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音樂才能特質的多元觀點
「音樂才能」亦可以「音樂能力」稱之,其觀點依據原子理論與完 形理論而有不同的看法,由此並發展出多元的音樂才能發展理念。以下 分別闡述之。
一、音樂才能的早期觀點
在廿世紀初期,音樂才能的評估開始受到心理學者的重視,Edwin E.
Gordon(1995)在其所編製之《音樂性向測驗》(Musical Aptitude Profile, MAP)指導手冊中,提及音樂才能的理念的發展主要依循兩種不同的理 念,美國學者多信賴「原子理論」;而歐洲學者多將理論基礎建立在「完 形理論」觀點之上。原子理論認為宇宙萬物皆由單純不可分的多數微點 所構成,持該論點的心理學家認為,心理現象可以簡化成一些基本元素,
經由對心理元素的研究,即可推知人的行為,亦即強調以因素或成分觀 點分析心理現象;而廿世紀初,強調心理元素的結構主義與重視刺激與 反應聯結的行為主義,均可視為原子理論觀點的發展。完形理論的心理 學家則主張任何心理現象都是有組織、不可分的整體,心理上的整體經 驗得之於整體知覺,然而整體知覺並非等同於分散的部分知覺之總和。
完形論者認為,行為理論所強調的刺激與反應聯結,在學習中積少成多 的觀點,是錯誤的解釋,學習應該是個體對整個刺激情境所做的整體性 的反應,而非朝向部分刺激去做分解式的反應(張春興,2000)。
原子理論堅持音樂才能含有各種不同元素,這些元素是能夠各自獨 立評定且特別重視聽覺的敏銳程度,此可以美國 Seashore 的《音樂才能 測驗》(1939)為代表,強調音樂能力的殊異性。而完形理論則堅持音 樂才能有其整體性,須著重音樂整體性之敏感度,此可以英國 Wing 的
《音樂智力標準化測驗》(1957)為代表。以下先陳述此兩種理論之重 點並加以比較,同時也說明依循此兩種理論所衍生之折衷觀點。
(一)原子理論-音樂能力的殊異性
原子理論對於音樂能力的觀點以《Seashore 音樂才能測驗》為代表,
此份測驗編製者為 Carl E. Seashore、Don Lewis 及 Joseph G. Saetveit 等三 人,測驗題目主要以電子合成器錄製,適用對象為小學四年級至廿二歲 的成人,測驗所需時間為七十分鐘。Seashore 是美國第一位音樂心理測 驗學家,於 1919 年出版及 1939 年修訂的這套測驗也是全世界第一套標 準化的音樂性向測驗。
原子理論觀點的音樂性向測驗,企圖分析音樂組成的基本要素,並 以測驗來測量個體對這些音樂基本要素的敏銳度,因此,Seashore(1967)
認為音樂才能的組成包括對音樂的敏感度、想像力、表現力、記憶力等,
且強調音樂能力很難用一個單純的定義來概括,故在這樣的觀點之下,
於 1939 年修訂測驗時,將才能(talent)一字由單數改為複數(talents),
將其編製之音樂性向測驗正式更名為《Seashore Measures of Musical Talents》,用以突顯其對音樂才能多元要素之看法。
原子論學者主張音樂才能是由各種不同音樂元素之能力表現所組 成,故其測驗編製觀點認為不同的測驗即代表不同的音樂元素表現能 力。Seashore(1967)認為求取測驗的總分是毫無意義的,音樂才能測驗 的結果必須以剖面圖(profile)來呈現不同向度的音樂元素表現能力,故 其測驗包含音高測驗(Pitch Test)、強度測驗(Loudness Test)、節奏 測驗(Rhythm Test)、時值測驗(Time Test)、音色測驗(Timbre Test)、
記音測驗(Tonal Memory Test)等六類。另一套音樂能力測驗編製者 Bentley(1966)亦同意 Seashore 對於音樂才能的看法,其測驗內容也屬 於不同功能之音樂能力的測試。
(二)完形理論-音樂能力的整合性
完形理論對於音樂能力的觀點以 Herbert D. Wing 於 1957 年出版的
《音樂智力標準化測驗》為代表,此份測驗題目係以鋼琴錄製,適用對 象為八歲至十七歲的學生,測驗所需時間為六十分鐘。
Wing(1968)認為音樂能力與音樂欣賞是人類心智中的兩個重要部 分,雖然這兩者與聽覺辨別力均有關聯,但是卻絕非僅依賴聽覺而已,
音樂的覺知與欣賞應有全面性的能力為基礎,如從不同觀點來檢測音樂 能力,則各測驗間的關聯性必定強烈,且必有一共同的基礎因素存在。
Wing(1968)經由因素分析其測驗研究的結果,認為所有的音樂學 習涉及一個普遍的智能(general intelligence),而其測驗即在測量該能 力,測驗內容包含和聲分析測驗(Chord Analysis Test)、音高改變測驗
(Pitch Change Test)、記憶測驗(Memory Test)、節奏重音測驗(Rhythmic Accent Test)、和聲測驗(Harmony Test)、強度測驗(Intensity Test)、
樂句測驗(Phrasing Test)等七類。McLeish(1968)及 Shuter-Dyson(1982)
亦認同 Wing 對於音樂能力的看法。
(三)折衷觀點之音樂才能理論
對於音樂能力雖有如 Seashore 與 Wing 之迴異觀點,卻也有持折衷 立場者。Gordon(1995)首先將 Seashore 的《音樂才能測驗》與 Wing 的《音樂智力標準化測驗》加以比較,歸納出「音源」、「內容」及「評 分」等之差異。音源方面,Seashore 使用電子合成樂器,而 Wing 採以鋼 琴錄製;測驗內容方面,Seashore 著重受試者對音高、音長、音強等音 樂要素細微變化的知覺敏感程度,而 Wing 則強調受試者對整體音樂的 感受程度;測驗記分方面,Wing 認為所有的音樂學習涉及普遍性的音樂 能力,故堅持音樂性向只能採組合分數(composite score)呈現,無所謂 分測驗分數(subtest scores),且測驗內容應盡量包含各種音樂要素,
Seashore 的觀點則主張音樂性向係由各種能力組成,不同分測驗代表不 同音樂能力,故應重視分測驗的價值,且他認為將所有分測驗分數加總 是毫無意義的,音樂才能測驗的結果必須以剖面圖來呈現不同向度的音 樂能力(引自郭靜姿、吳舜文、蘇郁惠、曹錦慧、王珮萱,2006)。由 此可發現兩種對於音樂才能的觀點實有其堅持之處,但也產生過度偏執 之礙,Gordon 認為應有折衷的音樂能力觀點,其於 1965 年所編製之《音 樂性向測驗》即呈現他的想法。
《音樂性向測驗》的題目以小提琴及大提琴錄製,適用對象為四年 級至十二年級的學生,Gordon 在 1965 年正式出版此測驗之前,已經進 行長達八年的相關研究,故測驗內容分為三部分包括:1.音調意象測驗
(Tonal Imagery Test),分為曲調及和聲兩個分測驗;2.節奏意象測驗
(Rhythm Imagery Test),分為速度及節拍兩個分測驗;以及 3.音樂敏 感度測驗(Musical Sensitivity Test),分為樂句、平衡及風格三個分測 驗(Gordon, 1987)。該測驗即在以群組方式呈現音樂能力之面向,藉由 音調意象、節奏意象、音樂敏感度揭示音樂才能的整體性,再以各測驗 之下的分測驗具體呈現音樂能力的殊異性,尤其強調音樂元素的體認,
這使 Gordon 的音樂才能觀點兼重音樂能力的殊異性與整合性之特質。
除 Grodon 之外,Holmstrom(1963)也曾指出,音樂才能應包含系 列的群體因素(group factors),其針對國小學童因感能力的研究也顯示 三種音樂能力相關因素為「α」(主要為音高因素)、「β」(主要為經驗與 記憶因素)及「γ」(主要為智力水準)(引自 Shuter-Dyson, 1982)。Drake
(1933)也提出音樂能力的「整合論」,雖然趨近 Seashore 的特定音樂能 力觀點,但他認為其中關鍵因素為「音樂記憶」(musical memory)能力,
在其音樂能力測驗設計中,亦以曲調記憶及比較為能力表現的重點(引 自 Shuter-Dyson, 1982)。故對於音樂才能的觀點,目前尚有絕對性的理 論觀點。亦即音樂才能既有各種因素獨立的一面,又有相互統一而形成
整體的一面,因此,測驗設計者應留意對於音樂才能「聲響性成分」與
「音樂性成分」兩者的兼顧,以求達成對於音樂感受之個別能力與整合 能力的完整檢視。
二、音樂才能的現代觀點
音樂才能的表現除以能力觀點表述之外,尚可由聽覺接受力(abilities in the domain of auditory reception)、音樂智能(music intelligence)、預測 性音樂行為(predictive musical behavior)及創造力(creativity)觀點,
進一步探討現代心理學者對於音樂才能論點之多元特性。
(一)人類認知能力的聽覺接受力
Carroll(1993)曾蒐整與人類認知能力相關之學術研究,分析其因 素的異同,進而歸納出廿種能力,聽覺接受力也屬其中的一種。
Carroll 認為所謂聽覺接受力,其實並不等同於聽覺能力(auditory abilities),這是因為聽覺能力同時還須包括其他認知能力的涉入,如:語 言理解能力與音樂欣賞能力,其聽覺訊號即來自不同的知識體系,必須 仰賴該領域專屬的認知系統才能達到真正的聽覺理解。即使 Carroll 認為 在所分析的卅八件與音樂能力相關的研究中,關於因素分析的研究仍然 過少,他還是將聽覺接受力分為十六項,並將之歸屬於八個因素群組
(factor groups)中,包括:聽覺與語音閾限(hearing and speech thresholds)、語音辨識(speech sound discrimination)、樂音辨識與判斷
(musical sound discrimination and judging)、謬音聽辨(resistance of auditory distortion)、時間軌跡(temporal tracking)、節奏持續與判斷
(maintaining and judging rhythm)、樂音記憶(memory for musical sounds)
及音源方位(bin-aural sound localization);另亦提及絕對音高,但未能列 入因素群組(表 2-3)(Carroll, 1993)。
表 2-3:聽覺接受力與各因素群組之對應
因素群組 聽覺能力特質(characteristics of auditory abilities)
1.聽覺與語音閾限 (1)聽覺閾限(hearing threshold):指聽覺對音高及力度的敏 銳程度,可包含兩個次因素:
•語音閾限(speech sound threshold):對語音素材的敏銳 感受。
‚聽覺與音律的語音綜合(”speech synthesis” in speech audio-metry):由熟悉語言所備程度所形成的聽覺層次。
2.語音辨識 語音辨識:即辨認特別語音或特殊口音的能力。
3.樂音辨識與判斷 (1)一般聲音辨識(general sound discrimination):指音調的 區辨能力,包括音高、音強、音長及節奏等,亦可分為兩 個次因素:
•音高音色辨識(pitch/timbre discrimination):著重音高與 音色的區辨。
‚聲音密度、音值、節奏辨識(sound intensity/ duration/
rhythm discrimination):著重音強或音型的區辨。(待續)
(2)聽覺認知聯結(auditory cognitive relations):指對音調形 態複合關係的判斷。
(3)音調想像(tonal imagery):根據旋律及和聲的層面,區 辨及判斷音調形態的音樂性。
(3)音調想像(tonal imagery):根據旋律及和聲的層面,區 辨及判斷音調形態的音樂性。