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為使本研究所涉及之重要名詞及研究變項意義明確,茲將本研究重要名詞界 定如下:
一、母親親職效能
母親親職效能是以 Bandura(1977)的自我效能感理論應用於母親教養領域 上,知覺自身親職角色表現是否恰當、勝任且持著積極正向的信念,為整體 性的評估。母親親職效能定義為「母親在實踐親職時,預期自己能勝任親職 角色上能力的信念,知覺能依自己的能力、價值觀與態度於教養幼兒,自覺 表現積極正向且勝任愉快的一種信念」;本研究之母親親職效能是指母親自 評「親職效能量表」上的得分,母親親職效能量表得分愈高,乃指高親職效 能;親職效能量得分數越低,則為低親職效能。
二、幼兒
所謂幼兒,根據民國 100 年頒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本研究中「幼兒」是指就讀於台北市 公立幼兒園 3 至 6 歲之幼兒。
三、情緒能力(emotional competence)
Weisinger(1998)指出「情緒能力」是情緒的智慧使用,藉由了解情緒並運 用來指引個人行為,並提升思考結果。
「情緒能力」是依據民國 101 年教育部頒布之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 大綱情緒領域能力分類,本研究所指的「情緒能力」是「幼兒於生活中表現 處理情緒狀況時所展現的各項能力,包含情緒的察覺與辨識、情緒的理解、
情緒的表達及情緒的調節等四大分項能力」。並採用簡淑真和郭李宗文(2006)
所編製之「3-6 歲幼兒情緒能力發展量表」。測量幼兒之情緒能力,此量表共 有四個主要向度,分別為「情緒的察覺與辨識」、「情緒的理解」、「情緒 的表達」、「情緒的調節」,其所代表的意義如下:
(一)情緒的察覺與辨識
個體透過自己、他人與環境的互動,從語言、非語言及環境的氛圍 中,主動察覺辨識到自己、他人及所處環境,於同一事件中所存在的多 種情緒。
(二)情緒的理解
個體瞭解自己、他人或環境的互動中所產生情緒的原因,及能了解 引發此情緒的原因和想法。
(三)情緒的表達
個體瞭解自己、他人或環境的互動中,從語言及非語言(生理、心理 與外顯行為)所表現出來情緒狀態。
(四)情緒的調節
個體在自己、他人或環境的互動中,能藉著運用內外在的策略,改 善調節自己、他人或環境氛圍中的情緒。「3-6 歲幼兒情緒能力發展量 表」之向度所得的平均分數愈高,表示幼兒於該向度情緒能力的表現愈 佳。
四、原住民母親
本研究定義「原住民母親」是指稱原住民幼兒之母親。以台北市公立幼 兒園之原住民幼兒母親且具原住民身分為主。
五、非原民母親
本研究定義「非原住民母親」是指以台北市公立幼兒園之幼兒母親,且 其身分為本省籍(閩南、客家)、外省籍或新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