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一) 手語翻譯員(Sign Language Interpreter)
手語翻譯員於中央政府規定之具備資格,包括:(1) 一般性會議、課程(如:會 議或研討、工作訓練、涉及技術操作及測驗較複雜之面試等),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者:(a) 有手語翻譯技術士證(含同等級)或領有手語翻譯員資格證明(含同等級);
(b)經政府認可、補助或委辦手語翻譯專業訓練滿 200 小時並擔任手語翻譯服務滿 200 小時以上;(c)擔任手語翻譯服務滿 400 小時以上。(2)簡易面談、職場溝通及 輔導,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a)經政府認可、補助或委辦手語翻譯專業訓練滿 200
小時擔任手語翻譯服務滿100 小時以上;(b)手語翻譯服務滿 200 小時。(3)職業訓 練:符合上述(1)、(2)者可參與(勞動部,2013)。
本研究所指的手語翻譯員是符合國家手語翻譯員考試合格之資格,並正在實 際從事服務身心障礙者手語翻譯工作者。
(二) 職業(occupation)
依照行政院勞動部所編訂的「中華民國職業分類典」,對於職業之定義為:
職業是指個人所擔任之工作或職務,但須具備下列條件:
1. 須有報酬:係指因工作而獲得現金或實物之報酬。
2. 有繼續性:係指非機會性;但從事季節性或週期性之工作亦認為有繼續性。
3. 為善良風俗所認可:如從事之工作雖可獲得報酬,但不為善良風俗所認可,則 不認定為其職業。
若是幫助家人工作而間接獲得報酬,其工作的時間超過一般規定三分之一以上 者亦可認為有職業。有工作而無報酬,義務從事社會公益工作者及有收益而無工作者,
均不被視為一職業。
工作係指其所從事之工作或職務,職業則是由一些相似程度高之工作或職務所 組成。職業與行業亦不同,行業係指經濟活動部門之種類,包括從事生產各種有形物 品及提供各種服務之經濟活動在內。個別行業,因分工之關係,常需不同職業之工作 者;而同一職業之工作者,常分布於不同之行業。
(三) 職業生涯建構歷程
從生涯建構觀點可知每個人的生涯發展具有個人的獨特性,從Kelly建構理論可 以試圖理解人們所能探尋理解的世界為人們所建構或覺知的「建構真實 (constructed realities)」。個人主動理解所經驗的情境,透過所處的物理、心理、社會和文化脈絡 建立起概念或建構,並依據新經驗,不斷嘗試與修正對經驗的理解與建構(吳芝儀,
2005)。因此,職涯建構歷程除了個人內在認知與感受之外,亦需向外延伸連結到其 所處的社會文化場域,並藉由時間的流逝,呈現出個人內在心理運作與外在職業的交
互影響歷程。
因此,本研究所指手語翻譯員的職涯建構歷程是指正在實際從事身心障礙者服 務之手語翻譯員,從其接觸手語、取得手語翻譯資格、以及實際從事手語翻譯工作等 整個歷程所經驗之外在人事物環境互動與內在需求、價值等,其內容以訪談大綱(附 錄一)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