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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語翻譯員之職業分析與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手語翻譯員之職業分析與相關研究

一、 我國手語翻譯員

我國手語翻譯之實施與服務係由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委員會依據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委員會 第四次委員會議會前會議決議等制訂「推廣手語翻譯服務實施計畫」作為協助政府公 共服務單位提供聽、語障者所需服務,維護基本權益;配合手語翻譯員技能檢定證照 實施,明訂推廣手語翻譯服務;建立聽、語障者無障礙溝通環境,促進聽、語障者社會 參與等目的之實施依據。因此,透過「推廣手語翻譯服務實施計畫」可達到:(一)透 過手語翻譯服務窗口的設立,增進聽、語障者社會參與,使其生活更豐富而多元化。

(二)公共服務場所推行手語翻譯服務,提供聽、語障者無障礙溝通環境。(三)建立 手語翻譯專業人力制度,維護聽、語障者基本權益。而「推廣手語翻譯服務實施計畫」

明確的規範的手語翻譯的服務流程、服務內容、以及手語翻譯員的培訓、認證與管理 等基本原則,以利手語翻譯相關服務之推動,其相關資訊詳見附錄二之整理。

而我國手語翻譯服務因身心障礙者之身分類別不同,可在勞政體系、社政體系、

教育體系等申請各自相關服務。在勞政體系屬人力協助之範疇,我國職場人力協助服 務是依據行政院勞動部(2014b)之「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修正規 定」,其人力協助的服務範疇就在改善工作條件中,如: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手語 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等。而社政體系的手語翻譯服務運作其主要是為保障聽覺 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參與臺北市公共事務之基本權益,並增加其社會參與的機會,

因此提手語翻譯服務,服務內容分成三類,包括:第一類的政府機關召開之重大會議;

偵訊或司法訴訟,警政訊問(含報案);重大必要之醫療案件。第二類的政府機關及非 營利組織召開非屬第一類之會議、協調會、記者會;各政府機關一般諮詢或申辦案件;

法律諮詢服務;一般醫療案件;學相關活動;社工員訪視、輔導案件及心理諮商輔導;

ICF 需求評估。)第三類的至各政府機關洽辦事務;一般健康檢查;展覽、演講、活動 參訪(配有導覽)及社區大學課程。另外,在教育體系的手語翻譯服務是根據身心障 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第七條規定(民 102 年 09 月 27 日),學校或教育機構可運用教師 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同學及相關人員,提 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掃描校對、提醒服務、

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心理、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 與協助及其他必要支持服務,來幫助身心障礙學生。

綜合上述,我國手語翻譯員實施依據、資格認證、服務類型與給付標準等相關資 訊詳見表一。因此,從我國手語翻譯之服務內容與收費規定可發現我國手語翻譯員的 工作特色是以接案性質為主,若要有穩定之經濟收入則須具備能涵跨所有服務類型之 專業資格外,也必須保有較多的接案來源與案量。根據我國目前手語翻譯員之接案情 形,公部門以委辦民間機構如相關聽障協會,辦理派案形式之相關手語翻譯服務計畫,

所以,手語翻譯員必須加入該計畫之手語翻譯團隊方能接到派案。若是非政府公務機 關之民間手語翻譯需求,如媒體節目翻譯、一般商業活動等,則會透過搜尋或介紹方 式尋找手語翻譯員。

而目前國內翻譯人員已組成專業職業工會如臺北市翻譯職業工會,雖以結合國內 精通世界各國語文和各種方言、母語之口譯、筆譯人才,及擅長手語釋義、盲人點字 翻譯等人員為會員,但成員仍以口語翻譯為主,而手語翻譯員極少加入,因此手語翻 譯員本身尚未有專屬之專業組織。加上,我國手語翻譯員之培訓亦未像國外(如美國、

澳洲、英國等)在大學開設專業課程以實施系統性的手語翻譯專業培養。

因此,國內手語翻譯員仍屬於偏向個人化的工作型態,較缺少整體組織之養成與 後援。

表一、我國手語翻譯員服務內容、應具備資格及費用標準

二、 國外手語翻譯員

為了對應臺灣手語翻譯員職業,本研究亦蒐集國外手語翻譯員服務之相關政策與 實行情形作為對照,以下以澳洲、美國與英國手語翻譯員的相關資料為例加以說明。

美國手語翻譯員的資格養成與認證是以聽障者翻譯者協會(The Registry of Inter-preters for the Deaf,簡稱 RID)與聽障者協會(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he Deaf,簡稱 NAD)的規定為主,根據 The Registry of Interpreters for the Deaf 的規定(2016a),對於聽 力障礙者之人力服務包含National Interpreter Certification(簡稱 NIC)、Certified Deaf In-terpreter (簡稱 CDI)、Oral Transliteration Certificate (簡稱 OTC)、Specialist Certificate:

Legal (SC:L)、Conditional Legal Interpreting Permit-Relay (簡稱 CLIP-R)、Educational Cer-tificate: K-12 (簡稱 Ed:K-12)等 6 種,適用於不同場域與身份而給予翻譯的身份差別(The Registry of Interpreters for the Deaf, 2016b)。而聽障者協會(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he Deaf,簡稱 NAD)是一個非營利的民間組織,以推動美國手語(American Sign Language , 簡稱ASL)為主,而 NAD (National Associate of the Deaf) Certifications 則包含 NAD III, NAD IV 與 NAD V 等 3 種, NAD 資格的口譯員都必須遵守 RID 的認證維修計劃,包 括完成專業發展(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he Deaf, 2016)。要成為手語翻譯員一般至 少要有學士學位,可從社區學院和大學取得ASL 口譯專業證書和學位課程,或是學士 學位課程可納入聽障者文化課程以及手語培訓,這成為一名合格的手語翻譯所需的知 能與技能,而加強繼續教育、實習和志願者工作經驗則是能提高翻譯的流利程度和溝 通技巧的方法,最後通過聽障者翻譯者協會(The Registry of Interpreters for the Deaf,簡 稱RID)認證則可證明其能力足以作為手語翻譯者。

澳洲聯邦、州及地區政府在 2001 年設立了『澳洲國家翻譯管理局』National Ac-creditation Authority For Translating and Interpreting Ltd (簡稱 NATTI),並設立一套國家 級的標準,主要對於要從事翻譯工作給予統一的規範,澳洲的手語翻譯人員必須完成 國家翻譯認證機構(NAATI)的課程訓練,通過測驗,才能拿到 NAATI 的認證,通常其 有效期限為3 年,在這期限內需完成相關專業的繼續教育才能再取得資格(Australian Sign Language Interpreters' Association, n.d)。根據 NAATI 規定,澳洲國家級手

語翻譯員有不同等級及考試規定,而獲得 NAATI 認證的五種方式,包含 通過 NAATI 認證考試、NATTI 認可的澳洲學院所開設的口譯筆譯課程、 提供海外大專院校所發出 之口譯筆譯學歷證明、 提供國際認可之口譯筆譯會員證明、 提供口譯筆譯相關學分證 明;能參加 NATTI 考試的資格為 大學或文憑畢業或同等學歷、 有二級翻譯資格、 有 翻譯相關工作經驗。取得手語翻譯人員資格者,則可透過澳洲手語翻譯協會(Australian Sign Language Interpreters' Association, 簡稱 ASLIA)找到他們的會員來提供服務,澳大 利亞手語翻譯協會(ASLIA)本身是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代表澳大利亞手語/英語口譯 和口譯聽障者在澳大利亞的需求和利益,其功能包含提供ASLIA 分支機構、成員、從 業者和利益相關者的夥伴關係;促進和提供持續的專業發展;作為澳大利亞手語/英語 口譯的最佳實踐者;提供專業的架構參考,包括道德、政策和方針等規範(Australian Sign Language Interpreters' Association, n.d)。

在英國地區通用的手語翻譯形式主要有兩種,其一為英國手語(BSL),是在 2003 年被英國政府認證在英國約有70,000 名聽障者首選的語言翻譯形式;另一種愛爾蘭手 語(ISL)則是愛爾蘭所通用的手語,也在北愛爾蘭被使用(Signature, 2016a)。取得手語翻 譯資格的方式包含CACDP 開設的訓練課程、大學的 BSL 培訓課程;或是以資歷申請 認證,則需提供相關經驗與其他專業組織的研討會或訓練課程的證明(Signature, 2016b)。而關於聽障者與盲聾者的手語翻譯及其他形式的翻譯服務,由 The Council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mmunication with Deaf People (簡稱 CACDP)加以協助,CACDP 是一個 1982 年在英國地區立案的民間慈善機構,並以 Signature 為名作為對外推動各 項聽障者與盲聾者的服務,包含推動聽障者與盲聾者的手語或其他形式溝通的專業課 程與訓練、服務人員的資格認證與管理、提供相關的職業相關諮詢;提供聽障者與盲 聾者的相關資源並協助其權利意識的倡導(Signature, 2016c)。

綜合整理澳洲、美國、英國三個國家對於手語翻譯員的能力養成、資格認證、繼 續教育與人員管理等方面之實施情形資料如附錄三所示,可以發現三個國家對於手語 翻譯員有其明確、系統性的培訓規劃與服務規範,並透過成立專業組織的管理機制形 成成員對專業知能的凝聚力與其身份之認同感,也因此獲得社會大眾對其職業能力與

定位的肯定。相較於這些部分,國內手語翻譯員的制度與專業養成仍需急起直追,而 這些部分的缺乏是否影響國內手語翻譯員對其職業的認同與投入程度,也是本研究想 深入探討的議題。

三、 我國手語翻譯員之相關研究

近年來國內極力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政策與服務,職場身心障礙人力協助 服務方案主要以手語翻譯員及視力協助員為主,因此,同時也呈現出手語翻譯員的職 業的需求與重要性。

在相關研究方面,手語翻譯部分以手語語法分析、手語選用、手語政策等為主,

以探討手語使用情形(陳怡君,2003);亦有針對服務方式與專業品質,提出對於手語 翻譯的需求面與訓練必須更貼近接受服務者的需求建議(蘇芳柳,1996;呂佳霖,2007) , 希望能更重視使用者的需求評估(廖君毓、陳進昌、邢敏華,2002)。而對於手語翻譯員 部分,有研究是針對手語翻譯員制度的制訂與規劃提出建言(李振輝,1997),或是對於

以探討手語使用情形(陳怡君,2003);亦有針對服務方式與專業品質,提出對於手語 翻譯的需求面與訓練必須更貼近接受服務者的需求建議(蘇芳柳,1996;呂佳霖,2007) , 希望能更重視使用者的需求評估(廖君毓、陳進昌、邢敏華,2002)。而對於手語翻譯員 部分,有研究是針對手語翻譯員制度的制訂與規劃提出建言(李振輝,1997),或是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