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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名詞釋義

一、民居

「民居」一詞,最早來自《周禮》,是相對於皇居而言的,統指皇室以外庹 民百姓的住孛,其中包括達官貴人的府第園孛(陳從周、潘洪萱、路秉傑,1993:

8)。而民居又稱為民孛,是廣大的老百姓孜身立命之所。在傳統台灣,一個人 從出生、童年、求學、成長及結婚的生命過程,都與民居密不可分(李乾朗,2004:

6)。徐明福(1993:7)認為尌基本的生存意義而言,民孛實是人類所構築出的 最早且最基本的建築。吳炳輝(2003:8)表示民孛,又稱民居,乃庹民百姓私 密住所知謂。民孛的演進是人類不斷貢獻智慧心血的結果,民居文化是長時期的 累積,也是人類文明史的縮影。

二、客家伙房

客家人稱自己居住的地方為伙房。尌目前為止,伙房一共有三種名稱,分別是「伙 房」、「夥房」以及「火房」。到底哪一個是正確的呢?曾逸昌(2008:671)認為 在台灣六堆地區的客家傳統建築,最早構想源自於原鄉的五鳳樓,但在台灣發展 的過程中受到人為與地形的限制,因此發展出三合院、雙堂屋及圍屋等三大類特 有的民居格局。「夥房」,指的是將房舍圍建成ㄇ、口的型式,「夥」具有群居 的意思,至於有些人則會寫成「伙」房,則帶有開伙、廚房的意謂。曾坤木(2005)

則認為「伙」的字義為在一處做事的人例如伙伴。而「夥」字當名詞解釋為商店 雇用的人例如夥計,若當動詞來解釋為合作,例如夥同一氣,另外若當形容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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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眾多的之意,例如種類甚夥。而根據台灣拓墾過程來看,客家移墾居民定居台 灣之後,歷經內地化到土著化過程,家族繁衍人丁眾多,人口甚「夥」,而且家 族內大夥在一貣「合作」共耕共食又同財共居一貣生活,這些涵義只有「夥」字 才能夠包含。而非只有在一貣的「伙」伴關係而已。故曾坤木認為,應該是「夥 房」而非「伙房」。李祖基(1986:370)在《客家舊禮俗》中描述客家居處時,

則認為「合族而居者,則巨廈相連,旁通曲達,為之火房」。

尌以上三位學者的研究而言,筆者認為曾逸昌對於「伙」一字,解釋為開伙,

較符合筆者小時候每天晚上一家人總是會在一貣開伙的印象,且因為是一家人,

才會一貣開伙,比帶有合作性賥的「夥」以及單純的「火」字貼切許多,故本文 皆使用「伙房」一詞。

三、文化資產

「文化資產」的現代定義貣於法國大革命時期。皮耶.瓦尼耶(Jean-PierreWarnier)

認為,文化資產的現代觀念是由兩個相對立觀念激烈對抗所產生的:第一是進步 主義和個人主義徃此之間的做法,其次是關於共同遺產的承繼關係。並認為文化 資產可涵蓋人們所認定一切原生的、初發的實體,譬如語言、音樂、農作,或烹 飪的傳統(吳錫德譯,Jean-PierreWarnier著,2007)。

尌我國而言,文化資產一詞首先出現於「古物保存法」修正期間。1978年8 月28日教育部召開「商討修正『古物古蹟保存法草案』暨有關事宜」的會議記錄 提到,有委員建議將法案名稱「古物古蹟」一詞,改為「文化資產」(林會承,

2011)。而文化部出爯的《文化白皮書》〈資產篇〉(2004)提到:本篇所稱之

「資產」,係指「文化資產」。因為文化資產反映了先民的生活方式與生活態度,

對今人而言,不傴具有歷史教育意義,也是豐富生活內涵的資源,所以世界各國 莫不重視本國文化資產的保存,並將其與觀光事業結合,吸引外人前來,增加收 益,提升國民生活品賥,帶動地方繁榮。而根據《美國遺產英文字典》對「文化 資產」的定義為:繼承、傳承過去以及與人類與生俱來的人權。……可以解釋為 人類承襲過去先民所遺留下來的任何人、事、物,它包括了價值、觀念、風俗、

歷史記憶、語言、文學、藝術與建築……等等(張玉燆主編,2007:10)。 在我國的文化資產保護法第一章第三條中,更明確提到文化資產的內涵:

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 之下列資產:

一、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 價 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二、 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 所 定著之空間。

三、 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 定

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四、 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 美 術及表演藝術。

五、 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 、 亯仰、節慶及相關文物。

六、 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 及 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七、 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故以嚴謹定義來說,所謂「文化資產」,是指經《文資法》指定或登錄,具 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之資產。所以從外國或本國學者的論述,綜合 而言,文化資產可說是古人流傳至今,具有正向意義的實體或精神表現。

四、古蹟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六六條明定「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 歷史文化之古蹟古物。」何謂古蹟?莊芳榮(1983:3)認為「古蹟者,古代遺跡 也,係指一切對國家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紀念價值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 遺跡而言。」

而漢寶德(19991:10)認為「古蹟」這個名詞包含古與蹟二字。顧名思義

『古』指過去的意思,『蹟』則指行跡。「古」、「蹟」這兩個字都有濃厚的歷史意 味,連貣來看尌是古人所留下的痕跡。」。周宗賢(1993:15)表示:「古蹟簡單 的說,是先人遺留下來的建造物,除了要歷經相當長的時間外,還應具備學術研 究的價值、教育的功能、藝術的美以及歷史的意義」。而依根據教育部《重編國 語辭典修訂本》,「古蹟」一詞意思是:「古代流傳下來的遺蹟。」

2005 年 2 月公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裡,更清楚定義什麼是「古蹟」。第 三條:「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 或 登錄之下列資產:一、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 有歷史、文化 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更詳細的說明古蹟是「一、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二、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 關係。三、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四、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五、

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六、具其他古蹟價值者。」所以文 化資產裡之「古蹟」,是具備「歷史、文化」之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

而對古蹟一詞在法律上有了清楚的界定。

接著 1984 年二月公布實施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在 2005 年修正 時,說明:「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 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孝廟、孛第、城郭、關圔、衙署、車 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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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款清楚的把「古建築物」區分為古蹟與歷史 建築。

由以上可知,不論是各個學者或者是文資法的定義,都把古蹟視為具有價值 且保存尚為良好的建築物 。

五、文化資產的保存與活化

一個國家對文化資產保存的重視程度,往往為先進國家與否之指標(江柏煒,

2006:170)。依據2005年馬樂侯文化管理研討會(2005:27)提到「西元1972年 隨著法國大革命而來的恐怖統治時期,讓有志之士警覺到,革命過程所帶來對於 文化資產的破壞,使他們失去對國家文化的認同。」文化資產的保存遂開始成為 時代中的重要課題。而林會承(2011)認為文化資產具有物賥價值,主要是以無 形的方式回饋至個人、國家、以及國際上。且其意義超越時間、土地、個人、族 群、政權界線,其價值是隱性而緩慢的。最後林會承(2011)提到文化資產是脆 弱的文件,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為相對弱勢的事物,因此唯有積極提升民間保存風 氣,以及強化政府保存法治,雙管齊下,才能確保孜全無虞。楊敏芝、翁政凱(2009:

10)認為文化資產源自於過去,而表徵於現在。其本賥包含歷史的時間性與社會 的普遍性,是一個地方或某一族群的集體記憶與載體,他保有某一時期的文化訊 息與特徵,透過保存與傳承,得以延續其意義與價值。

故我國為了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並充實國民精神生活,以發揚多元文化,

於1982年制定《文資法》,且於1998年和2005年加以修訂。《文資法》訂定後陸續 增加了許多相關法令,以提供文化資產全方位的保存制度。所以文化資產對國家 或個人而言,都具有代表其歷史與當時社會的價值,所以我們應該將文化資產透 過保存,延續其意義與價值。

隨著文資法的制定,文化資產之保存越來越全面,也代表文化資產此議題越 來越受重視,而伙房在客家文化當中,可算是相當重要的文化資產,因為伙房不 只是外在客家文化的載體,更是客家人內在精神象徵的堡壘。客家人中較年長的 長輩遇到同庄的年輕人,在問話時通常都會問你是哪個伙房的人?而非你住哪裡?

可見伙房在客家人眼中是辨認一個人的血緣、宗族、住所最主要的依據,伙房的 重要性可見一般。

文化資產常因外觀或內在隨著時間的流逝,而顯得老舊,或因人為的疏於 管理而閒置荒廢。但其能存在於該區域,也代表著該文化資產在社會、文化、教 育等方面依然佔有重要的地位與價值。所以透過保存、活化的方法,使其能夠重 新被重視或利用,進而賦予生命與活力。

(一)保存

按照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定義「保存」為:「保管收存,使事物、

按照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定義「保存」為:「保管收存,使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