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高齡與視、聽障者的特質與課題
第二節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的檢討
207.3.4 端部處理:扶手端部應作防勾撞處理,並視需要設置可供視障者辨識之資 訊或點字。
302.1 樓梯底版高度: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 190 公分部份應設防護 設施(可使用格柵、花台或任何可提醒視障者之設施)。此兩點皆是要告知視障者扶手的 位置或是透過格柵、花台等特殊物,提醒視障者,但卻忽略視障者自其他空間步行至扶 手的引導。
403.1 入口引導:建築物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昇降機方向指引。
403.2 昇降機引導: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 30 公分處之地板,應作 30 公 分×60 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圖 2-2)。 雖提供不同材質供視障者認知電梯的存在,但仍 然忽略視障者自其他空間步行至昇降機的引導。
圖 2-2 無障礙昇降機的設置 圖 2-3 昇降機入口的觸覺裝置
404.3 昇降機入口的觸覺裝置:在昇降機各樓乘場入口兩側之門框或牆柱上應裝設 觸覺裝置及顯示樓層的數字、點字符號,單一浮凸字時,長寬各 8 公分以上。二個或二 個以上浮凸字時,每一個浮凸字尺寸,應寬 6 公分、長 8 公分以上,標誌之中心點應 位於樓地板面上方 135 公分,且標示之數字需與底板的顏色有明顯不同﹙圖 3﹚。 406.5 按鈕:按鈕之最小尺寸至少應為 2 公分,按鈕間之距離不得小於 1 公分,其標示之數 字需與底板的顏色有明顯不同,且不得使用觸控式按鈕﹙圖 2-3﹚。
406.6 點字標示:點字標示應設於一般操作盤﹙直式操作盤﹚按鈕左側,﹙30 層以 上之建築物,若設置位置不足,可設在適當位置﹚。406.6﹙其中★表示避難層﹚。表 406.6 規定以外之點字標示,以注音符號版本點字標示。
406.7 語音系統:機廂內應設置語音系統以報知樓層數、行進方向及開關情形。
A302 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
A302.1 引導設施可藉由觸覺、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達到引導視覺障 礙者之功能。導盲磚是藉由觸覺達到引導之功能,並非唯一選擇。
A302.2 導盲磚之設置須由定向行動訓練師或視障服務專業人員進行需求設計與功 能性鋪設,以引導行進設施(條狀)與行進注意設施(點狀)組合搭配。
A302.3 公務機關之視覺障礙引導設施須導引至服務台。
A302.4 公共運輸場站之視覺障礙引導設施須設置定點上下車位置,並引導至服務 台、驗(收)票口以及通過驗(收)票口後鄰近的樓梯或昇降機等設施。
A302.5 有視障學生就讀時之學校,可由定向訓練師或視障服務專業人員進行視覺障 礙引導設施需求設計。
以上的點字標示與語音系統皆讓視覺障礙者可以明瞭前方物體的位置,而視覺障礙 者則賴於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將其引導至該處,但就目前法規觀之,所著重的點在於視 覺障礙者使用物的判別,而引導僅有引導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