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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為使本研究重要名詞能有一致的解釋,也利於研究進行時的分析,以下就涉 及之重要名詞加以定義:

壹、綜合職能科學生

為提供輕度智能障礙國中生有就讀高職的機會,政府於民國 83 學年度試辦 高職特殊教育實驗班,88 學年度調整為高職特殊教育班。以就業為導向的學生,

集中在高職綜合職能科(邱滿豔,2012)。綜合職能科是高中職集中式特教班的 一種,學生皆領有智能障礙或含智能障礙之多重障礙鑑定證明。綜合職能科設置 提供職業教育的訓練,但沒有固定要哪種職業類科,只要包含訓練兩種以上職業 能力者即可,學校可依身心障礙學生狀況、生涯發展可能性、就業市場趨勢,自 行設置(教育部,2008)。

一般高中職與特殊教育學校皆設有綜合職能科,但一般高中職綜職科的學生 障礙程度較輕,本研究以一般高中職綜職科的畢業生為研究對象。

貳、大專院校

指各種學部的大專校院,大學法(2011)將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及私立;專科學校法(2014)將專科學校分國立、直轄市立及私立。符合基準之 專科學校,可改制為技術學院。符合基準之技術學院,可改名為科技大學。

本研究所指之大專院校,指上述兩法中涵蓋的各種體制,修業年限有二年制、

四年制、五年制,類別包括暑期班、夜間部、進修部、日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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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依研究動機與研究問題,整理相關文獻後,分成以下三節討論。第一 節介紹障礙者社會化的理論基礎;第二節整理綜職科學生求學歷程;第三節介紹 國外智能障礙生升大學的狀況。

第一節、障礙者社會化的理論基礎 壹、障礙者社會化的歷程

社會化在社會學的上的意義是甚麼呢?林清江(1981)認為,社會化是個 人接受文化規範,以形成獨特自我的過程。Schaefer & Lamm(1995)認為,社 會化是一個過程,人們在其中學習合宜的態度、價值與行為表現,以成為自己身 處的文化中的一份子。而Ballantine(1993)則更進一步地增加了社會化的目的,

除了適應群體外,也是將人培養成具有勞動力的成員(productive members),而 且社會化是從出生即開始的。

由上述可知,社會化是讓人們習得如何具有合宜的表現,成為特定文化下的 一份子,是由生到死的動態歷程,在其中遇到的各色人物與事件,都有可能影響 個人的社會化。而當障礙的身分出現在個人的生命之中,他會有怎樣的社會化經 歷呢?

在質性的研究中,Mcllroy and Storbeck(2011)訪談了聽覺障礙者的生活經 驗,研究中表示,作為在普通學校的聽障生,學校給他們的印象,是一個要奮力 與人溝通才能生存的地方。王政茹(2008)以敘說研究的方式,研究兩位亞斯伯 格青少年的自我概念,研究參與者皆曾在成長的過程中,因其有別於他人的舉止 或思考模式,而遭到否定。吳惠慈(2003)研究三位身心障礙者的認同歷程,研 究指出在身心障礙者的成長過程中,因著環境的不便利以及人際互動中的挫折,

漸漸轉向負向的態度及觀點,將自我與身心障礙連結。而在量化研究中,亦不乏 身心障礙者因其障礙在社會中碰到的困難,如許天威、蕭金土、吳訓生、林和姻 與陳亭予(2002)研究大專院校身障生學校適應狀況,發現多數的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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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有難以學習的科目,在人際適應及情緒處理上,普遍感到有困難存在。林素真、

丘愛鈴、莊勝義(2010)研究指出,多數高中教育人員傾向認為身心障礙學生升學 大專校院的加分政策,將只是優惠少數不太影響學業表現的特定障礙類別之高智 能學生,但是對大多數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後可能的適應問題,卻未解決。身心障 礙者在各個場域中都可能因為障礙的緣由遭遇到挫折,然而,除了有形的排拒,

障礙的身分也會帶來一些想像或汙名。曾格妮(2006)整理相關研究後發現,社 會會因為標籤對標籤者產生負面印象,即使專業人員也不能避免這些偏見。林怡 華(2009)認為,對身心障礙者而言,他的身體不只是個人的生理存在而已,身 心障礙者更必須經常抵抗 或面對社會加諸在殘障身體上的偏執想像與污名態 度。

當「障礙」這件事或者這個身分來到個人的生命之中時,會影響個人與社 會的互動模式,他可能必須要更努力才能融入或者在社會中生存,而即使是具有 專業知識的人員,對待障礙也會帶有相當的主觀經驗。 在社會化的歷程中,

個人是不斷與社會互動並從中調整的,成為自己現在的樣貌,然而,當障礙的身 分掩蓋了個人,社會所看見的只有障礙而非個人。社會大眾集體帶著一種既定的 文化思維去看待身心障礙者,而身心障礙者身為社會中的一份子,也可能接受了 這些觀看框架去看待自己,因而影響到自我認同及自我概念的形成(吳惠慈,

2003)。

當社會化的歷程發生衝突時,其中一方必然會做出調整與改變。林怡華(2009)

認為,「身心障礙者」的角色形成其實包含一種雙重過程:首先是一種社會建構 身心障礙身分,繼之而來的則是個人對此種身份的內化承接。此種身分形構的過 程如同 Goffman 所提出的「道德歷程」(moral career),污名者將不斷學習與採 納常人的標準,而逐漸成為被污名化的對象。過程中身心障礙者的身體將逐漸被 各種定義論述包圍成為文化建構的「身心障礙身體」。身心障礙者的個體意識也 在與常人身分的逐步割裂,以及我群概念的形成過程中凝聚成形。「我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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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在身心障礙者社會化的歷程中反覆出現。如果人們在社會中找不到適當 的場域,深感時不我予,他們就只好被迫改變自己的人格,或者企圖改造系統以 實現自己的需要、渴望、自我期許與才能(張君玫譯,1997)。

根據上述的研究,障礙會在個人的社會化歷程中不斷帶來挑戰,而障礙者的 社會化勢必會受到來自各方的期許或者壓力,但這些期許或壓力可能是無法突破 的限制,或者是帶著想像的污名,往往具有負面的隱喻,這讓身障者的社會化歷 程中,不只是與外在勢力的交流,更多了一份與障礙互動的經驗。

貳、障礙的論述

身心障礙者是在漫長的歷史演變與思想改革後,才劃分出的族群,對於障礙 身分的確定,也有其目的性存在。Parsons 定義「生病角色」的概念原型,是對

「病人」這個身分毋須負任何責任、病人日常事務、工作和義務的免除(張苙雲,

2002)。王國羽(2013)指出界定障礙類屬的三個理由,分別是界定障礙相關給 付的資格與條件、公共與健康政策之必要性與臨床上診斷與評估所需。站在資源 分配與社會關懷的角度,身心障礙者的身分確定,成為社會的一項工程,在這個 工程底下,把人的身體或者心智進行歸類,以下從法規制度、醫學模式與社會模 式三方面來看身心障礙者的身分:

一、法規制度中的障礙身分

身心障礙者最直接的分類來自法規與鑑定制度,而在社會與學校端,又有各 自依循的法規,台灣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法源來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身權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5)第五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 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 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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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現有的身權法揚棄以障礙類別區分身心障礙者,而是從身體構造或功能來檢 視,其損傷或不全是否造成其參與社會活動的困難?舉例來說,若個人在肢體上 有損傷,但不影響其日常生活,這個人可能不會被鑑定為身心障礙者。身權法放 寬了障礙的定義標準,以更為彈性的角度來評估障礙者及其需求。

但在學校端,身心障礙學生的認定來自「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特教法)。 特殊教育法(2014)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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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身心障礙學生一共有十三個類別,在學校的身心障礙學生,也是以其障礙會 影響學習為主要區分原則,像是學習障礙在學校環境中可視為障礙的一種類別,

但在社會上不會有身心障礙證明。身權法與特教法的障礙者身分,不一定能相互 涵蓋,這也說明障礙身分並不是全有或者全無的劃分,當環境改變時,障礙的身 分可能會有不同的定義。

二、身心障礙的醫學模型 (medical model of disability)

1980 年世界衛生組織注意到各國對「身心障礙」的概念與健康狀態之間關 係的了解與定義各不相同,仿照國際疾病分類標準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1980 年世界衛生組織注意到各國對「身心障礙」的概念與健康狀態之間關 係的了解與定義各不相同,仿照國際疾病分類標準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