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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我國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指出,自台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

連續居留十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四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得申 請華僑身份證明書,而華人是指兩岸三地以外所有旅居海外的華人,包含第一代 移民及其後代。

過放(2002)指出日本華僑是依照日本法律在日本辦理了外國人登記手續,

持有永住者、日本人配偶、永住者的配偶、定住者、特別永住等在留資格(可以 常住或永住日本)的中國人,日本華僑向日本法務大臣提出歸化申請,並得到許 可批准後,其便成為日本人,即日本華人。

本研究主要探討一位自台灣移民到日本東京的女性,其居住於東京期間文 化、族群認同過程,因此本研究依據我國所公告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華僑係為 由台灣地區出國後,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達十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並進一 步界定居留國家為日本。其次,本研究著重於女性日本華僑擺盪於原生文化與新 接觸文化之間的情形,又考量本研究採取生命史研究法,所以本研究更進一步將 日本華僑界定居住於台灣達二十五年以上,並也於日本居住達二十五年以上者。

貳、族群

施正鋒(1998)認為族群(ethnic group)是政治學或社會學的用字,指的是 國家內部一群群不同的共同體,他們的成員除了在客觀上具有共同的血緣、語 言、宗教、文化或共同的歷史經驗,同時在主觀上具有福禍與共的集體認同。

王甫昌(2003)提出族群其實可以被當作是一種人群分類的想像,當我們想 像在一個社會或國家中有一大群人,因為與自己有共同的來源、文化或語言,所 以被歸類與自己同屬一個族群,並且與其他人群相較,具有某些程度的差異性,

也就是族群團體是人們主觀想像所界定而來。

由此可知,族群界定不僅牽涉文化差異性,亦牽涉主觀層次之自我認定、想 像共同體的感受,而本研究著重於探討女性日本華僑跨國遷移,成為移居國家境 內的少數台灣人口後,其所如何面對、處理所產生的自我文化、族群認同之危機 狀況,探討內容論及研究對象的自我價值觀點,以及他人想法的轉變過程,因此 本研究對於族群的界定,依據王甫昌(2003)所提出的,族群乃是一個社會中,

人們依據文化的相對差異性,進而主觀想像界定而來。其次,本研究主要探討一 位由台灣遷移至日本東京的女性移民之文化、族群認同,因此本研究中主要界定

的族群,是依照日本主流大和民族文化和台灣文化之相對性、差異性而論,並同 時兼顧研究對象內心主觀想像自己歸屬的共同體想法。

参、文化認同

譚光鼎(1998)認為,文化認同乃為個人接受某一特定族群的文化態度與行 為,並且不斷將該文化之價值體系與行為規範內化至心靈中的過程。文化認同可 視為同一群體的內部成員,彼此之間分享了共同的歷史傳統、習俗規範及無數的 記憶,進而對該群體形成一種所謂共同體的歸屬感(江宜樺,1998)。

本研究藉由生命史以瞭解女性日本華僑文化、族群認同,過程中涉及較多研 究對象價值觀點的紀錄與探討,因此本研究依照譚光鼎(1998)所提出之見解,

界定文化認同係為個人不僅接受,並且不斷實行、內化某一族群的文化態度與行 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