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研究者針對本研究之相關重要名詞如「新住民」、「新住民國小學童」、
「身心障礙學童」、「語言溝通能力」等加以整理說明,茲將其敘述如下:
一、 新住民
自 1970 年代末期起臺灣社會(包括媒體)長久以來一直以「外籍新 娘」、「大陸新娘」來稱呼來自東南亞或大陸的配偶,近年來國人為了避免 造成對外籍與大陸配偶的有色眼光與歧視的態度漸稱外籍配偶與大陸配 偶為「新住民」(翁毓秀,2006)。
本研究所指之新住民乃是從東南亞國家經由合法婚姻居住在臺灣的 女性,其國籍包括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柬埔寨、緬甸等國籍。此 外,本研究不包含大陸地區的女性配偶,因為他們所使用的語言大多為華 語,如國語、閩南語,這樣的語言與臺灣人民所使用之語言相同,因此,
本研究所稱之新住民不包括大陸地區的女性配偶。在研究中討論之相關文 獻,會出現「外籍新娘」、「外籍配偶」等名詞,所指的皆是本研究所定義 之新住民。
二、 新住民國小學童
本研究所稱之新住民國小學童,乃指其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籍之女性 與中華民國國籍男性經過合法婚姻所生的下一代,其下一代是就讀臺中縣 市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之學童。而本研究中所指之新住民國學童不包括非
屬中華民國國籍之男性與中華民國國籍女性所生下的下一代。
三、 身心障礙學童
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 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並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本研究中所指身心障礙學童乃是由臺中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
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記載蒐集個案資料鑑定的結果。而 接受特教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即使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接受特教服 務者,亦視為本研究之正式樣本。
四、 語言溝通能力
林寶貴(1994)認為一般所說的語言構成要素是包含了語音、語形、
語意、語法、語用等系統一起交互運作,而形成的一種溝通方式。一般而 言,語言溝通能力分為兩個主要成分:其一為語言理解,包括語意、語法;
另一成份為語言表達,包括語音、語形、語用(林寶貴、錡寶香,2000)。
本研究係參考黃瑞珍教授(2005)所編制的「語言發展遲緩兒童語意 發展檢核表」、「兒童語言障礙篩檢表」及林寶貴、黃玉枝、黃桂君、宣 崇慧(2007)所編修的「修訂學齡兒童語言障礙評量表」,而自編「語言 溝通能力問卷」。而本研究所稱之語言溝通能力,乃是利用自編語言溝通
能力問卷經調查後之溝通行為功能表現、語言理解能力及語言表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