性,是本研究的主要課題。

一、高齡者

(一) 高齡者的定義

高齡者,一般泛指「老人」,基於對老人族群的尊敬,國內外在稱謂上有銀髮族 (Senior,Silver peer)、智者、有高齡群、長者、資深公民等,根據中華民國「老人福 利法」第二條中規定,老人的年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稱之為「老人」(old person)。

但是所謂的老年並非單純以年齡來視之,而應將「生理」 、「心理」、和「社會」三種情 況合併考慮 (許皆清,1990) ,應考慮生物學、醫學觀點、社會學與老人學等。

以下茲以人類統計學者、心理學家及社會學家的觀點說明高齡者的定義。人口統計 期和老年期等。Philipand Barbara Newman 於 1975 年將人生發展週期往上並往下延 伸,共分為 11 期:「懷孕及胎兒期」(懷孕至出生)、「嬰兒期」(出生至 2 歲)、「嬰幼兒

社會學家以生理心理與社會將三方面定義老年,生理的老年:因身體上機能殘障,

缺乏正常活力,不能工作者。心理的老年:因精神活動能力頹喪,心理失常,意志消沉,

沒有奮鬥創造精神之人(蔡文輝,2011)。

此外,社會的老年定義根據退休年限之標準而訂,依產業不同定為 60 歲或 65 歲為 退休年限。以各國相關法令之退休年齡而言,新加坡 55 歲最低;韓國及法國為 60 歲;

英、美、加皆為 65 歲;歐洲的丹麥、挪威、冰島與瑞典為 67 歲最高。而以 65 歲做為職 業或職位上退休年限及做為社會安全福利給付之標準最為普遍,如我國公務人員即是以 65 歲做為退休年限。

綜合上述,本研究依據老人福利法內容所規定老人之定義,將老人定義於法定規定 之年滿 65 歲以上之銀髮族群,以作為後續研究依據。

(二) 高齡者的生理特質

一般人成為高齡者的重大改變在於身心的變化,其生理變化不外乎視覺、聽覺、行 為的改變與疾病的易發狀況。一般人隨著年齡的增加,身體機能退化後,伴隨而來的將 是無法如一般人相同的行為不便與困難(圖 2-1)。

部分老年人頭髮仍舊烏黑,也沒有老花眼,因此年齡與老化並不一定相符合,亦即 生理年齡並不等於實際年齡。但是隨著年齡的增加,身體也會隨著改變,小至細胞,大 至器官、個體都會老化,只是每個人老化的速度不一樣。依器官的不同,老人的生理狀 況會有下列的變化。

圖 2-1 高齡者隨年齡增加的生理特質

1.感官系統(五官)

二、身心障礙者

甲、肢體殘障

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視覺障礙者

聽覺機能障礙者 平衡機能障礙者

第三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編輯]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第六類: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肢體障礙者 第八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顏面損傷者

由上述的內容可知法律以生理與心理機能的失去,界定一般人與身心障礙者,換言 之,身心障礙者由於生理與心理機能的喪失,在其空間上,勢必異於常人,必須增加空 間使用方便的內容或進行相關的設計。但也因為這樣不同於常人的特質,讓設計上在能 滿足身心障礙者的前提下,也可以滿足一般人的使用情形。

(二) 身心障礙者的特性

「無障礙空間」(barrier-free design)是指排除身障者於環境中活動所產生的障 礙,使其如同一般人可行使類似行為。1988 年開始推行無障礙設計主要應用於建築範 疇,對象以身心障礙者為主。對於多元使用者的考量不足,無法符合老年、幼童、孕婦 等行動不便的需求與人本關懷。通用設計則是顧及不同需求的使用者,並且結合友善設 計、無障礙空間,讓絕大多數的人皆可順利使用,以達公平性且具彈性的友善空間。

「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為 Ron Mace 所提倡,指的是無須改良或特別修 正即能被所有人使用的產品與空間環境所應用的設計理念。不僅是被身心障礙者所使 用,包含高齡者、幼童、孕婦甚至是外國人皆可順暢地使用該產品與空間,其「共用性 設計」理念即為通用設計。通用設計的七項原則如下所示。

1.公平使用:對於任何族群的使用者皆有益處且不會造成身心的傷害。

2.彈性使用:具有多樣選擇性並且廣納多元族群的需求。(例如可左右手使用) 3.簡易及直覺使用:不論使用者的經驗、知識、語言能力或集中力如何接易於理解 與順利使用。

4.明顯的資訊:不論周圍狀況或使用著感官能力如何,可有效地對使用者傳達資訊。

5.容許錯誤:將危險及因意外或不經意的動作所導致的不利後果降至最低。(Willian Lidwell, Kritina Holden,2013:16-17)

6.減少身體負擔:可以有效、舒適及不費力地使用。

7.妥適尺度與空間:不論使用者體型、姿勢或移動性如何,皆提供了適當的大小及 空間供操作及使用。

無障礙設施或空間除了必須輔助身障者活動上的順暢以外,還必須兼顧其尊嚴與平 權等。近年於無障礙空間上逐漸由無障礙設施或空間朝向「通用設計」,將設施的利活用 性更為一般化或與普及化,並不是將身障者、高齡者與一般人區隔,而是採用任何人都 可順利使用的角度來規畫。通用設計雖然最大宗旨是要符合所有人皆可順利使用為原 則,但也有其經濟性、物理性與技術上的限制,例如重度殘障、重傷或重病的狀態等身 心狀態十分衰弱的狀態,不再通用設計的範疇內。

談通用設計之前,必須先談身障者的行動特性。一般而言,身障者可分為「身體殘 障」、「知能殘障」、「精神障礙」等三種。本計畫將聚焦於「年長者」、「視障者」與「聽 障者」的通用設計,其中身障者在行動時所產生的障礙又可分為 1.物理性障礙、2.資訊 性障礙、3.制度性障礙、4.道德性障礙、5.心理障礙、6.社會意識障礙。以下將分析這 六種障礙的特性。

1.物理性障礙

空間中對於身障者的物理性阻礙,例如步道與出入口的高低差、狹窄的通道等都會 阻礙輪椅的通行,或是出入口的門過重甚至讓高齡者或小孩都開不了。換句話說,空間 尺度或物件重量對於身障者的障礙。

2.時間的障礙

身障者的行動速度通常比一般人還要慢,必須花較多長的時間才能移動或完成某件 事。例如在紅綠燈的綠燈時間方面,最好能考量身障者過馬路時間。

3.資訊性障礙

比起一般人,身障者獲取資訊的能力受到很多限制,而且許多資訊的獲得是十分片 斷與侷限性。無法取得完整的資訊將使得身障者可能陷入危險中,例如警報器響後身障 人士可能會無法獲取危險將至與逃生方法。

4.制度性障礙

許多制度或規定侷限身障者受到平等對待的機會,導致無法如同一般人去做某些 事,例如受教育權、參與文化活動、運動會等。或是部分規定導致空間的限制,造成身 障者權益受損。

5.道德性障礙

視覺引導設施或步道上的阻礙、身障停位或博愛座被一般人占用等,因缺乏公德心 下造成身障者的障礙。讓身障者無法獲得公共設施上應有的保障,使其行動不便。

6.心理障礙

因受到排擠或歧視,身障者受到心理上的壓力。或是身障者因自己的行動不便害怕 影響他人,造成不願意參與社交活動。

7.社會意識障礙

身障者因身心機能較一般人受到限制,即便沒有被排擠或歧視,同情憐憫所造成少 數者的特別看待與社會氛圍等影響(樗木武,2004:2-3)。

本研究計畫將聚焦於物理性、時間性與資訊性障礙,由空間的規劃與導引設施來探 討,如何規劃出符合世界各國規範下的通用設計準則。在準則方面將特別是著重於物理 性限制的排除,例如在空間尺度與可供輪椅使用的無障礙空間等;另外在加上聽視障者 方面,則關注於時間性與資訊性障礙的排除,將探討符合通用設計下的導引標示之規劃,

應用人的視覺、聽覺與觸覺來指引聽視障者。

三、視障者

人類的知識主要來自外界的感覺經驗,而視覺乃是獲取外界經驗材料最重要的通 道;視覺缺陷在生活適應上所造成的困難,較其他感官缺陷嚴重。人類看到物體時,同 時可掌握物體的位置、大小、距離、形狀、動向,配合聽覺及觸覺,方可增添外在訊息 的了解和掌握。換言之,眼睛在所有感官知覺中佔有不可取代之絕對地位。

失去視覺,總是抱持殘而必廢的觀點,並且將「盲」視同為可憐、無知、無能力。

此觀念長久以來普遍深植於社會大眾心理,形成根深蒂固的刻板印象,因此視覺障礙者 之社會地位角色,往往被建構於卑微、可憐 ,必須更多的同情與照顧。如此一來,視覺 障礙者無論在就學抑或就業,勢必遭受更多質疑與排斥,而抹煞了許多視覺障礙者生存 發展的空間及可能。

勞委會職訓局曾於民國 79 年,委託吳武典教授針對公民營機關僱用身心障礙者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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