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旨在探討身心障礙音樂才能優異學生指導者之教育信念,以 下就研究之重要變項分述其概念型及操作型定義。
一、身心障礙資優生(gifted handicapped)
身心障礙資優生係指具有卓越能力或潛能,能達成高度成就,且本 身兼有某種障礙如:聽覺障礙、視覺障礙、肢體障礙或學習障礙者
(Yewchuk & Lupart, 1993;吳昆壽,1999),亦有以雙重特殊學生為名稱 者(Benge & Montgomery, 1996; Cash, 1998; Ingleheart, 1999; Kay, 2000;
Nielson, 1994; Perkerson, 1999; Robinson, 1999; Souther, 1995; Viadero, 1995)。
在一般能力方面,視障資優生係指依萬國式視力表測定其優眼視力 在零點三以下,或視野在廿度以內的學生,經由教師推薦具資優特質,
智商在平均數正一個標準差(IQ115)以上,或其學業成就至少在一般同 年齡學生的水準之上者。聽障資優生係指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聽力損 失在廿五分貝以上者,經由教師推薦具資優特質,智商在平均數正一個 標準差(IQ115)以上,或其學業成就至少在一般同年齡學生的水準之上 者。肢障資優生係指上肢、下肢或軀幹欠缺正常機能,或有腦性麻痺現 象,致接受教育有一定困難,經由教師推薦具資優特質,智商在平均數 正一個標準差(IQ115)以上,或其學業成就至少在一般同年齡學生的水 準之上者。學障資優生係指在學科學習上,如閱讀、書寫或算術有困難 者,經由教師推薦具資優特質,且學業成就在一般同年齡學生水準以上 者(吳昆壽,1999)。
在特殊才能方面,係指具備前述一般能力身心障礙資優生之標準,
經由教師推薦,於音樂才能表現達至音樂性向測驗、術科(基本能力測 驗、演奏能力測驗)等成績在中等以上者,或美術性向測驗、術科(繪
畫、造形)等成績在中等以上者,或舞蹈性向測驗、術科(如彈性、柔 軟度、敏捷性、平衡感及空間知覺)等成績在中等以上者(吳昆壽,1999)。
本研究所指之身心障礙資優生為音樂才能優異,具有具體事例如:
展演、競賽、測驗、觀察等能力之表現,且兼有單一或多重身心障礙情 形者。在其音樂才能的界定方面,兼重考量其在個體間差異
(inter-individual difference)或個體內差異(intra-individual difference)
(張春興,2000)之表現。
二、音樂才能優異(musically-talented)
音樂才能(music talent)或稱音樂能力(music ability),其理念發展 主要依循兩種不同的觀點(Gordon, 1995)。美國學者多信賴「原子理論」
(Atomistic Theory);而歐洲學者多將理念基礎建立在「完形理論」
(Gestalism Theory)之上。
原子理論強調音樂才能含有各種不同元素,這些元素是能夠各自獨 立評定且特別重視聽覺的敏銳程度,其觀點可以 Seashore 的《音樂才能 測驗》(Seashore Measures of Musical Talents)為代表。Seashore(1967)
認為音樂才能的組成包括對音感的敏銳度、音樂的記憶力等,強調音樂 能力很難用一個單純的定義來概括。
完形理論則認為音樂才能有其整體性,須著重音樂的欣賞與感受,
以 Wing 的《音樂智力標準化測驗》(Wing Standardized Tests of Musical Intelligence)為代表。Wing(1968)認為音樂能力與音樂欣賞(musical appreciation)是人類心智中的兩個重要部分,且以全面性的能力(general ability)為基礎。
依據前述音樂才能理論,本研究所指之音樂才能優異,係指在音樂 的個別能力如:音高、節奏、曲調、記憶等具有極高的敏銳度,或在音
樂成就表現如:即興、創作、競賽、展演等,具備超越其同儕或個體本 身限制之水準,亦包括媒體報導之特定領域典範。
三、教育信念(educational beliefs)
方永泉(2000)在《教育大辭書》中提及信念的定義,主要在真理、
信仰、確認的三個層次:1.同意或接受某些命題、陳述或事實之中的真 理,或是默認某物之存在;2.在宗教方面,接受某個命題為真,即使此 命題未必完全能為理性所證明;3.相信某個對象或事物。而信念既屬於 一種心理的作用或行為的信條,其在不同職業或專業範疇,也會產生對 於人類思想與行動的影響。Porter 及 Freeman(1986)即指出教育信念係 教師對於學生學習過程,學校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教師本身與 選擇課程、教法之依據。美國在 1986 年所成立的「全國專業教學標準委 員會」(National Board for Professional Teaching Standards)也提出教師應 通過五項核心信念的檢驗,包括:1.教師必須關注學生及領學生學習;
2.教師必須熟悉自己的專業及教學的方法;3.教師要負責管理與督導學生 的學習;4.教師能夠有系統的思考自己的教學並從經驗中學習;5.教師要 結合家長、專業人士及社區的力量(引自吳韻儀譯,1998)。
針對教育信念相關用語如:教師信念或教學信念等,本研究考量研 究參與對象未限學校教師,且涉及對於身心障礙音樂才能優異學生的能 力評估,故選擇「教育信念」為主要用語。而針對教育信念的定義,研 究者認為教育信念是教師內在對於教學的主觀想法,也許清楚或者不自 覺,但此想法深深影響指導者對於教學的詮釋與做法,包含教學的規劃 與教材、教法的選擇等,因之,研究者以「對象選擇與能力評估」、「學 習及課程之規劃」及「教學方法與教學調整」等三個層面,作為探究教 育信念內涵之依據,透過訪談歸納教師對此三個層面的看法與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