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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名詞釋義

壹、健康自我效能(health self-efficacy)

著名心理學家 Bandura(1977)是最早提出自我效能理論(self-efficacy),

用來探究和解釋人們對其能力的知覺或信念的重要理論,其對自我效能之 概念型定義指的是人們判定自己的能力程度,意即對自己本身是否能夠利 用所擁有的技術、技能去完成某項工作行為的自信程度;並安排實施必須 獲得被指定的行動,像是履行或是判斷個人的能力是否能成功的目標行為。

自我效能的定義為指個人有能力執行某一特定的行動,或自己對於某種行 為有能力去產生效力,其自我效能有主要三項特徵:(1)個人有自我控制能 力的ㄧ種信念;(2)個人有達成預期行為之信心;(3)個人為完成某一行動時 擁有思考判斷能力(蔣立琦、郭雅雯、林綽娟,2004;黃千惠,2010;Bandura, 1986)。

自我效能理論廣泛的應用在人類心理與生活等諸多領域,如學校教育、

臨床心理學、健康心理學、組織管理等領域,使人們理解自我本身、提高 個人的行為效能、營造幸福生活等。自我效能在近幾年常被用在個人健康 行為方面(劉俐蓉、姜逸群,2005),被認為是影響病人是否從事健康行 為的一項重要因素。

本研究的健康自我效能之操作型定義是指個人對其自我健康狀態的 知覺,這種知覺是指個人認為自己可以充分了解並順利維持自我健康的一 種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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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健康焦慮(health anxiety, HA)

焦慮(anxiety)這一名詞指的是個人的自我感受,存在每個人的情緒 當中,每個人從出生開始都曾有過這樣的感覺,是一種情緒反應(Keable, 1997),會讓人感到不確定與不安心感,內心會有莫名的害怕(Gail, 2005),

也會對未知事件產生預感和恐懼的生心理狀態,焦慮也常會伴隨著不安、

焦急等,令人感到坐立不安或手足無措的一種複雜感受(高紀惠,2006)。

而適當的焦慮可激勵自我或產生更強的學習動機,例如:學生因為考試而 產生情緒起伏的焦慮,或是上班族面臨工作與經濟的壓力造成失眠的現象 等,皆是遇到壓力所產生的焦慮;但若長期感受到某一個無形壓力,焦慮 的時間過長,就會導致莫名其妙的不快樂、不舒服,無法安心休息或工作 的情形,造成生理嚴重的困擾,甚至心理機能也會出現障礙(林淑英,

2002)。

本研究之概念型定義之健康焦慮指的是個體對身體或心理健康狀態 的煩惱與擔憂,從自己較少對身體症狀、狀況注意或關心,到強烈對身體 的健康產生焦慮或懷疑生病的關心,換言之,就是個人對於身體出現的訊 號或症狀時,誤解為是嚴重疾病所引起的,因此對健康的態度產生害怕與 不安的感覺(Lucock & Morley, 1996)。常常出現對身體健康的擔憂與抱怨是 健康焦慮的主要特徵,更嚴重者為對於身體的改變或特徵,選擇誇大且負 面、錯誤的解釋自我身體的症狀或訊息,進而產生害怕或確信自己已經罹 病的反應,對醫療不信任或持續的身體檢查等(Warwick & Salkovskis, 1990)。

在本研究中操作型定義之健康焦慮指的是對自己身、心健康狀態的擔 憂,是種連續性的向度,從缺少對身體症狀的注意或極少的關心,到強烈 對健康的焦慮關心,意即個體基於對身體的一些訊號與症狀的解釋誤為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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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病所引起,因而對於健康產生有關害怕與擔憂的信念,這些現象屬於 個人獨具的經驗,有的人經驗短暫屬於輕微的焦慮,有的人則產生嚴重的 焦慮,一般而言,大多數人都有短暫、類似的經驗。輕者會持續注意身體 訊號或症狀以確認是否有疾病存在,但有些個案可能過度連結到症狀並且 與嚴重身體疾病相關。

參、健康食品(functional foods)

我國《健康食品管理法》於西元 1991 年 2 月 3 日正式公布,並於六 個月後開始實施。自此之後,健康食品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這使得健康食品四個字由原先可普遍使用之商業用語轉變成為具有法律 定義的法定名詞,不再是可以任意使用的產品促銷用語(行政院衛生署,

2000)。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之定義「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 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 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 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健康食品 管理法,2006)。以概念型定義來說的話,意指以健康為訴求,給予人體 補充營養成分或食用後達到疾病預防、疾病恢復、身體防禦、身體調適、

抑制老化等食品,皆稱為保健食品。

日本對健康食品的概念最早出自 1984 年日本文部省的「食品機能系 統的解析與拓展」專案研究衍生而來之「機能性食品(functional foods)」

的名詞,1987 年 10 月厚生省「健康食品對策室」發表擬將「機能性食品」

導入市場之構想,厚生省乃邀請日本學術界研擬相關管理辦法。1991 年 8 月通過了修改營養改善法施行細則之部分條文,正式把「機能性食品」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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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特定保健用食品」(foods for specified health use, FOSHU)(許朝凱,

2007)。日本政府對於有關保健類食品的規範相當嚴謹與重視,日本對於 健康食品的定義解釋為:「指能提供特殊的營養素,或具有特定的保健功 效,並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食品」。

在本研究將健康食品之操作型定義為在正常飲食外,某些存在於天然 物中,具有調節人體生理機能之作用,並可補充容易被人體疏忽、缺乏的 特殊營養成分。也就是說,將某些原本存在的特定食物中,具調理生理機 能的成分,應用生化技術萃取出來,以提供人體可能因營養攝取不均衡或 環境因素所造成的特殊生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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