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第四節 名詞釋義

壹、國中資優生

民國 98 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第四條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 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創造能力資賦優異、領導能力資賦優異及其他特殊 才能資賦優異。

因本研究之研究範圍為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等三市之國中,在 特殊教育通報網上,此三市國中資優班皆為學術性向資優班,依據「身 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2)第十六條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 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 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本研究定義之國中資優生,指經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特殊教育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所鑑定 進入國中資優班就讀之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

貳、父母教養方式

父母教養方式指的是父母在教養子女的生活作息及行為表現的社會 化過程中,所教育、養育及輔導的行為與策略,使子女知覺到父母對其 日常生活表現所反映的認知、情感、態度、習慣、觀值觀及行為模式。

本研究定義之父母教養方式,指受試者於劉淑媛(2004)編製之「子 女知覺父母教養方式量表」上之得分為依據,此量表共分為:溺愛保護、

嚴格專制、疏於管教、忽視敵意、開明自主、以及寬鬆容忍等六類分量 表,各分量表平均分數愈高,顯示子女所知覺到的愈傾向該類教養方式。

9

參、領導才能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2)第十九條指出:

領導能力資賦優異,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決策、評 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本研究定義之領導才能,指受試者在王振德(2005)修訂之「領導 技能問卷」中之表現與得分情形,此量表共分為:領導基本概念、書寫 溝通技巧、口語溝通技巧、價值澄清、團體動力技巧、問題解決技巧、

個人特質、計畫技巧、做決定技巧等九個向度。

肆、家庭社會地位

社會地位意指,在社會團體結構中所界定的位置,包含個人的社會 角色,以及個人在某一社會位置中的名望、地位及權力等。而家庭社會 地位是指個人家庭背景中的社會經濟地位,一般多以父母的職業階層及 教育程度做為高低的指標。

本研究定義之社會地位,指根據客觀的社會地位標準來區分,包含 教育程度及職業,做為評量家庭在社會階級中的位置所在。參考林生傳

(1997)的研究,採父母之中較高的一方列入計算,將職業及教育程度 各分為五等級,再將職業等級加權乘以七,教育程度加權乘以四所得之 總和數,作為社會地位指數,再依此指數區分為五等級,並參考李萍薇

(2012)之方式,將社會地位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如下頁表 1-1。

10

表 1-1 家庭社會地位等級換算表

職業 等級

職業 指數

加權 教育 程度

教育 指數

加權 社會地 位指數

社會地位 指數範圍

指數 社會 地位 1 5 ×7 1 5 ×4 5×7+5×4=55 52-55

2 4 ×7 2 4 ×4 4×7+4×4=44 41-51

3 3 ×7 3 3 ×4 3×7+3×4=33 30-40 4 2 ×7 4 2 ×4 2×7+2×4=22 19-29

5 1 ×7 5 1 ×4 1×7+1×4=11 11-18

資料來源:林生傳(1997,頁 49)。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